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当事人

起诉离婚过程中被告当庭表示同意离婚后还可以反悔吗

在起诉离婚后,很多被告对于是否同意离婚往往是非常纠结的,而按照审判惯例,法官在第一次庭审时首先就要询问被告对于离婚的意见。对此,被告是无法回避的,必须当庭作出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如果被告表示同意,则

会在后续的审理中会将工作重点放在子女抚养与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于是,被告在后续的审理中又很有可能会反悔,进而表示不同意离婚。对于被告的这种做法,法官还会考虑甚至是接受被告的反悔意见吗?关于这个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并无绝对答案,因为此时的法官要根据案情区分以下几种情况来综合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并做出最终的裁判。

1、双方是第二次诉讼离婚。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第二次起诉离婚代表着原告希望解除婚姻关系的坚定决心,表明双方并无和好的可能,所以无论被告是否同意离婚,也无论被告对此问题是否出尔反尔,除非有极特殊情况,比如双方还有许多能够修复夫妻感情的迹象,则法官基本上不会采纳被告的意见,一律判决离婚;

2、双方是第一次诉讼离婚且现有证据充分证明

夫妻感情破裂

,并无和好可能。这种情况下,对于被告起初同意离婚,然后又反悔的,法官依然不会采纳被告的意见,最终的结果还是判决离婚;

3、双方是第一次起诉离婚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根据本律师的经验认为,这种情况是最为复杂的,因为在处理此问题时会受到被告表示同意离婚的真正原因、夫妻感情修复可能性的大小、夫妻感情基础是否牢固,甚至是法官审判心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比如被告在第一次庭审时虽然表示同意离婚,但同时也表示自己是受父母的鼓动等外部因素干扰,同意离婚是无奈之举。而在接下来的审理过程中,被告又反悔,认为自己之前的表示过于草率进而坚决不同意离婚。对此,法官就很有可能会采纳被告的意见,判决不准离婚。又比如被告第一次表示同意离婚是因为坚信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并非被迫接受。另外,案件已经经过大量的审理与调查工作,基本上已经可以结案宣判时,被告才因为感情之外的其它原因而又反悔不同意离婚。被告的这种行为很有可能会招致法官的反感,于是其会并运用自己对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现状的理解而寻找理由以支持最终判决离婚。由此可见,被告要想在离婚诉讼中获得充分的回旋余地,需要具备很高的应诉技巧,面对离婚诉讼时不仅要有完整的诉讼策略,提前预见后续可能发生的情况,还要准确把握原告,乃至法官的心理。如此才能真正掌握主动权,做到在诉讼中进退自如,并达到自己的目的。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担心的十大问题及对策

1.对方“不睬”传票怎么办?

很过当事人在诉前与对方谈及离婚时,对方态度恶劣,甚至扬言,你起诉了我也不接传票,我也不到庭,就是让你离不成!其实,大可不必担心。

为什么呢?虽然现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通常是打电话或寄信让当事人来取,但如果遇到拒不配合的当事人,法院仍会派员送达。即使当事人拒签,法院仍可依法采用留置送达,只是手续麻烦了一些而已。当事人一方接到了法院传票,基本上都会到庭,不然法院可能会缺席判决,可能会作出对拒不到庭一方不利的判决。为了使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当事人自然不会缺席自找麻烦。

2.对方隐匿财产怎么办?

一旦对方接到了法院传票,很多当事人担心对方开始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这个担心并不是多余的,几乎60%以上的案件都会涉及到一方涉嫌隐匿财产的情况。因此,防止对方隐匿财产,应当提前准备。

比如,在起诉前,就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收集好,或请朋友作证,兼采用影像取证技术。另外,对于银行存款、股票等,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法院调查或律师出具调查令调查,一旦查出财产下落,可以视情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

3.对方伪造“债务”怎么办?

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等。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其实,法院有一定的诉讼规则,“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

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法院通常的做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四十七条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得到解决。

4.过了举证期怎么办?

根据最高院的庭审规则,如果当事人不按举证期限举证,过期法院不再组织质证。这就要求当事人相当熟悉人民法院关于举证程序的相关规定,在立案时,法院回执的“举证通知书”内,当事人一定要认真阅读。如果不注意过了举证期限,先向法院说明情况,以期得到法院的延期举证批准。

一般情况下,只要对方当事人特别是律师不提异议,法院不会主动因举证过期而拒绝质证。但是,如果关键性的证据得不到质证,自己又是原告,只能采用撤诉的劣招来补救了。

5.找不到“第三者”的证据怎么办?

离婚案件,近60%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当事人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其实,如果构不成同居,花大力气找“第三者”证据的意义不大。首先,直接能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很难取证,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等。

这些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花这么多精力和金钱去取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是不合算的。因此,只要手边有一定能够让法官心理明白的证据,就可以了,不必太在意这些证据是否对法官自由栽量时产生倾向影响。

6.双方都要房子怎么办?

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如果双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会考虑到以下因素判决:

(1)孩子归谁抚养。一般情况下,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判归谁的可能性会较大。(2)照顾无过错一方。比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恶习,即有重婚、同居、暴力、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法院会酌情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3)如果双方条件相当,又没有孩子,法院还可能采用竞价方式解决房屋归属,即把房屋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折价款。

7.双方都要孩子怎么办?

如果孩子满十周岁,一般会听取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不满十周岁,幼儿期内的孩子,一般情况下判归母方的可能性较大。

除此之外,法院会酌情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思想品质、孩子一惯的生活环境等情况,以“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酌情判决。

8.对方不让见孩子怎么办?

如果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规定了孩子的探视权,但在实际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未果,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目前,已有强制执行的案例。但注意的是,法院强制执行一般只会采取排除妨碍措施,而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9.对方不履行调解、判决确定的义务怎么办?

如果一方拒不履行应给付的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目前焦点问题是房屋对价款的给付执行,往往会出现一方不是拿不起钱,而是不想拿钱的情况。因此,必须采用其他方式结履行义务方施加压力。

比如,申请法院查封其分得的房产,限制其行使权利,这样会促使义务人履行债务。另外,还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其工资收入等。

10.对方声称其在法院“有人”怎么办?

很多当事人聘请律师时,首先会问:您同某某法院关系如何?或者,担心对方社会关系多,在法院认识或拐弯认识办案人员,担心判决结果对自己不利,这种想法大可不必。

离婚案件审理已形成一套独特规则,一般情况下,办案人员会按这套规则行事。离婚所涉及的财产要么是夫妻共同财产要么不是,界定分明,法官自由栽量权相对其他经济案件较小,加之一般离婚案件涉及个体利益,同时审理法官还受到法律、法规、纪律的约束,因上层关系而影响案件审理的可能性不大。

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什么

为了保证起诉离婚案件的顺利进行,确保法院能作出公正的判决,无论原告还是被告均应当享有诉讼权利。本离婚律师认为这些权利大致有以下内容:

1、原告有权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被告则有权利应诉,并答辩,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主张。

2、原告有权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原、被告均有权利对夫妻共同财产提出保全的权利。

3、原、被告如果是少数民族或者外籍人士,则有权使用自己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而法院应该为其安排翻译。

4、原、被告都有在特定情况下申请法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回避的权利。

5、在离婚诉讼中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即举证质证。然而,很多时候当事人并不能够及时收集并举证。鉴于这种情况会影响案件正确审理,故法律允许原告与被告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并在特殊情况下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离婚证据。

6、如果您是第一次参加离婚诉讼,缺乏必要的经验,甚至是一头雾水,不知该如何应对的情况下,您可以委托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您的近亲属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7、在法庭上,无论离婚诉讼的原告与被告均有权进行辩论、请求法官主持调解及自行和解。

8、庭审结束时,有权利在阅读笔录后再签字,并要求对庭审笔录中自己所说的话进行补正的权利。关于庭审笔录的问题,本律师凭多年的经验认为庭审笔录很重要。千万不要盲目确信书记员已经把您想要表达的内容全部记录下来。有时是因为书记员认为您说的话与案件审理无关,也有时是书记员与法官之间出于他们办案过程中的方便,或删或减,甚至变更了您所表达的意思。如果您不及时提出修正意见,并由此导致您败诉的话,未来即便上诉也没有用。因为二审法官绝大多数时候是要阅读庭审笔录,并以其中记录的内容来定案的。

9、如果您对一审离婚判决不服,有权利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离婚诉讼中的上诉期大致有两类:普通离婚案件的上诉期为十五日,涉外离婚案件中身在国外的当事人的上诉期为三十日。

10、如果对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的话,您有权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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