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有债务妻子可以起诉离婚吗

婚后发现男方有欠债,想离婚,应该怎么争取我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

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通过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是属于个人债务,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负责偿还,如果配偶愿意偿还的,可以用夫妻共同的财产偿还婚前债务。

老公欠的外债,老婆都可以不用还吗

她那时候还太年轻,不知道所有命运赠送的礼物,早已在暗中标好了价格。

老公婚内欠的债,有一种性质,老婆确实不用替他还了,那就是一方签署的、未用于共同生产生活的债务。

近期最出名的那位替夫还债的可怜女子,金燕,这两天应该松了口气吧。

故事发生在小马奔腾,创始人李明骤然离世,因其“对赌”失败,李明遗孀金燕一夜之间陷入了人财两失的境地。

最近因为有机构要李明妻子承担高达2亿的债务问题而成为社会热点,听说仅诉讼费就上百万。

而就是这么刚刚好。

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称

消息一出,前小马奔腾实际控股人、董事长李明的遗孀金燕立刻在朋友圈发文称:“

粗略看了一眼,我,是不是解放了!你们帮我看。不敢细看!”

金燕真的能从债务中解放吗?

有相关律师表示,新解释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推定问题的完善与细化,恰好符合金燕现如今所面临的情况,所以在接下来的判决中,金燕将极有可能摆脱这2亿元的债务。

背上巨额债务,并非只是名流商贾的故事,寻常百姓也有类似的剧本。

而有些债务,即使是老公一个人欠的,老婆仍然要一起偿还,这里主要是指:

分享一个我知道的真实故事:

故事的女主人公,是我微博上的一个好友,就代称她

认识V大概要7-8年前了,那时候她还是正值青春的年纪,与其他爱美爱漂亮的女孩子一样,V经常会晒一些自己的生活美照。

7年前的V,最喜欢的事情,是周末约三五闺蜜,一起去星巴克消磨一个下午。

那时候海淘还不似现在这么方便,但是她微博上经常会分享一些新购进的进口化妆品,或者一些或奢侈或限量的名牌包。

V的微博上,从来不掩饰她对物质的渴望。

与她熟悉,是有一次她看到我发表了一个介绍高级定制服装的专栏。

她看到后特意私信问我,是否认识好一些的海外婚纱定制。

她说,她要结婚了。

翻看了V最新那条微博,求婚晚宴上鲜红的保加利亚玫瑰,和绿色盒子里闪烁的经典款婚戒,还有橙色灯光下V微笑的脸。

照片里的每一种色彩都仿佛传递着她的喜悦和幸福。

带着八卦心,我翻了翻V之前的微博。

在为数不多几条有那男子的微博里,照片大都是背影或者侧影出镜的男人,

背景的宝马车和手上的金链子十分明显

不论怎样,

V应该是找了一位能让她过上她想要的生活的如意伴侣了。

我找了一些婚纱定制的信息给她。

简单客气的,V回说,她未婚夫是做紫檀木生意的,将来如果有需要,可以联系她。

后来我微博玩得少了,只记得她确实选了我推荐的一家西班牙高定的婚纱。

微博照片中,婚纱手工蕾丝质地,精巧合身的剪裁,衬托出V的美丽与幸福。

那件婚纱,大概值我当年一整年的薪水。

然后,结婚、生子、当上全职太太在家看孩子,V确实过上了自己向往的生活。

再联系是一年前。

正好那时候我做了一期关于个人金融杠杆的专题,V看到后私信问我关于夫妻债务的问题,言辞闪烁。

特意去翻了一下她的微博,发现近几个月,V突然

开始变卖各种二手物

,孩子的衣服,大人的饰品,还有她一直钟爱的那些奢侈品牌的包。

V说,那位宝马男的紫檀

生意失败

为了维持V和孩子高额的生活开支,那男人不仅没有告诉V他糟糕的财务状况,并且还偷偷通过民间贷款公司借贷。

期间,破产宝马男

还继续每个节日送她一款包

,并且还在孩子4岁的时候带他们

去了国外度假

他用民间借贷来的钱,维持自己一切如常的生活假象。

V说,直到催债的追上门,她才知道真相。

这之前她都

不知情,是真的不知情。

但是,债主不信,法官不信,男人的支出证明他的钱有一大部分用在了家庭日常生活。

判决下来,这些算作夫妻共同债务,V背上了上百万的债。

而V之前由于没有风险意识,

从没有理财和储蓄的习惯

对于生意失败的丈夫和毫无收入的状态,一度手足无措只能变卖自己和孩子曾经高消费买回来的衣服和包。

为了避免产生新的债务,V和宝马男离婚了。

虽然离婚,但婚内产生的债务依然需要她偿还,迫于无奈,她带着孩子回了娘家,自己出来工作。

但这只是一个开始。

V后来发现,那次法院判决的债务纠纷,只是男人婚内产生的一笔债务而已,除此之外,

男人还欠了其他外债。

V说,她都不知道宝马男到底欠了多少钱,

总是有新的债主来找她,拿着他曾经在婚内期间签的借款合同问她要债,少则五位数,多则七位数。

后来知道,那男人向很多家民间贷款公司借了钱。

有的用来还之前欠的债,有的补生意上的窟窿,还有的就用来维持生活如常的假象。

V说,她必须还这些钱,

否则,她就会被纳入失信人口,被强制执行。

一旦成为失信人口,她的工作就可能保不住了。

而那个男人索性彻底消失,现在所有的债主都在找她。

V说,她想过死,但是为了孩子,她还要撑下去。

寥寥数字,就看到她现在的生活只剩下黑与白。

昨天,我把最高法院出台的这个司法解释发给V。

V说她会尽力争取,只是宝马男的借债,并

没有明确用于生意周转,有些根据支出确实用在了她和孩子身上

她不敢报太多希望,只希望至少能有几笔债务与自己再无干系。

到底哪种情况可以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

简单做了一个表格讨论,主要衡量标准有2条,1是是否共签,2是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金燕的幸运之处在于,那2亿元属于

夫妻一方确认,未用于共同生活,而是李明一方的生产经营债务

而V的案例则需要更多的材料证明她前夫一方签署,确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支出无关。

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

,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

写到最后,想分享一段文字:

男人的极大幸运在于,他,不论在成年还是在小时候,必须踏上一条极为艰苦的道路,不过这是一条最可靠的道路;女人的不幸则在于被几乎不可抗拒的诱惑包围着;她不被要求奋发向上,只被鼓励滑下去到达极乐。当她发觉自己被海市蜃楼愚弄时,已经为时太晚,她的力量在失败的冒险中已被耗尽。

——波伏娃《第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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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债离婚,妻子要“替夫还债”

夫妻感情破裂后,离婚往往是大多数人的选择,然而离婚时有可能出现一方突然被告知另一方私下欠下了巨额债务,要求共同偿还的情形。一旦这些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麻烦、纠纷也随之而来。那么,为何一方举债却需另一方偿还?如何有效规避突然“被负债”呢?

阿娟和大军(化名)2011年登记结婚,双方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书,声明两人婚后用于各自名下经营活动的借款由各自承担。2014年5月两人的婚姻走到终点,离婚时,离婚协议书载明:两人以各自名义的借款各自承担,双方无共同债务。

然而,还是有债主找上来了。债主名叫阿美,她到法院起诉大军和阿娟,要求两人偿还其借款本金24万元及利息。借据显示,大军共向阿美借款39.7万元,除已陆续偿还的20.7万元外,还有19万元没有偿还。

一审法院判决大军偿还阿美借款本金19万元及其利息,阿娟应对其与大军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的借款本金18.51万元及其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阿娟一直觉得“有诈”:她和大军的婚姻仅维持了不到三年,她对债务完全不知情。而“债主”阿美是大军的前女友。

阿娟上诉了,她指出了大军和阿美昔日的男女朋友关系及存在虚假借款的可能性,并对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进行了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深圳中院终审判决大军偿还阿美借款本金人民币19万元及其利息,驳回阿美其他诉讼请求。

即使夫妻之间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夫妻一方仍有为对方承担债务的风险。有时甚至会出现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形。那么,为何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

最高法司法解释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两种情况除外,第一种就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第二种情况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对于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举证责任由债权人承担。此外,《解释》强调了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共债共签”的原则。这种制度安排,既有利于保障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防止无辜“被负债”的情况发生,又能保障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那么如何做到规避‘被负债’的风险呢?

1、牢记“共债共签”

2、记账是关键

3、订立婚前或婚内财产约定

4、分居时签订分居协议

5、积极应诉,积极举证

6、知己知彼,加强沟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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