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疯起诉离婚应该负法律责任吗

“离婚冷静期”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效果如何是否侵犯当事人婚姻自由

看了下新闻,发现这个“冷静期”通知书是开庭后作出的,那么我们可以分析一下法院的这个行为背后的法律问题。

1、文书的性质

首先,我看的原文是《XXXX通知书》,如果是“通知书”的话,是法院单方面的行为,如《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间列明通知目的、通知事项(有没有权利救济我没看到,但应该是有的)。

法院的通知书具有某种意义上的强制力,一般诉讼当事人不可拒绝、不可选择,不然会有某类不利后果。而这里,属于以通知的形式强制给予“离婚冷静期”,且通知内容涉及到了具体诉权---不得在冷静期内提出离婚请求,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1)这里我有一点不明白,既然已经开庭了,那么这份通知书是否为结案文书?不然,原告已经提出了离婚诉讼且只开庭未裁判,而通知的内容又是不得提出离婚请求,这个很矛盾。已经在审的案子,当然不得重复起诉,这不是放屁么。

再者,离婚请求权作为人权的一种,是否可以强制性规定限制使用,我认为是存有争议的。

如果原案没有结案,那么势必涉及审限问题,如果法院为了离婚诉讼那么明目张胆的打开审限(审限在地方法院经常被突破),那么民事诉讼法的审限规定就那么被一个地方法院给修改了?

2)该通知书具有实质的裁判内容,如果是未结案,是否案件存在了一个程序二次审判问题?即,我在一审中,先裁判一次,然后依据同一事实、证据后面又做一次裁判,两次裁判可能是递进的可能是冲突的。这个对审判活动来说,是极不严肃的,甚至于有点滑稽。

2)如果原案视为已结案,那么裁判文书不合法。如果后面补一个正式裁判文书,那么实质上这个通知书变的可有可无,只是浪费时间拖累当事人罢了。

2、文书的内容

1、通知目的仅仅是“为实现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等改革目标”,这个政治目标需不需要放到个案上去作为本通知的唯一目的?这个很值得商榷啊。

我换个说法,“为维护世界和平”,现对你们的婚姻纠纷一案通知如下。。。。。小民承受不起!我不离了还不行么?离个婚还能地球爆炸,真难。

这个通知书就行文内容上说,就是一个案件处理通知。如果是这样写,那么法官对个案的处理是为了政治目标,而不是为了个案的公平、正义、和谐?我们是否应在个案审判活动中淡化政治色彩?

2、我们看到出通知书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要求。这个恕我直言,该意见没有要求“婚姻冷静期”。

最高院的要求多滑头啊,既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探索,又要保障权利,还要推进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而目标是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

3、依据《最高院XXXXX意见》,提出冷静期,并原则上不得向对方提出离婚,且冷静期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最高院的意见,是否有法律效力?我个人更倾向于是一个内部参考。且该意见申明的原则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探索”,那么地方法院有没有突破了该意见并违背了民诉法的规定?

-------------------------------太长太臭,分割一下,以下是我认为环节

1、个人更倾向于把这个通知书改一下,变为《建议书》,给予双方当事人选择权。

好处是不影响当事人的诉权,而《建议书》可以视为调解的形式,附在调解中进行,这样我们突破的只是调解形式,而不是正式的审判规则。我们不应该用过多的强制力约束诉讼当事人,即使是为了当事人考虑,也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

换个话说,法院不在考虑现有法律规定、当事人权利的前提下,作出的自认为有利于当事人的裁判活动,在法律意义上来讲,都是徒劳的、不严肃不专业的。这种行为和中小学校摔学生手机视为学校荣誉,有何区别?

2、我们应该认清事实,绝大部分不冷静的离婚早就在民政局处理掉了,能上法院的离婚相对来说,起码原告方已经经过了思考,并急于脱离婚姻关系。

至少,从代理实践中的婚姻纠纷案子看,原告比我想象的理智,且诉求明确,被告则明显的因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不想离婚,而不是对委托代理人诉之于感情。可能感情未破裂不想离婚人群,都是自己去法院解决的,那么他的诉求会很明确。

那么,是否在家事审判活动中,充分考虑律师的建议?如果只因子女、财产分割问题的不想离,是否允许判离?律师的感情未破裂抗辩,难道不是一句废话么。。。。

我们深入一点讨论。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的惯例是除非特殊情况,第一次判决不管如何都是不判离,这虽然是基于婚姻特殊法律关系的无奈之举。但是,这种惯例实际上是保护了被告侵害了原告,这个理解的了么。如果被告坚持感情不破裂,那么对原告来说,一个明知必输的裁判有没有存在的意义?它的价值难道只是作为铺垫在6个月后获得一次相对公正的裁判么?

法院的专长是法律问题,而不是情感分析,毕竟我们学的是法学,而不是情感科学。以一个不专业的第三人视角,做了有强制力的判决,我认为是不恰当的。当然,目前恰当的办法谁也没有想出来,也真是个难题。

但是有没有可能让法官把当事双方争议的焦点提炼出来,一些鸡毛蒜皮的事,利用法官内心确信就不判离了,一些明显损害一方权利的争议焦点,比如刀都架脖子上,就差砍下去了,咱就给判离了呢?我们从事民事审判,难道不都是这样判的么,怎么到了婚姻纠纷,就变了?

假离婚会承担法律责任吗

在假离婚的案件中,人们更多的是为了谋取更多资源。律师提醒,如果使用假离婚谋取资源,可能面临人财两空。有不少的假离婚案件中弄假成真,假变成真,同时在“离婚”时把约定把财产归属一方所有,另一方弄巧成拙。

案件简介

王先生和李女士于2017年2月5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后购买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产归李女士所有。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同时签订了一份假离婚约定书,约定双方的离婚属于假离婚,是为了购买二套房所做的选择,同时约定如果一方不予复婚,则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于李女士的条款无效,并且不复婚一方需要给对方50万的违约金。两个协议签订后,双方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后双方开始购买二套房产,最终第二套房产还未购买,李女士表示不予复婚,同时认为没有假离婚,双方是真离婚,第一套房产归属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该属于自己。王先生认为,双方离婚是为了购买二套房产所办理的手续,离婚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该以假离婚约定书为准,双方争议的第一套房产应该进行重新分割,并且要求李女士支付自己违约金50万元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已经在2017年2月5日解除了夫妻关系,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离婚。但是双方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为了购买二套房,同时双方签订了假离婚约定书,对双方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做了约定,虽然离婚协议已经生效,但是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分割第一套房产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最终,法院判决离婚协议的约定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撤销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对第一套房产按照夫妻共同共有的原则进行了重新分割。违约金当然是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在此次案件中与普通的假离婚不同的是,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前签订了假离婚约定书,因此撤销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虽然裁判不同,但对于假离婚获取利益,法院对于假离婚的认定都是一致的,即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之说,只要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就解除了离婚关系。但是,法官在处理离婚协议时基于不同的案件事实,会作出不同的判决。

案件思考

对于离婚案中,通过投机取巧的方式获取社会资源,并且行为违反了社会道德,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也触及到自身利益。在法律上,只要领了结婚证就判定为真结婚;领了离婚证就是真离婚,所以依靠假离婚获取利益是不可取的,要尊重婚姻、尊重规则。

在什么情况下隐瞒结婚或者离婚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有些人为了追求异性,隐瞒自己已婚,被误认为单身。至于隐瞒离婚,大部分是以防对老人孩子造成一些情感上的伤害,若不做违法的事情,不会有重大影响。但哪些情况下隐瞒结婚或离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一、婚姻法上的责任

如果一个人隐瞒结婚,以单身身份去追求异性后,与异性同居,那么就构成婚姻法上的过错,配偶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其进行损害赔偿。

二、刑法上的责任

若已有配偶,却重复结婚登记,或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公开对外,则构成了刑法上的重婚罪,对方被蒙在鼓里,确实不知道其有配偶的,主观上没有过错,也是受害者,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国的刑法第258条,会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民法上的责任

若瞒着配偶擅自处分夫妻共有的房产,对买家声称自己没有配偶,若被配偶发现,配偶可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卖房必须对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若买房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取得房屋的产权,则配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须以离婚为前提),还可以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无须以离婚为前提)。

四、刑法上的责任

若一个人在入职时,隐瞒真实的婚姻状况,用人单位能证明,该隐瞒会对其履行工作职责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会给用人单位造成潜在损失,用人单位可以主张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若用人单位规定两夫妻不能在同一个部门或者不能有上下级关系,否则其中一个必须调离,避免利益冲突,则若双方刻意隐瞒,则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规章制度作出相应的处理(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要看规章制度是否经过合法程序,具体的处理是什么)。

五、行政法上的责任

若一个人在办理重大事项比如出入境、官员财产申报时隐瞒了婚姻状况,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党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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