原告能不能在户籍地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吗

离婚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诉的大概有以下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离婚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在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起诉,否则法院不会受理,并非自由选择项。

夫妻可以在外地起诉离婚吗

感谢邀请。

夫妻一方。可以向被告住所地地法院起诉离婚。

所谓住所地。有两个标准。

第1个标准首先是户籍所在地。如果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相同,那么就是以户籍所在地作为他的住所地。

第2个标准。一方离开户籍所在地居住。居住在外地。那么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这个地方就成为他的实际居住地。也就成了法律上的住所地。这里边注意是必须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你可以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法院起诉离婚。

具体分析如下。

城市化进程加快,很多当事人都离开家乡,到城市里工作生活,特别是作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这样的外来人口众多的城市,必然会面临很多外地人办理离婚的事情,一般来说,登记结婚必须在老家户籍所在地,那么离婚呢,夫妻可以在外地起诉离婚吗?外地人在上海如何办理离婚手续?需要什么材料?

钟涛律师告诉你,离婚可以在户籍地老家民政局和法院办理,也可以在你实际外地居住地的法院诉讼办理。

一、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必须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而法院诉讼离婚可以在实践居住地法院和户籍地法院办理都可以。

1、【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必须回户籍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应持那些证件或证明材料?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应持:本人的户口簿(95新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结婚证、离婚协议书(A4纸打印一式3份)、双方各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证件照片(同一底板)、《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2、【诉讼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诉讼离婚办理,必须由一方作为原告,起诉至法院,法院立案以后,通知被告来开庭,然后才能判决离婚。谁做原告和被告没有本质区别,只是一个形式而已。这就是民不告官不究的原理。

那么,作为原告一方,该向哪个法院立案呢?我们看看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起诉离婚立案,符合原告必须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或者实际居住地法院起诉。这就是原告就被告原则。

一般在被告户籍所在地起诉立案。如果被告离开户籍地一年以上的,由实际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例如如果夫妻双方在上海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就可以在上海法院办理诉讼离婚手续。

【经常居住地】一般来说,夫妻如果在上海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上海在法律上就叫做经常居住地,并且可以在经常居住地诉讼离婚的。

《民诉法》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

机构所在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钟涛律师提醒,单纯有房产证并不能直接在上海立案,必须要提供居住满1年以上的居委会证明才可以。如果双方结婚证丢失的,那还需要原结婚登记机关出具结婚档案证明。

【居住证明】要向法院立案,必须提供夫妻在上海连续居住达一年以上的证据,例如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租房合同证明,办理的居住证证明,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等等,在法院立案的时候必须提供。

这样你们就可以在上海(你们现在的居住地所在的法院)诉讼离婚。

二、起诉法院离婚程序。

起诉立案是什么程序。

举例上海来说,法院受理外地人起诉离婚案件,需要提供

1、被告居住证明,由住所地居委会开具,证明居住满1年以上,居住证明要写明居住开始到结束的实际,或者提供居住证也可以;

2、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

3、小孩出生证;

4、财产证明等等材料。

立案受理:夫妻到法院打官司,需要准备起诉状,身份证明,结婚证等等材料,起诉状需要有固定的格式,所有材料至少准备2份,法院一份,对方一份。如果对方不是上海户籍,可能需要提供对方的在沪办理的居住证等材料。以前的时候还需要居委会开具居住证明。

诉前调解:在法院接受起诉材料以后,大约10天左右的时间,法院就会电话或者短信通知夫妻双方,约定一个时间,到浦东新区法院诉讼调解中心来参加调解。

如果调解不成,转入立案登记中心,进行下一个环节,正式立案开庭,转入浦东新区法院离婚法官手里处理。

正式开庭,在开庭前会提前3天发传票给夫妻双方,要求在指定时间到法院来开庭处理。

开庭会按照下来顺序来进行。

1、书记员宣读法庭记录,核对双方出庭人员。

2、法官要求询问是否回避。

3、要求原告宣读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要求被告针对原告的诉求进行答辩。

5、法官询问案件事实,必要时双方可以随时补充事实。

6、原告举证,被告质证。

7、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8、法庭辩论。

9、最后称述

10、询问调解意见

11、开庭结束,签字走人。

12、判决,如果不服可以上诉。

如果在一审法院判决以后,夫妻一方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在15天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大约也会在3个月以内处理完毕。

钟涛律师认为在上海一年以上可以通过起诉离婚的,你们如果在上海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可以在经常居住地诉讼离婚,例如你们居住在浦东新区的话,就可以通过浦东新区法院办理离婚手续。子女抚养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从有利子女成长的角度判决。

三、起诉离婚周期有多长呢?

一般来说,一个起诉离婚的案件,从委托律师开始办理,到最后法院判决结果出来,期间大概会经历立案起诉、诉前调解、正式开庭、判决上诉等4个大的阶段,具体期限和案情有关,夫妻案情约简单,需要时间越少,夫妻之间案情越复杂,所需要时间越多。

关于离婚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来说,简易程序下,由一个法官审理,全程大概是3个月左右,特殊情况需要验证,可以延长2个月,如果再超期的话,就不能一个法官审理了,必须转为3个法官审理。3个法官审理期限为六个月;还可以延长6个月,应该说是比较长的了,不过一般的离婚案件不需要这么长时间,大概从开庭到判决也就3个月左右的时间,如果涉及的二次开庭,可能要加上2个月左右时间。

【法条】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

起诉离婚

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还有疑问,可以私信或者电话联系。

被告不在户籍地居住,原告起诉离婚还需要提交被告无固定住处的证明吗

本律师代理过众多当事人的离婚案件,在起诉时北京的法院通常要求提供被告的住址信息。如果被告不在其户籍地居住,而又不能确定被告在实际居住地是否住满一年(即不能确定被告的实际居住地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经常居住地标准),那么本律师通常会向被告的户籍所在地的法院

起诉离婚

,并在起诉时提交被告的户籍查询信息作为依据。但就在最近,本婚姻律师在长春代理一起离婚案件过程中,长春市朝阳区法院的做法却让人大跌眼镜。

案情大致是:沈先生(化名)与杜女士(化名)

已十年,其间被告沈先生住所不固定,到处游荡。在我代理原告杜女士向长春市朝阳区法院起诉离婚时,被告临时住在北京仅一个月。于是本律师选择在被告的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在将起诉材料交给法院半个月后,突然接到法院打来的电话。电话中一位女法官声称已经联系到了被告,被告同意离婚,并接受我方所提出的离婚条件,但被告在北京,没空去法院。因此,法院建议让我方撤诉,然后在北京找被告一起去民政局离婚。

本律师有着多年与法院打交道的经验,当然明白这个女法官的真实用意即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推脱案件,把我们指使到民政局去解决。如果本律师轻易听从了这位女法官的所谓建议,撤诉后约被告沈先生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而被告沈先生反悔,不同意离婚的话。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到那时我方再想起诉离婚的话就必须要等半年后才可以。对于这种根本不为当事人考虑的所谓建议,本律师断然拒绝,并就势向这位女法官说:“既然被告对我方的离婚诉讼没意见,那就请法院尽快安排开庭时间,到时候由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岂知这位女法官见第一招对本律师不奏效,竟然说出了让本律师大跌眼镜的如下话语:“本案的被告在电话里说自己没空来法院,又在北京居住。除非原告能提供被告无经常居住地证明,否则我们法院对这个案子没有管辖权。加之被告拒绝出庭,所以法院也无法审理。”

本律师当时听得瞠目结舌。试想除非有人带着公证机关常年累月地跟踪被告,否则有谁能证明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呢?公安机关或者是居委会?还是法院能办到呢?同时,如果被告在得到法院通知却拒绝出庭应诉,法院就无法开庭审理离婚案件吗?法院如果都这么办的话,岂不让原告一辈子也离不了婚吗?《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原则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长春市朝阳区法院是怎么贯彻这一法律原则的呢?于是,本

离婚律师

当即指出这位女法官话语的逻辑缺陷,建议其认真考虑作为法院应履行的法律职,否则我方将向有关部门反映该院推诿案件的行为。听到本律师强硬的话语,这位女法官的态度又有了转变,说:“法院会继续联系被告,说服其前来应诉。”到此,这件事才告一段落。这是一个多么不负责任的法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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