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与其他证据相比,丈夫和妻子情感崩溃的证据相对难以收集,特别是当涉及婚外情的一方或第三方有过错时。我国第《婚姻法》条第32条规定,夫妻任何一方有重婚、同居、家庭暴力、遗弃、赌博、吸毒等恶习,经反复教育仍拒不改的,以及夫妻恶意分居两年的,均属于法定分居情形。这五种情况是法院通常决定离开的情况,前提是只要当事方有证据证明调解失败。如果没有上述情况,法院做出裁决的希望微乎其微。因此,有关方面对上述情况非常关注,并希望他们能够收集相关证据,尽快撤离被围困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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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重婚、同居和婚外情等情感缺陷的证据最难收集。一般来说,卷入这种情况的各方都是隐藏的,不会轻易暴露自己。特别是对于一些有身份的当事人,如果第三人专门与过错方合作,将会给我们的证据收集带来更多的困难。实际上,许多受害方不情愿地放弃了获取证据的想法。
然而,随着网络信息的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与此同时,由网络引发的民事纠纷和计算机犯罪也越来越多。电子证据的证据形式也进入了司法领域,对我国传统的证据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例如,在某些情况下,短信、手机短信、QQ、电子邮件、音频和视频都可以作为证据。这种信息如何能被用作证据?
1、手机短信
短信作为证据的应用逐渐被司法实践所认可。因为短信具有证据的三个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因为每个手机用户的手机号码和接入卡号码都是唯一的,所以短信发送后,接收方的手机可以显示对方的手机号码。这样,就有可能确定发件人是谁,并证明案件的事实。目前,短信不仅在民事案件中证明事实,而且在侦查刑事案件中发挥着关键作用。由此可见,手机短信的频繁使用不仅给双方的日常交流带来了便利,也给人们留下了可以保存的记录。
在离婚案件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使用短信来收集另一方有过错的证据。例如,一方与第三方的模糊短信和第三方发送给您的短信,在收集此类证据时可以采取以下方法:首先,如果收件人没有删除短信,直接存储信息并封存手机。那么,最好去公证处办理书面公证。经公证的证据具有较高的有效性,一般会被法官采纳。 第二,在与案件相关的短消息被删除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移动电话短消息运营商检索短消息内容。在收集过程中,操作者存储的信息可用于打印出相应手机短信的发送时间、手机号码和双方内容,在场人员可签字盖章确认来源,以供试用。
2、 电子邮件
目前,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使用已经在民事诉讼中得到确认。例如,中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邮件的形式。
在收集时,你必须首先了解电子邮件的特点,它不同于其他形式的电子证据。它的特点是每个电子邮件用户必须有一封电子邮件,每个电子邮件用户的用户名、帐户名和密码都是唯一的,电子邮件的标题包括发件人、地址和收发时间。但是,如果此信息由他人持有,其他人可以使用您的邮箱发送和接收或删除邮件。当然,普通人不容易直接修改收件箱中的文件,因为收件箱中的文件是只读文件,拒绝修改。即使将其保存为文件,它也只会更改其位置,而不会更改其属性。
但是,在案件的实际审理中,一些当事人仍然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所以我建议,如果当事人要提交电子邮件作为证据,就必须请公证员进行公证。公证时,应注意:计算机系统运行正常,未受到病毒攻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