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双方都不要孩子怎么办法院这么判
诉讼离婚时,夫妻双方存在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便是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实践中,甚至不少夫妻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不惜大打出手,两败俱伤。但也有不少夫妻在离婚时,会觉得孩子是“累赘”,会影响自己的生活,都不愿意抚养孩子,那么此种情形下,应该怎么办呢?
黄某与祝某甲2011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后于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祝某乙。因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争吵,长期分居无法共同生活,故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子祝某乙由祝某甲抚养,黄某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祝某甲答辩称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婚生子祝某乙由黄某抚养,其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一、因黄某起诉离婚,祝某甲亦同意离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准予黄某与祝某甲离婚;
二、因双方均不愿意抚养子女,而婚生子祝某乙患有“孤独症”,现已由祝某甲照顾生活半年且送至南京进行康复治疗的实际,为稳定婚生子祝某乙的生活及康复训练,避免因重新适应生活而使康复训练半途而废,婚生子祝某乙随祝某甲生活对其成长及健康恢复更为有利,故判决祝某乙随祝某甲生活,黄某每月支付500元的生活费和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以正式票据、收据为准)。
首先,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哪一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孩子,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尽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
因此,对于离婚时,双方都不想要孩子的情形,不仅违背社会道德,在法律上来说也是不被允许的。父母应当依法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不得虐待或者遗弃未成年人,若拒绝抚养子女情节严重的,甚至还可能构成遗弃罪。
其次,离婚诉讼期间,若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暂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最后,法院在判决抚养权的归属时通常还会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抚养能力、品格、职业、受教育程度等各方面的因素,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判决。比如在上述案件中,法官便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认为其跟随祝某甲生活对其成长及健康恢复更为有利,因此将其抚养权判决给了祝某甲。
在法院判决了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后,抚养孩子的一方仍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法院可以采取相关措施使其履行自己的义务,若其仍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遗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另外,并不是说法院把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一方,另一方就没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了,离婚后,孩子仍是双方的孩子,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承担孩子的部分或者全部的抚养费,对于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结合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双方的收入等具体情况来确定。
父母双方离婚已经给孩子造成了不小的伤害了,因此,对于孩子的抚养权,父母均应当换位思考,客观的、现实的考虑到孩子的实际情况和感情,从有利于孩子生活和学习的角度出发,给孩子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避免孩子因为父母“推皮球”式的举动受到再次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