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济南天桥区起诉离婚

以下几种情形离婚,管辖法院该怎么确定呢

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经验分享:

夫妻双方想要离婚只有以下两种途径: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

选择诉讼离婚的第一步就是选择起诉的法院,这就涉及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了。下面,小编为您解读诉讼离婚中关于管辖的那些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管辖通常是“原告就被告”原则,但对于离婚诉讼,还有如下这些特殊情形:

夫妻一方或双方“人户分离”

案例1:

小王和小美系夫妻,妻子小美户籍在B区,丈夫小王户籍在A区。二人长期分居,妻子小美住在户籍地B区,而丈夫小王则住在C区。夫妻两人日常各类矛盾不断,妻子小美欲起诉离婚。

解答:

妻子小美可以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的户籍地);若有居住证明证实丈夫小王在某市C区至今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则可以向某市C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的经常居住地)。

另外,若有证据能够证明丈夫小王离开某市A区一年以上,妻子小美也可以向某市B区(即原告户籍地)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2:

继续案例1的情节,如果小美没有立即起诉离婚,而是离开伤心地来到D区居住了一年以上,此后向法院提出离婚。

解答:

此时,妻子小美只能向C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如果丈夫小王没有固定住所,小马可以向起诉时小王的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1、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除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如果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或双方被监禁

案例3:

居住在A区的妻子李某,要求与正在B区服刑的丈夫邓某离婚。经审查,邓某已在B区监狱服刑四个月,服刑前,邓某的经常居住地在C区。

解答:

应当由A区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4:

正在A区服刑的妻子李某,要求与正在B区服刑的丈夫邓某离婚。经审查,邓某已在B区监狱服刑三年。

解答:

该起离婚诉讼应由被告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说法

1、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下落不明的配偶提出离婚

案例5:

小马和小王系夫妻。多年前,丈夫小王离家出走,此后再也没有回家,失去联系、下落不明。几年前,妻子小马向法院申请宣告丈夫小王失踪。现在,妻子小马欲向法院起诉离婚。

解答:

应由妻子小马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离婚

案例6:

妻子小马和丈夫小王在国内某市X区结婚后,长期居住在某市A区。后二人移居在M国,并取得M国长期居留权。多年后,两人夫妻感情渐淡,妻子小马想起诉离婚,而M国却以两人系在中国结婚、离婚诉讼应由中国法院管辖,故不予受理。

解答:

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则妻子小马可以向某市X区或某市A区法院起诉离婚。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属地管辖原则,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离婚

案例6:

小马和小王户籍地在某市A区,二人出国前均长期居住在某市B区。之后两人在T国登记结婚并定居,此后两人均获得了T国的永久居留权。多年后,妻子小马发现丈夫小王外遇出轨,故向T国法院起诉离婚,但T国法院却表示,两人系中国国籍,应当回国诉讼,故不予受理离婚诉讼。

解答:

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妻子小马可以选择向某市A区、B区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属人管辖原则,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居住国外未定居的中国公民起诉离婚

案例6:

妻子小马户籍在某市B区,丈夫小王户籍在某市A区。小马和小王在某市C区结婚并居住数年后,妻子小马赴R国留学,放假时偶尔回A区居住。丈夫小王不堪分居之苦,欲起诉离婚。

解答:

小王可以向某市A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案例7:

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同意离婚后,小王试图改变现状,挽回婚姻,此后也赴R国工作。一年后,小王仍觉得感情已无法挽回,再次向法院起诉。

解答:

此时某市A区与B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律师说法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若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经常居住地证明可以作为起诉离婚的管辖依据吗

最近,本律师代理了一起涉外离婚案件。但我的当事人在准备自己的经常居住地证明证明时却遇到了问题。原来,我的当事人常年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而被告却常年在美国。因夫妻感情不和,我的当事人打算在国内

起诉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与婚姻法的规定,这种情况下,我的当事人可以选在自己经常居住地(截至起诉离婚前在某地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法院起诉离婚。为此,我的当事人在起诉前要取得经常居住地证明作为法院管辖的

接受委托后,我的当事人很快便拿来一张其所居住小区物业公司的一份格式化的“居住证明”。该证明的主体内容为“某某先生(身份证号:XX)为我小区居民,居住在XX小区XX楼XX单元XX号,特此证明。”

对于上述证明,本

离婚律师

认为其并不合乎法律意义上的经常居住地证明的格式。其中最关键的是缺乏居住时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居住时间必须是截至起诉离婚前在某地连续居住满一年。所以

是不会认可这种居住证明的。关于居住时间最准确的表述应该是:“从何时至今”才对。当然,这个时间要满足一年的法定要求。

暂住证可以作为起诉离婚案件法院管辖的依据吗

昨天,本律师一大早便来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双桥法庭办理一个

起诉离婚

案件的立案手续。由于被告虽然在北京市朝阳区生活居住了十多年,但其户籍地在山东,所以本

离婚律师

不能单凭被告的户籍信息向朝阳区法院起诉。对此,本律师依据以往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首先到公安机关调查了被告在北京的暂住信息。调查的结果显示被告最近一年的确在北京市朝阳区双桥地区暂住,于是我方决定向朝阳区双桥法庭

提起离婚诉讼

没想到的是:负责立案的

认为仅凭被告的暂住信息不能确定其经常居住地,还需要按照北京市高级法院出台的规定要求提交被告的租房合同。对此,本律师清楚的记得北京市高院的规定里不存在这位法官所说的条款,而且这位法官所说的所谓规定明显存在不合理之处。之所以说不合理是因为:有很多外地来京人员在北京居住并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租房居住,所以他们也不可能有什么租房合同。比如有的人是以配偶名义租房,或者直接住在配偶名下房产中。另外还有外地来京人员自己在北京有房产,根本用不着租房。按照这位法官的说法,上述这些人岂不明明常年生活在北京,却无法受北京法院的管辖吗?那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岂不是一纸空文吗?想想自己前两个月刚刚在朝阳区法院南磨房法庭同样以被告的暂住信息作为法院管辖依据而成功立案后,本律师委婉地建议该法官再查看一下北京市高级法院的规定。

果然,文件中的确没有这么个规定,这位法官很爽快地承认是自己记错了。于是,起诉离婚的立案手续得以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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