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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律师咨询:离婚律师的费用能让对方出吗

离婚律师的费用能让对方出吗?离婚如果选择找律师到法院进行诉讼离婚的话,需要支付律师一定的费用。下面北京离婚律师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离婚律师费用能不能让对方出。

离婚律师的费用能让对方出吗?离婚律师的费用通常是不能让对方出的。一般情况下,到法院进行诉讼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是律师的委托费则需要由委托方来承担。

当一方想要离婚但是另一方不同意,或者离婚涉及较大的财产分割的时候,委托律师来帮助自己争取合法利益最大化,委托律师并不是免费的,律师的费用一般由委托方承担。

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当事人可能需要负担的费用如下:

离婚律师的费用和那些因素有关?不论是离婚律师还是其他律师,费用问题并没有固定的标准,通常是由离婚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经过协商决定的。其主要和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有关:

离婚律师的费用通常由委托方承担,不能由对方承担。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先后被司法局授予“海淀区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海淀区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北京电视台《法治中国60’》唯一合作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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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代理离婚律师,2007年8月,张三(男)与李四(女)两边因爱情不好达到离婚协议,在协议中两边对产业作了切割,其间一条清晰约好婚前归于男方的一处房产归女方一切。该协议经两边签字后经婚姻挂号机关承认效能,并发放了离婚证。离婚后男

2007年8月,张三(男)与李四(女)两边因爱情不好达到离婚协议,在协议中两边对产业作了切割,其间一条清晰约好婚前归于男方的一处房产归女方一切。该协议经两边签字后经婚姻挂号机关承认效能,并发放了离婚证。离婚后男方翻悔,房屋产权未能过户。男方的理由为,离婚协议中的该项规则实质为男方对女方产业的赠与,而依据合同法榜首百八十六条规则,赠与人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现产业权力没有搬运,男方能够吊销赠与。这种在离婚协议中约好男方的婚前个人产业属女方一切的条款,是否为赠与?可否适用《合同法》?又可否吊销?有学者以为,男方将个人产业处理给女方不是赠与行为,能够将其看作是男方对女方的一种协助、一种经济补偿。[1]这种观念似有道理,但没有对这种行为进行类型化区别。笔者建议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常见的几种景象是:1、离婚后,如女方育婴子女,依据《》第37条,男方应担负必要的育婴费。如男方乐意以自己的婚前个人产业赔偿育婴费,女方也附和的,这种行为就不是赠与。2、如男方具有与别人同居或施行等行为,依据《婚姻法》第46条,无过错的女方有权恳求损害赔偿。如两边洽谈离婚,男方为了承当此种损害赔偿职责而将婚前个人产业处理给女方,这种行为也不是赠与。3、离婚时,如女方日子困难,依据《婚姻法》第42条,男方应从其住宅等个人产业中给予恰当协助。男方为了协助女方,将婚前个人产业处理给女方用于协助女方的,是实行法定责任,不该当归于赠与。4、男方单纯为了表达谢意或许出于其他的合理动机,而不是为了实行法定责任、清偿从前债款,将婚前个人产业处理给女方,这种行为便是赠与。由于赠与的实质是无对价。其次,男方处理个人产业给女方的行为是否能够适用《合同法》呢?有学者对此表明否定。由于合同法第二条规则:本法所称合同是相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安排之间建立、改变、停止民事权力责任联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联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令的规则。离婚协议归于有关身份联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也就不适用于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则。[2]实际上,《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则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联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令的规则,并非否定离婚协议适用合同法。的确是一种身份联系,一般不能受合同法的调整,但在婚姻联系领域内也有一些触及产业分配的合同,这些合同或许约好与一般民事合同并无实质不同。现在大都学者也以为,《合同法》第2条第2款扫除的身份合同仅指没有产业内容的身份合同,夫妻关于产业问题的约好以产业联系为内容,归于合同法的调整规模,不过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等有关法令,这些法令没有规则时才可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3]因而,假如男方将个人产业处理给女方的行为确属赠与,能够适用合同法中有关赠与的规则。第三,如离婚协议中处理个人产业的条款确是赠与,能否吊销?在司法实务中,有法官以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免除两边婚姻联系的意图而设,其所触及的、子女育婴条款等均系出于免除两边身份联系的动机,因而,上诉人根据离婚事由将自己婚前的个人产业处分给被上诉人的行为,可确定是一种意图赠与行为,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联系当事人之间的、有意图的赠与,并不违背法令的规则,具有必定的品德责任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好,在两边婚姻联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免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均已实行的情况下,应视上诉人赠与产业的意图现已完成,故其赠与依法不能随意吊销。[4]笔者以为,这种行为即使是赠与,也并非必定是意图赠与。意图赠与,系指赠与人为特定意图而为之赠与。如意图无法完成,则赠与之物能够要求返还。在离婚协议中,男方赠与给女方个人产业,能够出于免除婚姻联系的意图,也能够不具备任何意图。此种赠与行为是否具有品德性,不能混为一谈。虽然离婚协议与身份联系有关,可是不能因而就确定一切离婚协议中的赠与都具有品德性,是不行吊销的。由于,在婚姻家庭领域中,依然存在单纯的赠与行为,不因两边的身份而有不同。此外,有学者还以为,作为赠与人的男方吊销赠与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9条的约束。该条规则,两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对产业切割问题反悔的,恳求改变或许吊销产业切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只需没有发现存在诈骗、钳制等景象的,不该答应当事人改变或许吊销。因而,法院审理,仅仅审理有无诈骗、钳制等等特定景象,而并不是要从头进行切割。[5]笔者对此不敢附和。该条规则中的产业切割,是对离婚两边的切割,而不包括个人的产业。因而,男方将自己的个人产业赠与给女方又反悔的,并不适用第9条的规则。[1]王晋:《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能否吊销》

http://

rmfyb.chinacourt.org/pu

blic/detail.php?id=121873

,拜访时刻2008年8月26日。[2]同前引1[3]王利明:《合同法研讨(榜首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58页。[4]范瑜净:《意图赠与行为在赠与意图完成后不得随意吊销夏晓芹诉沈自立离婚挂号后产业实行胶葛一案》,载

http://www.

civillaw.com.cn/article

/default.asp?id=32663

,拜访时刻2008年8月26日。[5]同前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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