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1998年8月,钟谋谋和张谋谋登记结婚。婚后,他们共同抚养了他们的婚生儿子张某和张某的婚生女儿张某1。2003年10月,由于张某的婚外情,夫妻关系破裂。为了让张某给婚外异性无名氏一个解释,双方同意离婚。2004年2月,双方都登记再婚。2016年,钟谋谋再次发现张谋谋与婚外异性无名氏1号有不正当关系。为了避免重蹈张某和无名氏1号等人因缺乏确凿证据而受辱的覆辙,钟某自2016年以来一直在可疑地点秘密录制张某和无名氏1号的视频。自2017年以来,钟谋谋发现,张谋谋和无名氏1更频繁地单独相处,并有不正当的性关系。2017年7月和8月,张某某发现了钟某某的秘密录音行为,并与钟某某激烈争吵。与此同时,他声称“离婚后所有的财产都是我的,你不想拿走”,并通过钟某的朋友问钟某,“你拿到证据了吗?你拿到证据后想要什么?”等等。2017年7月,钟谋谋就离婚事宜咨询重庆牟某律师事务所,告知其有几张牟某作弊的视频和几张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资料文件。在听取了律师对案件和证据的分析和劝说后,钟某表示将重新考虑。
第二,裁判结果
经过三次庭审和数次庭内调解,钟某于2017年11月单独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钟某可以撤诉。
三。个案分析
本案的难点在于:钟某秘密录制的视频是否应排除在非法证据之外?还是因为该视频是非法获取的,视频内容侵犯了张某和无名氏的隐私,所以钟某秘密录制的视频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这个问题对钟谋谋来说尤为重要,也是他的律师决定诉讼方案前不可回避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的规定,由于钟谋谋的视频是侵犯了张谋谋和无名氏的隐私权而获得的,因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在外。但是,如果是这样的话,对钟谋谋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在本案中,钟谋谋很难根据上述规定获得有效的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恶意侵犯钟谋谋配偶权的侵权人张谋谋和无名氏1号的隐私权,相对于无辜受害者钟谋谋的配偶权而言,受到法律的保护,显然违背了我国的良好习俗和一夫一妻制。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6条规定:“以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令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手段形成或获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通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一般方法形成或获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不一定被排除在外。
本案中,钟谋谋秘密录制了张谋谋偷拍无名氏1号的视频,目的是为了维护其前妻的权益,而不是为了其他不正当的目的。张牟某与无名氏1号的婚外情是钟侵犯其隐私权的根本原因,即至少张牟某与无名氏1号对钟侵犯其隐私权负有责任。此外,在本案中,钟谋谋既没有向他人提供该视频的副本,也没有向他人播放或讲述该视频的内容,也没有将该视频用于诉讼以外的其他目的,即本案中的钟谋谋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张谋谋和无名氏1的隐私。此时,作为钟谋谋的律师,提交人认为,虽然钟谋谋非法获取视频,视频内容侵犯了张谋谋和无名氏1的隐私权,但尚未达到严重侵犯两人合法权益的程度。因此,钟某秘密录制的录像不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在外,而应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据此,提交人接受了钟的委托,在必要时支持其对张某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