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马尾哪里起诉离婚

想离婚,应该到哪家法院起诉(实务操作)

看了这篇文章,可以清楚地知道离婚应该向哪家法院起诉,省的自己走弯路。

作为民事案件,离婚案件法院管辖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所以一般情况下,应该到被告住所地所在的法院进行起诉。

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地址,原告可以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或户口本,以证明被告的户口所在地。户籍在何处,就在何处的基层法院起诉。一般而言,这是比较稳妥的起诉方式。

但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今人口流动极其频繁,离开原户籍地到外地长期工作生活的人不在少数。许多离婚案件,被告在收到法院的传票后,提出他自己不住在原来的户籍地,有新的固定住所。针对这类人群,法律规定如果起诉他们,则要到他们经常居住地所在的法院起诉。

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如何认定经常居住地?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的除外。

虽然法律有这方面的规定,但实际操作却有很大争议。一方面当事人很难有证据证明对方在一个地方连续居住一年;另一方面即使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各家法院在审查时标准也有不同,有从严的,也有宽松的。

如果您真的确定对方在一个地方经常居住,确实想在这个地方的法院起诉,那可以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房产证。

如果对方在当地已经购房,可以提供房产证。没有房产证的,可以到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对方的房产信息。

2、租房合同。

如果对方没有购房,可以提供最新的租房合同。租房合同离起诉时间越近越好,租房时间要超过一年。

3、暂住证。

暂住证同样要离起诉时间越近越好,不能用几年前的暂住证。

4、公安机关证明。

公安机关证明效力很高,但非常难,公安机关很少会出具这样的证明。

5、村委会、居委会证明。

一些村委会、居委会会愿意出具这样的证明,但是也有一些不愿意,且证明效力一般。

6、物业公司证明。

这类证明效力比较低,但也是没办法的办法。

以上证明材料只是一个参考,证明的目的是对方经常居住地的地址,以便在这个地址所在的法院起诉。但是最好先到该法院负责立案的部门咨询,咨询哪些材料法院是认可的,根据法院的要求来搜集证明材料,这样可以做到有的放矢。

需要提醒的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对婚姻案件管辖作了特别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这条规定对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情况,赋予了原告另外的选择权。原告既可以选择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从现实来看,这种选择权也是停留在法律层面,原告很难证明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除非单位或公安机关出具足够的证明材料。当然如果你证明被告在其他地方已经居住一年以上(可参考以上经常居住地的证明材料),那就相当于证明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这种情况下,原告可以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和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进行选择。

如果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那还是应该按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来确定起诉法院。

举个例子更形象点:一个安徽籍的女子和河南籍的男子结婚,结婚后男子到上海工作已超过一年,女子还留在安徽老家。如果女子起诉男子离婚,假设女子能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男子在上海有经常居住地,那就要到上海法院起诉。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那就要到男子的河南老家法院起诉。当然如果女子能有办法打出证明,证明男子离开河南老家已经超过一年或者男子在上海有经常居住地,她也可以选择在安徽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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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官司到底去哪个法院起诉

经常有当事人带着疑惑来咨询我,打离婚官司到底是去哪个法院起诉呢?有些有心的当事人会去法院咨询,被告知要去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双方户籍所在地相同,起诉无疑是很方便的,但有的情况是当事人的配偶户籍地在外省,要起诉还得去外地,顿时感到很难受,想到要去外地开庭,人生地不熟,而且担心当地有什么地方保护,当然这样的想法是多虑的。但不管怎么样去外地打离婚官司无论是花费还是耗费的精力都是远远高于在当地起诉的。这种情况下很多当事人迫切的想知道是否有在当地起诉的可能,这就需要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权规定的了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法律规定了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离婚诉讼是当然的民事诉讼,也应遵循这一基本原则。但基于离婚诉讼的特殊性,民诉法也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举例说明,女方户籍地是甲省A市,男方户籍地是乙省B市。女方离开A市超过一年或者男方离开B市超过一年的话,女方都可以在A市起诉。但问题又来了应该如何证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呢?关键在于搜集合法有效的证据:

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6、其他如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劳务合同等。司法实践中,暂住证是证明经常居住的常见证据类型之一。

要离婚,去哪里起诉

不是所有的爱情都是花前月下

故事的结局该在哪里结束?今天叶律师分享一下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的问题。

问:两口子过不下去了,Ta还不同意离婚,我是要去民政局备案吗?

答:不!你需要上法院起诉才行。

问:我去我们工作地的法院起诉可以吗?

答:不是这样的哦,要找对法院才能诉讼离婚。

问:搞不懂,到底去哪里起诉?

答:《民事诉讼法》21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句话,起诉离婚要去配偶的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区级人民法院起诉。

问:我能不能到我的户籍所在地起诉?

有!以下几种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一、二项所指的身份关系的诉讼,一般是指结婚、离婚、抚养、赡养等等,因此,对我国境内、下落不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问:原告就被告,有没有例外?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A女户籍在广州市,B男户籍在东莞市,2015年在广州结婚,2016年B男前往上海发展,2020年A女可以选择在广州起诉离婚。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A女和B男户籍在广州市2015年在广州结婚。婚后A女前往杭州工作,B男前往上海工作,2019年A女提起离婚,选择在上海起诉。

如:B男长期出差,无固定工作地,A女起诉前三个月得知B男在上海临市的绍兴买了房子,出差以外均是住在此处,于是A女选择到绍兴起诉离婚。

问: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外国人的诉讼离婚去哪里起诉?

A:两口子都是中国国籍,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B:两口子都是中国国籍,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C: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D: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问:已经离婚了,离婚之后的财产纠纷,又当如何确定管辖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A:离婚后发生财产争议,对管辖有约定的,可以使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即与争议有关联关系的法院管辖。

B:离婚后发生财产争议,对管辖没有约定,这种情况,一般我们认为应当使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但是涉及到不动产的分割问题,属于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C:原被告双方均在国外,仅对国内的财产分割问题提起诉讼,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来说指房屋所在地。

作者简介:叶少玲律师,曾就职于某人社局,知名日企上市公司法务,劳动关系协调员,深耕于劳动法、婚姻法领域。微信/电话:1875818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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