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没有判离

第一次起诉离婚,没有判离,需要多长时间才可以再次起诉

谢邀。

根据法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为此:

1、第一次起诉离婚后法院没有判决离婚,当事人也没有上诉,那么

自当事人收到法院离婚判决书后15日离婚判决书正式生效,再过六个月

,原告方可以第二次起诉。

2、第一次起诉离婚后法院没有判决离婚,当事人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那么

自当事人收到二审法院离婚判决书后,再过六个月

,原告方即可第二次起诉。因为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终审判决自收到起当即生效。

有兴趣的话,可以看更进一步的解释: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判决不准离婚案件6个月的起诉限制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做了进一步解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由此可见,对于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及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四种类型的离婚案件,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均受六个月的起诉限制期的限制。

我国法律规定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6个月后再起诉的起诉离婚限制期,其原因在于:

其一,既然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调解和好,这均说明夫妻双方感情尚没有彻底破裂,存在和好的可能性。为此,我国法律给予当事人六个月的限制起诉期,也可以称之为“冷静期”,好让夫妻双方有时间认真反思双方的婚姻关系,达到慎重离婚的目的,避免冲动离婚事件的发生。如果六个月后,当事人仍执意起诉离婚,这说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法院此时一般会准予离婚。因此,法律规定不准离婚后六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不能起诉,也是给夫妻双方的一次机会。

其二,如果我国法律不对此进行一定的时间限制,将导致大量连续诉讼的发生,使法官整天奔忙于离婚诉讼之间,浪费司法资源。

其三、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起诉离婚不受此六个月的限制,这也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特征;另外,被告起诉离婚将不受此时限的限制。

既然如此,对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的一审案件当事人未上诉,该六个月起诉限制期的起算日期应为判决宣告日还是判决生效日?如起诉时尚不满六个月,但移送给承办法官时或者移送后不久即满六个月的,是否继续审理,如何计算审理期限?

对此,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均没有详细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认为,“六个月”的起算日期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算。因为在相应的判决、裁定没有生效之前,所谓的“判决离婚、申请撤诉和调解和好”的事实尚处于不确定之中,不能以这种不确定的事实作为计算“六个月”时段的起点。对于起诉时尚不满六个月而立案时未注意到,移送时或移送后不久即满六个月的情况,我们认为,从严格执法的角度考虑,以裁定驳回起诉为宜。

希望上述回答可以帮助你解决问题。

为什么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仍不判离

通常来说,对于

起诉离婚

案件如果第一次起诉被驳回,那么半年之后再次起诉法院判离的可能性很大。但有的当事人却在诉讼中应对不当,导致法院连续两次判决不准离婚。为了说明原因,本律师结合实际工作中处理过的两起离婚案件进行简要分析。

案例一:马先生(化名,原告)与刘女士(化名,被告)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合从2009年4月开始分居至今。2010年12月,马先生第一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刘女士拒绝出庭且不同意离婚。因当时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未满两年,法院驳回了马先生的起诉。半年后的2011年9月,双方分居已经2年多的时候,马先生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刘女士仍然拒绝出庭且不同意离婚。由于离婚案件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法官很难查明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故需要原告尽力举证证明双方的感情已经达到法定的破裂标准。但马先生却过于乐观,认为自己已经是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都会判离,所以仅在法庭上口述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没有任何

离婚证据

进行支持。对于马先生就案件关键事实的陈述,法官当然不会轻易相信。鉴于被告不出庭也不同意离婚,法官为了稳妥起见再次驳回了马先生的离婚请求。彻底丧失了信心的马先生于是找到本

离婚律师

寻求帮助。经过本律师的分析并指出连续两次败诉的原因后,马先生便委托本律师开始精心准备第三次离婚诉讼。由于诉前的充足准备,我们拿到了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已达两年以上的案件关键证据。于是,第三次离婚诉讼非常顺利,虽然被告刘女士仍然不出庭并拒绝离婚,马先生还是如愿以偿地拿到了离婚判决书。

案例二:周女士(化名,原告)于穆先生(化名,被告)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0年穆先生因躁狂型精神分裂症住进了医院。此时周女士才发现自己受到了穆先生的欺骗。原来,穆先生已经有十年的精神病史,长期用药物在维持。于是,周女士委托一位很不专业的律师以穆先生隐瞒精神病史与之结婚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于该理由并不准确且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穆先生的精神病属于久治不愈,加之穆先生正在医院住院期间,故法院驳回了周女士的第一次离婚请求。半年后的周女士的律师依然执迷不悟,仍以相同的方式向法院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此次,虽然穆先生已经出院,但穆先生及其母亲(监护人)不同意离婚。法院于是毫不客气地再次驳回了周女士的离婚请求。对自己聘请的律师彻底失望后,周女士找到本律师作为代理人。结合案情,本律师认为可以适用于该案的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标准之一是:“一方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于是,本律师从两方面着手准备证据。1、以录音的方式取得了穆先生婚前隐瞒其长期患有精神病的证据;2、前往医院调取穆先生婚后多次治疗精神病的病历资料。取得这些证据后,本律师代表周女士第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理由就是前述的“一方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面对我方的起诉,穆先生妄图再次拖延离婚,不仅不同意离婚,还在开庭前再次住进了精神病医院。没想到其自作聪明的举动却被本律师抓住了把柄,本律师以此为证据进一步证明穆先生精神病严重,婚后反复发作并住院,属于婚后久治不愈。至此,我方的诉讼理由在牢固的证据链条支持下已经完全符合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标准。虽然被告还在住院,法官最终还是判决双方

从上面这两个本律师亲自处理的案例可以看出,虽然第二次起诉离婚绝大多数都可以被法院判离,但并不绝对。因此在第二次离婚诉讼中一定要谨慎对待,否则就会像前面两个案例里的原告那样,经过好几年才离婚。

我起诉离婚四次了,法院还不判离婚,该怎么办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依据是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所以,起诉离婚关键是提供夫妻感情的破裂的证据。

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判决离婚的事由主要有:

如果没有上述这些情形,而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那么第一次起诉,法院通常会驳回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因此就需要六个月以后第二次起诉。

那么第二次起诉离婚一定会判离吗?

根据本离婚律师的实务经验,第二次起诉通常就是进入实质审理,以判离婚为原则,因为法院会认为时隔六个月,一方再次起诉离婚,证明双方感情确实无法继续了。

但是实践中也有很多当事人起诉了3,4次仍然没有判决离婚,那么肯定是诉讼策略出现了问题。

关于离婚诉讼中多次起诉不判离的情况,离婚律师总结了如下几点常见的问题,如果能够避免,那么通常是可以顺利离婚的。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与另一方又共同生活,出游,并被对方留下了视频、照片等证据。

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认为双方还有和好可能,如果另一方苦苦哀求,坚决不离婚的,那么有可能再次被判不离。

2.频繁撤诉。

起诉后,再法院的劝说下进行了撤诉,然后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的。这总情况下极有可能再次驳回,因为法院会认为第一次是已经调解和好了,所以才撤诉的,虽然第二次又起诉离婚,也不能证明感情确实无法挽回。

3.被告不出庭,且原告诉求复杂。

在被告不出庭的情况下,法院通常难以判决离婚,但本离婚律师也出理过很多被告不出庭判决离婚的情形,通常第二次就可以,需要注意的是,诉讼请求不能过于复杂,比如又要分割各种财产,又要子女抚养权,还要抚养费,由于被告不出庭,财产子女问题都无法查清楚,如果贸然判决离婚并处理了财产分割问题,很有可能会出错,导致家庭矛盾,因此如果诉请复杂,并且被告不出庭,很大可能是多次起诉而判不离,并且原告还莫名其妙,不知原因。

以上,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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