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诉后假离婚

假离婚的法律后果,假离婚会受到处罚吗

假离婚的法律后果

一、“假离婚”后,一方如不同意复婚的,财产分割部分也不能反悔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说法,离婚的方式只有两种:一是协议离婚,到婚姻登记处办理,二是诉讼离婚,到法院按法律程序处理,一旦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则法律上与真离婚产生一样的法律效果。

案例:甲乙夫妻两人欲买两套房,无奈限购,后两人协议假离婚,将乙方名下的房产给甲方并办理过户。这样乙方名下无房,就可以再买一套房了。但是,二套房买好后,甲却不同意复婚,也不同意补偿乙,后乙起诉甲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那乙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由于双方协议办理“假离婚”,通常均属于自愿。并不会存在胁迫的情况,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后果以及对方有可能不同意复婚这个风险都应该是明知的。因此财产分割协议本身也不存在欺诈,综上所述,法院不会支持乙撤销双方假离婚时所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

二、假离婚时协议归于一方的财产,复婚后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仍然以上述甲乙双方为例,假如二套房产证拿到后,二人复婚。则之前二人协议离婚时归于甲方的所有的财产均属于甲方的个人财产,而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即使乙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之前的财产分割协议,法院一般均不予支持。

三、复婚后,一方购买的房产归属,要看具体情况

上述案例中,假如甲乙复婚,而乙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的二套房,房产归谁所有。要看房产证取得的时间及房款支付情况而定,一般说来,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

1、复婚前拿到产证的,则房子归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

离婚后购买且一次性付款,在复婚前就取得房产证的,应属登记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房产证上登记的人是谁,房子就属于谁,离婚期间以个人名义买的房子,当然属于个人财产,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该房也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复婚后共同还贷,权利也归产权登记一方,但要补偿对方

如果是贷款购房,复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房产的产权归属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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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仅是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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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变真离婚,一方能否请求重新分割财产

在电视剧《安家》中

徐姑姑因为要买房子

决定以

“假”离婚

的办法

来逃避限购政策

当时徐姑姑把所有的财产都

归入其妻张乘乘名下

但其妻

离婚后不久出轨并怀孕

现在徐姑姑要求

重新进行财产分割

将其中一套房子要回

↓↓↓

现实生活中

此类事件如何处理呢?

不知对方出轨签离婚协议违背真实意思吗?

案情简介

甲乙在同一单位工作相识,后恋爱、结婚。2017年9月29日,双方在深圳市龙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载明:男女双方于××××年××月××日在深圳市登记结婚,鉴于婚后长期感情不和,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经双方多次协商,并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双方自愿离婚。协议书对儿子赵某的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户口归属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处理、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全面约定。离婚协议书约定了违约责任,如有履行不当、不履行或违背等行为,除了上述涉及的财产分割外,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履行且另外给予守约方100万元赔偿,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后来原告(男方)表示协议没有体现出本人的真实意思,双方在起草协议时不清楚被告有婚内出轨且和别人育有小孩的事情,协议是在被骗及被迫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的约定对本人不公平,且当时签订的情况是被告通过断经济、冷暴力行为威逼、胁迫;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予以否认,表示协议的签订过程第三方已经全程见证。原告表示是在××××年××月××日依离婚协议约定配合办理房屋变更手续时意外得知被告在与本人离婚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与案外人陈某登记结婚,并且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就生育一子,对此原告提供了微信视频、截图作为证据,原告表示该微信是通过案外人陈某手机号查找到的;被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主张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与该小孩的父母关系,也不能证明被告在婚前与第三人的实质性关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原、被告已协议离婚,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对2017年9月29日《离婚协议书》是否存在可撤销情形存在争议。经审查,该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长时间充分协商并经第三方见证人见证的情况下签订的,双方当事人并以此在深圳市龙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该协议的签订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婚内出轨与他人育有一子,存在恶意欺诈情形,庭审中又主张被告有威逼、胁迫行为,但均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提供的微信视频及截图不能证明被告存在原告所述的情形,原告在庭审前要求本院调取被告与案外人陈某的婚姻登记信息、案外人及关联人的户籍信息、案外人名下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医院生育信息及相关医学病历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被告存在欺诈情形为由提起诉讼,应当就欺诈情形的存在提供必要的证据,而不能仅凭主观认定就要求人民法院予以调取,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采取的辅助手段,依法不能替代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故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取的范围,本院对其申请不予准许。原告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的情形,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故本院对其要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以及其他重新分割夫妻财产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假离婚成真能否请求重新分割财产?

案情简介

王某与李某原系夫妻,2016年5月,王某想在北京购买两套住房,而王某已在抚州购买了住房和店面,不符合购房条件。因此,王某想出“假离婚”方法,王某与李某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协议将夫妻所有财产归王某所有。2018年11月,因王某与李某长期分居,夫妻感情产生了裂痕,“假离婚”变成了真离婚,李某想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观点

对于本案李某能否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与李某办理离婚手续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并不是真正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意思表示,是“假离婚”,根据公平原则,李某可以起诉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起诉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超过一年,又不存在漏分财产、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且已过诉讼时效,李某不能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无论双方因何故选择离婚,经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系合法离婚。本案王某与李某系真离婚,并不是假离婚。离婚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受诉讼时效限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王某与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不存在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况,且协议约定将所有财产归王某所有,即将夫妻共同财产均已进行了分割,没有漏分的财产,本案没有向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故李某不能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其他案例

案情回顾:

原告刘先生诉称,他与被告张女士在婚前共同购买了北京市某套房屋,并签署《婚前购房协议书》。两人约定:该房屋为双方共有;如双方分手,房产仍归刘先生所有,但其应将张女士已承担的全部费用还给张女士;该房屋发生增值的部分,刘先生应按照张女士实际投入的资金比例向张女士支付增值收益。

2013年8月,刘先生与张女士在北京某处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16年2月,刘先生与张女士商议以刘先生个人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另一处房屋,两人打算通过“假离婚”方式避税,待房产交易完成后再复婚。

2016年3月,刘先生与张女士签署了《假离婚协议书》,随后在民政局签了《离婚协议书》并登记离婚。《假离婚协议书》上明确约定,“假离婚”是为了规避购买二套房所需的税费。后该房屋因卖方的原因未能完成交易,双方就重签婚前购置房屋的归属协议发生冲突,张女士遂将刘先生及其父母、孩子轰出现居住房屋。

刘先生多次尝试复婚,均被张女士拒绝。刘先生认为,双方在民政局备案登记的《离婚协议书》,系为了以离婚再复婚的方式规避国家针对购买二套房所需的税费,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协议内容无效。故刘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刘先生与张女士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无效。

法官释法:

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刘先生与张女士离婚前与他人签署购房合同,购买二套住房,后双方签署《假离婚协议书》,在《假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写明双方离婚是为了规避二套房税费,同日双方又在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书》,登记备案离婚,离婚后双方多次协商复婚事宜。上述事实可以说明,刘先生与张女士以购买二套房避税为目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签署《离婚协议书》为行政备案手续所需,双方真实意图并不在于就解除婚姻关系后的夫妻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实际分割。刘先生对于《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并非其意思自治的表现,由此产生的效果亦非其真实意愿,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并非建立在双方对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有明确认知、且就此达成合意的基础之上。《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最终,法院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假离婚”会有什么法律后果,您知道吗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买二套房、多得拆迁补偿款、多占宅基地等各种各样的原因,“假离婚”现象随处可见。而“假离婚”者主要考虑到的是利益,而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往往想得比较少,本文将重点谈谈这一现象可能产生的跟房产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假离婚”后,一方如不同意复婚的,财产分割部分也不能反悔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说法。离婚的方式只有两种:一是协议离婚,到婚姻登记处办理;二是诉讼离婚,到法院按法律程序处理。一旦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则法律上与真离婚产生一样的法律效果。

案例:甲乙夫妻两人欲买两套房,无奈限购,后两人协议假离婚,将乙方名下的房产给甲方并办理过户,这样乙方名下无房,就可以再买一套房了。但是,二套房买好后,甲却不同意复婚,也不同意补偿乙。后乙起诉甲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那乙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由于双方协议办理“假离婚”,通常均属于自愿,并不会存在胁迫的情况,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后果以及对方有可能不同意复婚这个风险都应该是明知的,因此财产分割协议本身也不存在欺诈。综上所述,法院不会支持乙撤销双方假离婚时所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

二、假离婚时协议归于一方的财产,复婚后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仍然以上述甲乙双方为例,假如二套房产证拿到后,二人复婚,则之前二人协议离婚时归于甲方的所有的财产均属于甲方的个人财产,而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即使乙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之前的财产分割协议,法院一般均不予支持。

三、复婚后,一方购买的房产归属,要看具体情况

上述案例中,假如甲乙复婚,而乙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的二套房,房产归谁所有,要看房产证取得的时间及房款支付情况而定。一般说来,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

、复婚前拿到产证的,则房子归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

离婚后购买且一次性付款,在复婚前就取得房产证的,应属登记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房产证上登记的人是谁,房子就属于谁。离婚期间以个人名义买的房子,当然属于个人财产,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该房也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复婚后共同还贷,权利也归产权登记一方,但要补偿对方

如果是贷款购房,复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房产的产权归属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四、双方约定的“假离婚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既然存在上述问题,有的当事人会在协商假离婚时签一份“假离婚协议”,载明双方是假离婚,离婚期间所买的房产仍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有这样的协议,也无法规避法律风险,因为该协议本身会被认定无效,而不能约束任何一方。

【结语】

综上所述,“假离婚”不仅有违诚信,破坏社会管理秩序,而且对双方都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最为重要的是婚姻不是儿戏,不应为了利益而轻易地进行“假离婚”,否则很可能人财两空。

杜继业(上海市专职律师,民商法学硕士,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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