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李小姐和王女士相识并开始同居。1996年,他们生了一个儿子,但至今他们还没有收到结婚证。2008年12月,王女士没有打招呼就离开了李女士和她的儿子,因此李女士向法院起诉王女士,要求解除他们的事实婚姻。几天前,海淀法院结案。
李先生称,自1994年以来,他一直与王女士住在一起,并于1996年生了一个男孩。他和王女士一直住在北京,一起做生意。2006年11月和2006年12月,他们分别以王女士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住房和一辆汽车。2008年12月,王女士驾车离开,留下他和他的孩子与其他人一起生活。我们现在起诉要求解除他与王女士的事实婚姻。儿子由李老师抚养,王女士每月支付1500元。根据法律,夫妻在分割的共同财产是房子和汽车。
在审判过程中,王女士辩称,她和李先生没有事实上的婚姻或同居关系。他们大约在1998年分居。在北京,他们也有自己的差异。只是因为他们的儿子,他们有了一些联系。他们与生活和经济没有关系。房子和汽车是她的私人财产,与李小姐无关。因此,我不同意这项申请。
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了李先生及其前妻的离婚证。上述登记的离婚时间是1994年4月21日。经审理,法院查明,李小姐在与前妻结婚期间,与王女士同居,并于1996年3月25日生下一子。1994年4月21日,李先生与前妻离婚,因此,李先生与王女士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事实婚姻状况,只是同居关系。经法院解释,李先生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
最后,法院裁定李小姐和王女士的同居关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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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后,双方没有明确表示他们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