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婚后起诉离婚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需要哪些手续

起诉离婚的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

家庭暴力

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

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起诉离婚,从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要经历三个必经阶段。

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法庭调查;

2、法庭辩论;

3、法官主持调解;

4、调解无效、判决。

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

财产分割

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新婚姻法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分居证据如何收集

新婚姻法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分居证据如何收集?

离婚纠纷案件最讲究的就是证据了。无论是起诉离婚、财产分割还是孩子抚养权纠纷,都讲究证据。如果证据不充分,自己所主张的那些诉求就很可能不被法院所支持。也正是因为这样,证据收集难成为了大部分离婚男女找婚事律师处理离婚纠纷的主要缘由。

前段时间,一位刚起诉离婚败诉不久的女士李某来到国晖律所,询问国晖婚事律师相关事宜。据了解,李某与丈夫陈某以前是自由恋爱后结婚,两年后儿子陈小某出生了。李某觉得自从恋爱到结婚,两人一直都是争吵状态,感情早已不复存在,后来两人彻底闹翻,之后一直处于分居状态。

李某实在不想再维持着这般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她认为自身与丈夫陈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复合,故而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两人婚姻关系,并主张共同财产分割,和获得儿子陈小某的抚养权。

只是没想到,陈某应诉后,不但不承认两人分居状态,还辩称婚前双方自由恋爱,是相互充分了解过后才登记结的婚,并非如李某所言‘争争吵吵,感情基础一般’,而且婚后两人感情稳定,夫妻恩爱,彼此也相互体谅,一家人感情和睦,两人从未分居过。最后陈某还想法院表达了祈望,表示为维护双方感情及家庭,为了年幼的儿子能够幸福健康成长,请求法院依法不予离婚的判决。

李某想不到丈夫陈某竟然能够如此巧舌如簧,颠倒黑白,而且法院支持了陈某的诉求,不仅不准予李某与陈某离婚,还驳回了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为此一事,李某百思不得其解,不明白两人明明分居多年,法院不信,而陈某谎称未分居,法院却信了?

国晖婚事律师对此情况则表示,李某与陈某两人原先是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自然在,二婚后两人争吵的原因也多数在于家庭琐碎引发的矛盾,在夫妻相处中属于正常现象,并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且

离婚纠纷案件秉承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李某作为原告,称两人已分居三年有余,却没有拿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在这种情形下被告也予以了否认,法院自然不会判决准予离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虽然是法院判定离婚的标准之一,但是没有确凿的证据,法院也是不会随便就准予夫妻离婚的。因此,

夫妻一方若是向以感情不和分居多年为由起诉离婚,那么就要注重分居证据收集。

例如夫妻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夫妻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如此一来,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都属于夫妻分居时间;双方来往的能够证明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书信、电子邮件等。

除上述的内容以外,证人证词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但是大多数情况法院会认为证人与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且分居是夫妻‘私事’,在没有其他证据辅佐的情况下,很难被法院采信。

听到国晖婚事律师讲解的这些关于离婚分居收集的内容,不知道大家作何感想?小编却是觉得

分居属于夫妻之间比较私密的事情,在证据收集方面会显得十分有限,对于向以感情不和为由起诉离婚的夫妻来说,想要成功起诉离婚还是有点困难的,没有律师在旁助力想必只会更加艰难吧

。真是怪不得现在越来越多夫妻离婚的时候会来找国晖婚事律师了解情况、找其帮忙解决,不然光凭自身知道的那点法律皮毛,想要成功让法院判离,可能性非常低。

所以总的来说,在李某与陈某的离婚纠纷案件中,李某作为原告有没有举证,那么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也是在情理之中。

如果李某想要成功离婚,与其再用分居多年为由,还不如转化为直接起诉离婚,这样一来,在判决不准六个月后李某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就认为两人再无和好可能,准予离婚。

好啦,关于感情不和分居多年起诉离婚的相关事宜就说到这里了,如果大家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可以来这里找我,或者听下回分解吧。

妻子起诉了离婚,婚后一直是妻子在管理财产,怎么查询妻子的财产

在实践当中不少离婚案件都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有的甚至转移数额还很大。

例如以非常低的价格转移股权甚至房产,直接卖给自己的亲戚,但是价格低的离谱,这个就是很明显的了。

那像这种很隐秘的可以查吗?

一般来说,法院和律师能查到的要看转移的财产是什么?

其实对于房产、汽车公司股权等这些是可以通过一些查询手段来了解清楚的。

例如1、对方的账户上在可能购房的某个时间点上有大额的资金外付,就有可能是直接付到房地产公司的。

2、对方的某个账户每月有固定数额的资金支出,就有可能是缴纳房屋的贷款或水电物业管理费。

3、而我们处理的案子中,多数情况是一方知道另一方大概购买楼盘的方位,比如某个小区,但不知道具体房屋的位置。这种情况下,通过物业管理公司来进行查找不失为一种快捷的途径。此时,可以请律师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直接调查。

而股份这块,如果知道对方在哪一个证券所开户,可以委托律师申请法院调查令,或直接申请法院到证券公司调查,找印有股票交易的资金对账单,或直接去开户银行打印股票交易的对账单。

如果不知道对方在哪一个证券公司开户,也没关系,但一定要知道对方的身份信息,但是过程会麻烦一点。

但如果是需要转移方详细信息的财产比如说对方藏了多少张银行卡,如果没有掌握基本的财产线索,法院和律师是很难查询这些银行的储蓄。

最起码申请人需要提供对方的开户行和账号。

其实离婚纠纷的不少证据都是来源于日常生活的一些搜集和发现,因为会涉及到双方不少的具体或者是私密的信息,因此在法院和律师行使调查权的时候就会涉及到很大的限制

所以为了在离婚诉讼中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就需要大家在日常的生活中对于一些重要的信息有一个有意识的搜集和保留。

摸清了夫妻财产之后,如果害怕对方离婚期间转移财产

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是需要提供担保的,申请保全被告多少财产,就需要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

担保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车辆、房屋等等,具体应结合自身情况及当地法院实际要求而定。如果原告无法提供担保,法院会驳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流程

(1)、准备: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写的内容包括:

申请保全人的身份证明、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与理由;

争议标的或者请求事项;

具体明确的被保全财产;

保全担保财产证明或者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保全担保的理由;

其他需要记明的事项。

(2)、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例如身份证及复印件;证明夫妻关系;

(3)、申请保全财产清单及权属证明材料:如是房屋的,可到房地产权中心打印房地产登记表。

(4)、法院裁定执行

法院收到原告申请材料后,由法院裁定是否受理,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

一旦法院裁定受理后,就会立即执行财产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按照原告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相应的财产。

一般夫妻双方还未起诉离婚或者正在起诉离婚,发现对方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都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对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同时如果在离婚后的两年内,一方找到对方婚前转移财产的证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

如果自己实在处理不了,也可以征求律师意见,及时提起离婚诉讼,申请法院调查对方财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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