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程序,涉外离婚案件的诉讼程序

引言:本文将向您详细介绍涉外离婚案件的诉讼程序。涉外离婚是指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在国外缔结婚姻关系,现在希望在中国发生的离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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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外国当事人通常不会专程到该国参加诉讼,而且他们大多委托1 ~ 2名代理人来代替离婚诉讼。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当事人本人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我国境外发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其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所在国缔结的有关条约规定的认证程序认证后,方可生效。因此,在立案和审理过程中,应认真审查委托书的合法性。需要注意的是,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的代理权限不同于普通离婚案件:代理人在普通离婚案件中的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但是,在涉及外国人的离婚案件中,外国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可以是特别授权的代理。在法院审理期间,即使普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他们仍应出席法院诉讼。在涉及外国人的离婚案件中,如果国外当事人特别授权代理人,他们不得出庭。

其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当事人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只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第三,如果中国的一方当事人对不在我国境内的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而另一方当事人在外国下落不明或者法院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也可以宣布送达。但是,与普通离婚案件不同,涉外离婚案件的通知服务期为6个月,而普通离婚案件的通知服务期为60天。此外,答辩和上诉的时限也不同:如果被告在国外,答辩的时限是30天,即被告应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30天内提交答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普通离婚案件中被告的辩护期为15天。上诉期限也不同:外国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的,有权在判决、裁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诉。被上诉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交答辩状。在普通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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