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起诉离婚的多吗

醉驾本来就不是可以通过法律“解决”的问题

最近,有部分律师和部分学者建议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或者提高醉驾入刑的法定标准,也有很多人表示反对,认为建议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或提高醉驾入刑标准的人士所提出的依据不足以防范醉驾行为导致的社会危害性。

最明显的有三方面的质疑:

一是因为犯罪人数多就取消或提高入罪标准既无前例也无逻辑依据。如果因为醉驾人数多,就提高入刑标准或者取消这类犯罪,那么历史上很多罪名都曾经占据过刑事罪名排行榜第一的位置,为什么不干脆把那些“第一”的罪名都取消了,犯罪率自然就下来了。更关键的是,无论怎么取消,总会有一个罪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数最多的,因此,因为一个罪名涉嫌的人数多就直接取消或者提高入刑标准,不是“懒政”倾向就是掩耳盗铃。

二是醉驾是入罪标准和预防措施都非常明确的常见罪名。“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很多中小学生都听过的一句话,而经过这些年的普法,公民不可能不知道醉驾是涉嫌违法犯罪的,所以醉驾的人主观上一定是知情的,属于“知法犯法”。而醉驾的预防也非常简单,不需要有什么很丰富的法律知识或者经受什么很困难的考验,只要“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就可以了。另外,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不像侵财类或经济类的刑案一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临较大的诱惑,他们所面临的诱惑仅仅是一点点便利性而已,因此醉驾的人本身可以说是比较缺乏对法律的敬畏的,被定罪判刑也并不“冤枉”。

三是放宽入罪标准可能会导致酒驾造成的交通安全问题更加严重。如果依照国家目前对醉驾的打击力度,每年都还有三十万人漠视规定,就是要醉驾,那么醉驾入刑标准进一步提高,酒驾的人会更多还是更少?可想而知。

我代理过醉驾案的辩护,也撰写过关于醉驾案的文章(见《“醉驾”案如何不起诉(一)》、《“醉驾”案如何不起诉(二)——广州市内“醉驾”案》、《“醉驾”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实际上醉驾案的辩点不算很多,因为醉驾案并不算那种非常复杂的案件,辩点几乎都集中在某几方面,我代理过的醉驾案当事人无一例外在谈及自己为什么会醉驾的时候都会承认自己的侥幸心理,无论是在对公检法进行陈述的时候还是在和律师沟通的时候。

有一个醉驾案,当事人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是140+mg/ml,因为当事人妻子怀孕了,案发当晚,当事人是想要尽快回家去照顾妻子的,并且休息了一段时间才开车回家,当事人因为不想陌生人开自己的车就开车回去了,辩方称这和疫情期间不想接触陌生代驾有一定的关系。但庭上,当事人仍然无法完全合理地回应法官关于如果疫情期间真的这么担心妻子的安危为什么要开车出去和别人吃饭喝酒的质疑,最终也只能承认自己是“有点侥幸心理”。法官也非常耐心,当庭询问案发当晚其妻子是否有什么特殊情况他才自驾回家,当事人说没有。(实践中有过家人病危当事人为了将家人尽快送医而醉驾,最后不起诉的案例。)作为辩方,我自认做了很多努力,能做的事都做了,但案件的结果是缓刑,当事人没有达到他想要的“不起诉”的结果。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之所以在法律层面的辩护空间不大,经常是因为有些事“太过明显了”。除了极少数案件之外,当事人的血液酒精含量一般来说都是很明显的,为什么要醉驾也是很明显的,二者兼备,就等于主客观方面的入罪标准都已经符合了。当然在部分地区,现在也已经在探索建立轻微醉驾认罪认罚不起诉的制度,但这种不起诉制度,事实上也并未全国普及,而且如果不从已经接受委托的辩方的角度出发,而从一个单纯的法律人的角度出发,轻微醉驾行为不起诉在立法层面是否足够有理有据,在司法层面如何具体适用,也是两个比较大的问题。

当然,醉驾案的辩护空间是否真的很小?倒也不一定。一般而言,我们认为血液酒精含量在120mg/ml以下的没有其他损害后果的醉驾案都还是有一定的辩护空间的。只是说很多律师一般不太会真的对醉驾案进行特别深入的辩护研究,因为轻微的不想请律师,严重的才经常想请律师。这就从根源上注定了危险驾驶案的辩护目标本来就是很难达到的。

而且醉驾型危险驾驶案的诡异之处就在于,其刑罚其实很有可能在自由刑层面区分度并没有那么大,很多当事人难以看到或预期达到有效辩护的结果。譬如诈骗罪,定罪有很多种方式,量刑也有很多种可能,所以能够体现有效辩护效果的机会是很多的,律师也会觉得辩护空间很大。但就醉驾而言,如当事人属于初犯,没有造成损害后果,120mg/ml以下仍有可能不起诉,160mg/ml以下基本都是缓刑。那么作为当事人,很多时候感受不到不起诉和缓刑有什么很大的区别。另外,由于大多数地区都没有关于不起诉的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当事人的可预期利益基本都集中在一点上但获得该利益的可能性却不是很大,因此血液酒精含量在160以下的,如果没有很迫切的原因(譬如说自己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公务员),会明显地感受到进行或寻求辩护的动力不足。

对醉驾案的研究和辩护方面的实践让我发现,醉驾很可能本来就不是可以通过法律“解决”的问题,因为法律已经很努力了,努力了这么多年,也只能达到如今这个程度的社会效果。如果要解决醉驾问题,人们还是应当多考虑一些其他方面的原因。因为,醉驾的根源很可能不在法律,法律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治标”。也正基于此,对于本身就旨在“治标”也只能“治标”的法律规定调整来调整去,也很可能达不到更好的效果。

什么事都想通过立法解决,立法解决不了就想再次调整立法规定的行为,可以说是法治观念的体现,但某种意义上也可能是法律人的一种自大。因为他们有可能忽视了这类问题在其他层面的原因以及其他领域可以为这个社会问题作出的努力。换句话说,法律能够做的,可能差不多也就是这些了,再好也只是好那么一点点,但其他方面能够做的事情可能还有很多。

我认为,要尽量遏制醉驾,可以考虑采用以下措施。

一是多开代驾公司,降低代驾成本,为人民提供安全、便捷、费用不高的代驾服务。如果一个问题法律不能解决,就只能通过资本和科技解决。醉驾的问题很明显就属于这种。据说现在代驾成本很高,动辄几百元起,很多人不愿意花这笔钱才自己开,如果能进一步降低代驾成本,愿意请代驾的人应该会多一些。

二是建立代驾隐私保护机制。代驾比较麻烦的一件事是隐私保护,有些人不是请不起代驾,是不想让人同时知道自己的电话号码、住址和车牌这三样信息。

三是要调整社会观念和习惯。很多事情其实打的去也可以,自己开车不一定是最方便的。(没有为汽车公司打广告的意思。)以前大家都没有车,有车是“有面子”的事,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社会服务多样化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现在车辆对大部分人而言作为“消耗品”的性质反而更为明显了,很多人开车只是基于自身的观念或者习惯。而如果一件事同时存在法律风险、面子、便利性考虑、隐私泄露四种因素,理性地分析,排序一般来说应该是法律风险>隐私保护>便利性考虑>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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