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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案件,析离婚诉讼案件房产争议中三个疑难问题之公正处理

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中国的离婚率连续三年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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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5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438095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1133333件,占25.87%。[2]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由婚姻和家庭问题引起的纠纷不能得到公平和适当的处理。其后果不仅是婚姻的破裂和家庭的解体,而且是社会不稳定的加剧,这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隐忧。

离婚诉讼通常要解决三个问题:关系是否破裂,如何抚养孩子,分割是什么样的财产。从提交人所在城市的基层法院在过去五年里审结的离婚案件来看,大多数案件中的主要问题不是解除婚姻关系或抚养孩子,而是离婚期间现有住房的重新分配。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经常遇到在法庭上表示愿意解除婚姻关系后,为不动产或居住权而斗争,甚至小题大做的男女。对大多数当事人来说,房地产是婚姻中最大的投资,无疑也是财产中最重要的问题。分割的住房法律制度是多元化的,其所有权包括完全所有权、部分所有权和租赁住房。“由于立法风格和技术要求,法律规定必须简明全面,不能过于详细。”[3]婚姻法没有对离婚时的房地产处理作出特别规定。新婚姻法实施后,司法解释中关于婚前个人财产在夫妻共同生活八年后转为共同财产的规定不再适用,因为与新婚姻法相抵触。[4]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颁布的两部婚姻法司法解释确定了一些处理离婚期间房地产的规则,其“立足点是解决大量的房地产纠纷,包括与房改有关的福利问题”[5),而这些规则在处理众多复杂的婚姻房地产纠纷时可能显得力不从心。作为一种主要的不动产,不动产本身也是物权立法的重点。当物权法遇到婚姻法时,似乎有一些矛盾和不明确的地方。

法官如何公正处理夫妻财产纠纷中的疑难问题,已成为审理离婚案件的难点之一。“就实体正义而言,目前困扰人民法院的主要问题不外乎两个: 第一,法律的适用不统一,不能以同样的方式对待同样的情况; 第二,当处理个别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发生冲突时,法官束手无策,没有达成统一的技术和方法。”[6]虽然我国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在不断完善,但法官对疑难问题的公正处理不能简单地依法解决。只有通过深入的法律分析,才能科学、公正地判断治疗依据。[7]“虽然我国没有关于法律漏洞能否依法补充的明确规定,但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法律相对滞后的情况下,运用法律原则补充法律漏洞越来越被司法实务界所认可。”[8]对婚姻不动产三大难题的法律分析是单一的观点,希望有利于相关问题的公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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