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一方无生育单方起诉离婚

对方无生育能力时该以何种理由起诉离婚

婚姻律师

曾经在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处理了一起因男方丧失生育能力,女方要求离婚的案件。案情大致是:我的当事人王女士(化名,原告)与张先生(化名,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交往,后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王女士一直未怀孕,经医院对双方进行检查确诊张先生无精子,丧失生育能力,后虽经多方治疗均无效。为此,王女士委托本律师向昌平区法院

起诉离婚

接受委托时恰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司法解释三施行。其中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而之前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为:“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看似这两个规定都可以适用本案,但本

离婚律师

认为二者所适用的情况并不相同。最大的区别在于夫妻之间对生育问题发生矛盾的原因一个是出于主观,另外一个是由于客观原因而无法生育。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前半句不难看出,立法者制定该条的出发点是在针对夫妻双方中的一方主观上不愿意生育并因此引发矛盾进而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则是针对夫妻一方由于自己身体存在缺陷而在客观上无法生育且难以治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不难看出,这两条规定的立法出发点存在本质不同,不能混淆适用。

基于上述原因,本律师在离婚起诉书上引用了“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作为王女士离婚的理由。由于证据充分,引用了正确的法律规定作为理由,所以该案审理非常顺利。最终,法官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判决离婚。

丈夫不能生育,妻子要求离婚,法院如何判决

孩子对于每个家庭来说都是二人爱情的结晶,上天赐予的最美好的礼物。

现在因为生活习惯和饮食习以及先天等各方面原因,很多人都在生育上有着不小的问题,如果夫妻双方一人无法生育。没有孩子怎么办呢?

案例回顾

段某与丈夫赵某2007年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直没能生育孩子。经医院检查,发现赵某患有前列腺疾病,精子成活率低,后经多次治疗,一直无法治愈。

2013年12月,段某向法院起诉,称赵某不具备生育能力,剥夺了其做母亲的权利,造成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律师解析

《婚姻法》及相关实践显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认定准许或不准许离婚的核心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感情是否破裂是综合夫妻双方感情基础、感情状况、矛盾原因、有无和好可能性等多方面考量的。

当然,在法律条文中对于某些情况,调解无效,法院是应当准许离婚的。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除上述条件外,任何以单一理由确定能不能离婚的论断,都是极不严谨,甚至错误的。“不能生育”显然也不包括在上述条件之中。

案例干货

不能生育并不属于任何一方的过错,也不能认定是侵犯对方的生育权,更不能以此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毕竟有些夫妻对于能否生养并不看重,或者他们更看重的是夫妻生活过程中的相处融洽度及舒适度。单一凭不能生育的情况,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判决离婚。

其他生理缺陷情形的判定基本同上,包括阳痿、早泄、故意隐瞒生理缺陷等。其中存在某一项情况,也基本不能导致法院判决离婚的直接依据。

虽然不能生育不能作为单一的离婚条件,但仍然可以作为离婚判定的考虑因素之一,甚至可能是感情破裂的爆发重点因素。

因为老婆不想生孩子,老公就能起诉离婚了吗法院这样判……

随着时代不断发展,女性的观念不断在转变,开始有很多女生选择不生孩子,《中国年轻人生育意愿报告》曾显示,2017年我国新出生人口为1723万,比2016年减少了60万左右,可以推测,80、90后的生育意愿已经明显下降。

虽然选择不生孩子的人越来越多,但是因此造成的家庭矛盾也越来越多,尤其是在婚姻关系中,亲密关系存在不确定性,两个人在婚前达成了一致的思想观念后才勇敢地在一起,但是时间一长,很难保证两个人都能坚定最初的想法。

有的情侣则因为生育观念始终无法达成一致,造成了人生意义上的重大分歧,这个时候,其实亲密关系已经变得摇摇欲坠了。

生活中还有不少的狗血案例,比如,丁克家庭中,男方出轨,和小三养育了小孩,而原配只能流下悔恨的泪水。

有些丁克了好多年的夫妻,到了中年有一方想要生孩子了,这个时候,除非一方妥协,否则只能面临离婚的结局。

小王今年32岁,已经和丈夫小何结婚5年了。

结婚前,小王由于“看到很多女人生孩子之后就开始被孩子拖累直至终老”,于是决定这辈子不生小孩了,并且在结婚之前,小王就已经将自己不生孩子的想法告诉丈夫小何了,起初小何是选择退缩的,但是最后还是向小王求婚了,表示自己尊重她的选择。

结婚之后,两人的婚姻生活很幸福,但是眼看着两人好像真的不打算要孩子了,公公和婆婆开始着急了,于是就开始劝说丈夫,父母的话动摇了丈夫不要孩子的决心,也开始劝说小王要孩子,于是夫妻俩之间矛盾重重。

小何还表示小王这样做是让他断子绝孙,让他一辈子抬不起头,这样下去干脆离婚算了。随后小何还真提出了离婚。

小王对此表示委屈,毕竟当初结婚的时候,自己就已经向丈夫表示了自己不会要孩子的决心了,小何也答应了,为什么现在却以此为由提出离婚?

对于离婚的决定,小王当然不同意。

最后俩人还是闹到了法院上。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组织双方就是否生育子女问题进行调解。虽然法院做了大量努力,但是小王表示两个人的生活很好,坚决不愿意生育子女。

最终法院认为,因双方在生育子女问题上分歧无法调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双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那么只要女方不想生孩子,就可以去起诉离婚?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所以起诉离婚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如果妻子不生孩子,当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所以妻子不愿生孩子,丈夫当然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法院不一定支持,需要证明夫妻之间确实因妻子不愿生孩子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生育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最基本的人权,我国的《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公民享有的生育权都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公民有选择生育的权利也有选择不生育的权利,也有选择何时生育的权利,夫妻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配偶的生育权。

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尤其是男方的生育权必须建立在双方一致同意生育的基础之上。倘若女方不同意生育,必将导致男方的生育权暂时无法实现,破坏夫妻感情。

在此情况下,法律虽然不能强制女方配合男方实现生育权,但若因生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那么可以允许男方以此为由提出离婚请求。

虽然现在大家的思想越来越开放,再加上现在生存压力大,生孩子可能导致生活质量下降等原因,这些都抑制了年轻人的生育意愿。

有人曾统计过,在北京把一个孩子抚养到18岁上大学,最低成本是80万;最高成本是800万;中等的支出是280万。这里不包括出国留学的费用。这些数字,对于许多普通中国家庭来说,无疑都是无法承受之重。

并且现在年轻一代思想开放。他们意识到生活其实有很多的选择可以挑选,人生的轨迹不必非要追随父辈。

于是,很多人就觉得,我自己一个人过也很好啊,何必非要生个孩子呢?

这种思想虽然在年轻人中兴起,但是在大环境下,生育子女仍然是大多数人的选择。

换句话来说,即使夫妻两个决定不要孩子,但是有时候招架不住身边人的冷言冷语,包括自己的至亲。

很多家长会这样劝自己的女儿:你都XX岁了,还不生孩子,你看别人都跟你一样大的,孩子都上小学了。

在他们的潜台词中,别人家的孩子都上了小学,是一件多么令人羡慕的事情。

然后他们开始背负着沉重的社会压力和面对父母的愧疚感。很多人就一直陷入在两难的境地里,既不想让父母失望又不想违背自己的初心。

最后还是禁不住家里的催促,选择妥协。

但是从法律上说,你想生或者不想生都是自己的权利,即使随时改变自己的生育意愿也是生育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此都应当予以保护。

只是对于很多女性来说,即使在选择配偶时说明自己的决定,并且得到对方的充分支持,可是结婚之后,变数太多,能坚持都最后的太难。

RobertFrost说过:“一片树林里分出两条路——而我选择了人迹更少的一条,从此决定了我一生的道路。”

选择丁克终究还是选择了一条更少人走的道路,这是个勇敢且自由的选择,希望你在选择这条路的时候,思考清楚为此你要付出多少代价,而这些代价又是否在你的可承受范围之内。无论如何,希望你们都能不后悔当初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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