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怀孕期间起诉离婚

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一律不能起诉离婚吗

最近,本律师帮助男方在昌平区法院起诉正在怀孕妻子的离婚案件。案情大致是:蔡先生(化名,原告)的妻子刘女士(化名)与单位男同事有染,而蔡先生一直不知情。2014年4月,蔡先生出差2个月后回来却得知妻子怀孕并发现了实情,而妻子刘女士也承认所怀孩子与蔡先生无关,于是蔡先生打算起诉离婚。委托本律师后,蔡先生看到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起诉。这让蔡先生十分困惑:妻子与他人通奸并怀孕,自己凭什么不能

起诉离婚

其实,蔡先生对能否

离婚立案

的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我国

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而所谓“确有必要”的情形一般包括:男方有正当或紧迫理由、女方有重大过错。比如女方怀孕是与第三者通奸所致,或者男方人身安全收到女方威胁等。因此,蔡先生完全可以现在就向法院起诉离婚。

于是,在本

离婚律师

的陪同下,蔡先生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起诉书,与上述情况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蔡先生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蔡先生的起诉得以顺利立案。

2020年最新怀孕离婚赔偿标准

在我国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并没有一个很明确的赔偿标准,实践中往往都有多方面的因素,其中女方怀孕了怎么办?在我国出于对孕妇弱势群体的保护,在女人怀孕期间男方一般是不允许提出离婚的。但女方主动提出离婚,法院会根据其实际情况来要求男方给予补偿。拓夫律所律师为您整理介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法律的规定体现了对特定期间内对妇女、胎儿和婴儿的特殊保护。这是因为,在上述期间内妇女的身心都处于比较虚弱的状态,如果在此期间内男方提出离婚,对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儿、婴儿的健康都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所以,法律对该期间内男方的起诉权作了限制。

一、规定也不是绝对的,有些情况下,男方也是允许离婚的。例如:

、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是因为女方有自己的过错;是因为这时已经不存在妇女的身心都处于比较虚弱的状态的情况;是因为这时女方已经不是处于弱势地位,相反,男方处在弱势地位;是综合双方情况,最好地保护弱者利益的结果。)

、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

、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

、一方对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

二、但是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

、有配偶者;在女方怀孕期间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如果女方在怀孕期间提出离婚,其处理跟一般离婚案件区别不大。

女方得到赔偿的多少,不是因为在怀孕期间还是不在。赔偿要看是否有法律规定的情况出现,若无,一方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但若另一方为了早点离婚,愿意补偿或少分财产,这也是可以的。其赔偿金主要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构成。

离婚是夫妻双方的事情,离婚后会产生一系列后续的问题,这就需要有关法律政策来规范离婚赔偿问题。怀孕离婚赔偿标准应该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实行。当您涉身怀孕离婚的事件当中,需要对相关法律规定有所了解才能维护自身的权益不受侵犯。

女方怀孕了,坚决想离婚,怎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起诉离婚需要材料

1、写民事诉状,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请求离婚、小孩的抚养问题、财产依法分割;第三部分写事实与理由,把何时结婚、何时生小孩,因为什么原因离婚等情况写明。诉状最好打印,但最末处必须手签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层法院起诉,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3、立案的时候递交民事诉状2份、结婚证、夫妻两人的身份证(至少带上自己的)、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如果有财产需要法院分割,还要带上财产相关证据,如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需要交2套复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发给对方一份)。

判决离婚法定理由,也叫判决离婚法定原因或标准,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根据。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可见“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

离婚案开庭不去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被告未到场,由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一般须出庭参加诉讼,被告如果不出庭的,法院一般会向被告发出传票,如果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或者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被告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而如果一旦按缺席审判的话,被告就视为放弃了质证与辩驳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可能法官最后审判会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

第二种情况是原告未到场,在离婚诉讼中,原告本人的离婚意思表示,是离婚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夫妻感情状况,只能由夫妻双方亲自感受和提出主张,代理人则无权代为感受和提出主张。因此,原告本人未出庭、只由其代理人出庭代为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时,除被告方认同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代理行为无效,此时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当然,原告若是提出了不到庭的正当理由则除外。

而如果是两方都未出庭,法院则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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