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公告怎么送达,涉港澳台离婚诉讼的管辖及送达

核心内容:港、澳、台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或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院通常通过邮件向居住在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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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无忧找律师将详细介绍香港、澳门和台湾离婚诉讼的管辖和交付。

一、涉港澳台婚姻离婚诉讼管辖程序

涉及香港、澳门和台湾的离婚诉讼不是涉外案件。任何一方均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级管辖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涉及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由被告或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以下处理涉及港澳台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规定应当给予注意:

(一)双方原在中国内地结婚,现一方居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另一方居住在内地。居住在内地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一方向香港、澳门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居住在内地的一方向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二)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一方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作出离婚判决,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双方没有异议,离婚判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判决在内地执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内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3)涉及台湾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可由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下列三种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是大陆方面要求与台湾方面离婚的案件;二、如果大陆一方与台湾另一方分居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且一方或双方分别在大陆和台湾再婚,如果一方(大陆一方)与原配偶提起离婚诉讼; 第三个是回到大陆定居并要求与台湾离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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