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在哪里起诉离婚

离婚官司到底去哪个法院起诉

经常有当事人带着疑惑来咨询我,打离婚官司到底是去哪个法院起诉呢?有些有心的当事人会去法院咨询,被告知要去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双方户籍所在地相同,起诉无疑是很方便的,但有的情况是当事人的配偶户籍地在外省,要起诉还得去外地,顿时感到很难受,想到要去外地开庭,人生地不熟,而且担心当地有什么地方保护,当然这样的想法是多虑的。但不管怎么样去外地打离婚官司无论是花费还是耗费的精力都是远远高于在当地起诉的。这种情况下很多当事人迫切的想知道是否有在当地起诉的可能,这就需要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权规定的了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法律规定了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离婚诉讼是当然的民事诉讼,也应遵循这一基本原则。但基于离婚诉讼的特殊性,民诉法也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举例说明,女方户籍地是甲省A市,男方户籍地是乙省B市。女方离开A市超过一年或者男方离开B市超过一年的话,女方都可以在A市起诉。但问题又来了应该如何证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呢?关键在于搜集合法有效的证据:

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6、其他如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劳务合同等。司法实践中,暂住证是证明经常居住的常见证据类型之一。

你该去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很多人其实对这个问题没什么概念,殊不知这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我们总是把自己不懂的问题想的太简单,这就是无知无畏啊。现在很多夫妻的户籍都不在一个地方,或者居住地也不在一个地方,这就需要按照下面的步骤来确定受理案件的法院。第一步:区分是在军事法院还是地方法院:如果离婚双方都是军人的,由军事法院管辖;如果一方是军人的,地方法院和军事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双方都不是军人,当然就是地方法院管辖。第二步:区分法院的级别:我国法院分为基层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基层法院,一般都是县法院,区法院。第三步:确定是哪个基层人民法院。要明确这个问题,首先要懂几个概念:1、住所地:户籍所在地。2、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其次,确定的规则:1、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被告已经不在户籍地居住,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且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实际生活中,一般都会在户籍地法院起诉,因为举证的问题,你很难证明所谓“被告离开住所地一年且没有经常居住地”。3、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优先。实际生活中,所谓下落不明和宣告失踪都是需要你举证的,很麻烦。4、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优先。还有很多情况,比如在国外的定居的、在香港的,国外结婚国内要离婚的等等,这些情况出现的比较少,这就不多说了,说了也用不上。总之大家记住一点:原告就被告,一般由被告户籍地和实际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很多人其实对这个问题没什么概念,殊不知这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我们总是把自己不懂的问题想的太简单,这就是无知无畏啊。现在很多夫妻的户籍都不在一个地方,或者居住地也不在一个地方,这就需要按照下面的步骤来确定受理案件的法院。

第一步:区分是在军事法院还是地方法院:

如果离婚双方都是军人的,由军事法院管辖;如果一方是军人的,地方法院和军事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双方都不是军人,当然就是地方法院管辖。

第二步:区分法院的级别:

我国法院分为基层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基层法院,一般都是县法院,区法院。

第三步:确定是哪个基层人民法院。

要明确这个问题,首先要懂几个概念:

1、住所地:户籍所在地。

2、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

其次,确定的规则:

1、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已经不在户籍地居住,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且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际生活中,一般都会在户籍地法院起诉,因为举证的问题,你很难证明所谓“被告离开住所地一年且没有经常居住地”。

3、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优先。

实际生活中,所谓下落不明和宣告失踪都是需要你举证的,很麻烦。

4、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优先。

还有很多情况,比如在国外的定居的、在香港的,国外结婚国内要离婚的等等,这些情况出现的比较少,这就不多说了,说了也用不上。

总之大家记住一点:

原告就被告,一般由被告户籍地和实际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要离婚,去哪里起诉

不是所有的爱情都是花前月下

故事的结局该在哪里结束?今天叶律师分享一下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的问题。

问:两口子过不下去了,Ta还不同意离婚,我是要去民政局备案吗?

答:不!你需要上法院起诉才行。

问:我去我们工作地的法院起诉可以吗?

答:不是这样的哦,要找对法院才能诉讼离婚。

问:搞不懂,到底去哪里起诉?

答:《民事诉讼法》21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句话,起诉离婚要去配偶的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区级人民法院起诉。

问:我能不能到我的户籍所在地起诉?

有!以下几种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一、二项所指的身份关系的诉讼,一般是指结婚、离婚、抚养、赡养等等,因此,对我国境内、下落不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问:原告就被告,有没有例外?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A女户籍在广州市,B男户籍在东莞市,2015年在广州结婚,2016年B男前往上海发展,2020年A女可以选择在广州起诉离婚。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A女和B男户籍在广州市2015年在广州结婚。婚后A女前往杭州工作,B男前往上海工作,2019年A女提起离婚,选择在上海起诉。

如:B男长期出差,无固定工作地,A女起诉前三个月得知B男在上海临市的绍兴买了房子,出差以外均是住在此处,于是A女选择到绍兴起诉离婚。

问: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外国人的诉讼离婚去哪里起诉?

A:两口子都是中国国籍,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B:两口子都是中国国籍,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C: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D: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问:已经离婚了,离婚之后的财产纠纷,又当如何确定管辖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A:离婚后发生财产争议,对管辖有约定的,可以使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即与争议有关联关系的法院管辖。

B:离婚后发生财产争议,对管辖没有约定,这种情况,一般我们认为应当使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但是涉及到不动产的分割问题,属于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C:原被告双方均在国外,仅对国内的财产分割问题提起诉讼,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来说指房屋所在地。

作者简介:叶少玲律师,曾就职于某人社局,知名日企上市公司法务,劳动关系协调员,深耕于劳动法、婚姻法领域。微信/电话:1875818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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