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方面离婚或夫妻对财产和子女有分歧的情况下,离婚诉讼需要提交法院。因此,你一定想了解离婚诉讼管辖有哪些特别规定,管辖区域怎么划分?在什么情况下不接受离婚诉讼?谁支付离婚诉讼费用?接下来,无忧找律师边肖将详细介绍你。
一、离婚诉讼管辖有哪些特别规定,管辖区域怎么划分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中几个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每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如果一方配偶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配偶提出离婚诉讼,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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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一方提出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离婚后一年内夫妻双方离开住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离开居住地一年后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于在中国结婚并在国外定居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婚姻缔结地法院有管辖权为由拒绝接受离婚诉讼,则婚姻缔结地或一方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华侨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定居国法院决定离婚诉讼由国籍国法院管辖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一名中国公民在国外居住而另一名中国公民在国内居住的离婚案件,由一名中国公民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外国当事人应当向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国内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5.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离婚案件,如果原告或被告双方中国公民都在国外但尚未解决,由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不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当事人可以向原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离婚诉讼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起离婚诉讼;
(二)判决禁止离婚、调解和解离婚案件,且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提起诉讼的;
3.原告撤诉或者根据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原因,在六个月内提起诉讼的。
三、离婚诉讼费用由谁交
离婚诉讼的费用移交给了法院。根据有关规定,离婚诉讼费用一般由原告先行支付,由败诉方承担。
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当法院决定受理此案时,它还通知原告预付提起离婚诉讼的费用。最后,法院确定了提起离婚诉讼的费用比例和各自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