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没有经济补偿金怎么办

离婚拿不到赔偿款怎么办,有什么办法

离婚赔偿条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男方可在诉讼过程中说明签订协议的过程,说明男方并非自愿签订,看法官如何处理。如果一审女方胜诉,男方可以提起上诉,拖延判决生效时间。

即使女方向法院起诉胜诉,男方如果确实无力履行该判决,法院也不会强制执行,只能等男方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才能执行。

如果男方是迫于女方及其家人的压力,在不情愿的情形下签订的补偿协议,但是补偿协议签订已超过一年,即使协议显失公平,也错过了请求撤销的诉讼时效,只能按协议来履行。

如果男方不履行,女方需要依此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如果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诉讼请求,女方才可以持法院生效的判决申请强制执行,不经起诉,女方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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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不支付离婚赔偿怎么办

谁都希望一段婚姻走到白头,然而很多人却不能如愿,原本幸福美满的婚姻会因为各种原因而解散,比如有一方出轨、家暴等行为,导致婚姻破裂。离婚的时候,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离婚赔偿。如果前夫不支付离婚赔偿怎么呢?离婚赔偿的标准是什么?下面拓夫律所律师整理了相关方面的法律知识帮大家解析,如有其它法律问题也可免费咨询拓夫律所律师。

一、前夫不支付离婚赔偿怎么办

可起诉处理,如果存在离婚过错行为,才可以获得离婚赔偿,当事人中的一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另一方可以获得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不能向第三者提出。

另外,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离婚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一)重婚的,离婚赔偿标准是什么?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针对重婚引起的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重婚对夫妻感情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远远大于过错方采取隐秘的方式,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巨大的。因此,针对重婚造成离婚的,离婚损害赔偿多为精神损害赔偿。在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上,每个地区没有规定明确的数额,过错方的经济能力是参考的重要标准。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离婚赔偿标准是什么?

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表现形式不一样,一个是与他人形成了稳定的同居关系,一个是与他人成立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两者对离婚家庭的损害是同样的,因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离婚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在离婚损害赔偿标准上与前两种不同。赔偿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如,医药费、误工费等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也是根据造成损害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赔偿数额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赔偿标准是什么?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请求的离婚损害赔偿标准同家庭暴力一样,除了精神损害赔偿外,也可以请求医疗费、误工费等人身损害赔偿。

离婚时,女方能要求补偿吗

《民法典》规定了离婚补偿制度,是指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可以请求补偿的制度。既然有当事人问到这个问题,李晓娟律师今天想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离婚时的补偿制度。

小明与小红1987年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小明甲

和小明乙,现均已成年。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两处房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现金及存款。小明于2005年2月离家外出,2005年至2007年间偶尔回家几天,2007年在家3个月左右,之后就外出未归。

在小明离家的十年时间里,小红独自照顾两个未成年的孩子,而且,小明几乎没有给家里提供生活费,小红和两个孩子的生活费全部来自小红耕种农地所得。

2015年,小明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小红不同意离婚,并称,如果小明坚持要求离婚,则要求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求小明补偿生活费150000元。

小红能够获得小明的补偿吗?

离婚时,男女和女方都可以向对方付离婚补偿,但是获得补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一方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义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比另一方承担的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义务更多,对家庭的建设贡献更大。

家庭本来应当是由夫妻一起经营、建设,夫妻一方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一方面是替代对方完成了对方应当完成的照顾家庭的义务,另一方面也牺牲了自己在工作上发展的空间。

不论为家庭奉献较多的是男方还是女方,法律上都承认家庭劳动的价值,因此,在离婚时,付出较多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请求一定的经济补偿。

按照《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经济补偿的请求应当在离婚时提出。

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享有经济补偿请求权。经济补偿的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时,应当考虑请求权人负担义务的大小、请求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另一方从中受益的情况来综合确定。

实行约定财产制的,由对方当事人从个人财产中给付;财产共有的,由对方当事人从分割后的个人财产中给付。

日常生活中提到的“离婚补偿”,严格来说并非都属于《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的“离婚经济补偿”,要注意区别。

生活中人们提到的“离婚补偿”,多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因疾病、生活困顿而向对方请求经济帮助。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是指离婚时,原配偶的一方经济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经济帮助并不是夫妻关系的延伸,而是基于原夫妻关系而产生的道德义务。因此,在一方申请经济帮助时,应当考虑到另一方的经济能力,不能够强制另一方提供经济帮助。

二是作为同意离婚的条件。很多案例中,一方以对方给付一定的财产为条件才同意离婚。另一方是否同意给付,需要双方进行协商。以上两种“经济补偿”与《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的离婚经济补偿不同,应当予以注意。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本案中,小明多年离家在外,一是没有对家庭的经济提供支持,二是没有能够尽到照顾和抚育子女的责任,小红独自承担了照顾家庭和抚养子女的义务。

因此,在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完毕之后,小明应当从分割后的财产中对小红给予补偿,至于补偿的具体数额,法院应当考虑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付出,并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酌情确定。

杭州婚姻律师李晓娟在这里需要再次强调的是,离婚时请求经济补偿不是女方的特权,不论男方还是女方,如果在家庭中尽到较多义务,如照顾老人、抚育子女、协助另一方工作等,都可以在离婚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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