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是指与外国人离婚的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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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不同于一般的离婚程序,因为它涉及外国国民,并受到相应部门的起诉。让我们让无忧找律师边肖把搜狗网的相关内容带给大家。让我们看看。
一、涉外诉讼离婚到哪儿去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原则概括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要求离婚,应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中国公民或者外国人在中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法院根据本国法律决定。
(三)中国公民一方在国外居住,另一方在中国居住的,中国公民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对双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有管辖权。
(四)在中国结婚并在国外定居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并且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五)双方公民均未定居国外,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华侨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居住国法院以国籍国法院必须受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原居住地或者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涉外离婚法律适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适用结婚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地法律。”
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离婚问题上,中国采用法院地法原则,以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国(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如果中国法院受理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外国人的离婚案件,适用中国法律。如果被其他国家(地区)的法院接受,则适用相应国家(地区)的法律。
三、涉外离婚送达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
(一)按照收件人所在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规定送达;
(二)通过外交渠道;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收件人,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送达受送达人委托并有权代为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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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送达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理人;
(6)如果收件人所在国家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已过六个月,送达回证仍未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确认已经送达的,视为送达期满;
(七)不能以上述方式送达的,视为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后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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