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回避了怎么办

一方“躲着”不出现,如何说服法院判离婚实务技巧大放送

在我国,诉讼离婚本来就是一大老难题,没有法定理由,首次起诉离婚都要被驳回。

如果一方“躲着”不出现,不接法院电话,不接收诉讼材料,想让法院判决离婚更是难上加难。

恰好,近期又有一起这样的离婚案,法院大胆判决离婚了。

趁热打铁,赶紧给大家总结几个促使法院判决离婚的实务技巧。

一、缺席判决离婚的条件

判决离婚的理由有很多种,我把它们分法定离婚事由和酌定离婚事由。

法定离婚事由包括: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

出现这五种情况,法院无论如何都要判离婚的。

酌定离婚事由有很多,基本都规定在93年的司法解释里,潜规则就是第二次起诉离婚会判离。反正要判离婚,总能找到理由的。

为什么要提这个?

因为离婚诉讼很特别,几乎所有案件都可以申请再审,只有个别几个类型的案件不能再审,离婚案件就是其中一个。

也就是说,一旦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判决生效后,谁也不能申请法院再审,要求法院改判不准予离婚或恢复婚姻关系,即使存在严重事实认定错误或贪赃枉法。

所以,一旦有人躲着不出现,法院不敢轻易判离婚。

就拿近期缺席判离婚的案件来说,当初是女方起诉离婚,开庭时被发现转移财产,休庭后第5天就撤诉。我们代理男方接着起诉离婚,女方躲着不出现。开庭结束时,法官还嘀咕着可能不敢判离婚,怕对方来闹访。我说,对方上次已表明感情破裂,是转移财产东窗事发才撤诉的。法官说,关键人家的撤诉了,或许人家想挽回感情呢?

这是法官普遍的心态,只要让他酌情判离婚的,他都不敢判,生怕摊上事。

真正触动法官敢判离婚是因为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只有法定情形,法官才不怕担责。

因此,首次起诉离婚有没有法定理由,决定法官敢不敢判离婚。

如果没有法定理由,即使第二次起诉离婚,法官也未必敢判。

二、没有法定理由怎么办?

没有法定理由怎么办?这个问题确实很蛋疼。

但可以创造法定理由,或创造接近法定离婚事由的理由。

重婚、同居、家暴、吸毒、虐待、遗弃,这些理由都不用想,不可能主动揽上这些事。

唯一可以考虑的就是分居两年和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需要对方下落不明满两年,而且还要先有一个宣告失踪的诉讼程序,公告期要3个月。

如果不是一开始就真的失踪,没有报案寻人,不可能再走这样的程序。而且大部分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不是真的下落不明,而是对方躲着不出现。

因此,只有分居两年是可以真正主动创造出来的。

比如,可以在起诉前就搬到外面住。

很多人在第一次起诉时不注意,在诉状中或法庭调查时没有讲到感情不和的分居时间。可能分居的时间才1-3个月,大家不以为然。正因为大家不以为然,如一方提出这个事实,对方一般不会否认。这个经双方确认的事实,在下次离婚时就发挥作用了。

近期办理的案件,就是双方在法庭中承认分居时间,我们才得以在后续的离婚案中证实双方已分居两年。

从第一次起诉时就开始分居,经过第一次诉状公告和第二次判决公告共4个月,再加上普通程序6个月,第一次离婚就经历10-12个月了。再过6个月起诉离婚,又经历2个月公告,6个月的审限,怎么也凑够分居两年了。

如果一开始不这么做,后续对方继续躲着不出现,这个婚可能会离不掉。

三、特别技巧

1.不提财产分割

缺席判决离婚的案件,一般不要提财产分割,只提离婚和孩子抚养两个诉求。

这是经过无数次诉讼得出的经验,很多时候法官想判离婚,也会要求你撤回财产分割的诉求。

这是因为一方不出现,双方的财产状况究竟是怎样的,难以查明。一方已经“被”离婚了,最后财产也被侵吞,法院很容易摊上事。

2.庭审时重点突出法定离婚事由

我们千万别以为对方不出庭,你主张什么事实,法官都会认可。

一般而言,法官会对双方的感情状况细节问得更仔细,用以判断当事人是否撒谎。如果当事人毫无准备,对生活、感情细节支支吾吾,法官可能会认为这个当事人隐瞒着不少事情,尤其是不是他本身是过错方。

而作为律师,最重要的任务就是提供能证明符合法定离婚情形的证据,并在庭审中引起法官对该事实的重视。否则,开完庭后法官先入为主认为不能判离婚,连书面代理词和证据都不仔细看。

3.庭后要提交理据充分的书面意见

在我看来,庭后书面意见相当重要,主要作用有两个:

第一,运用证明充分论述符合离婚的法定事由。

第二,打消法官非法律因素的疑虑。

为了引起法官重视书面意见,可以在庭审发表观点时就先口头这样表达:

为了不占用法庭宝贵的时间,在法庭上针对是否感情破裂的问题简要发表X点意见,庭后提交详细的书面意见。

......

庭后为了代理词能否引起法官重视,标题也十分重要。

关于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因李某多次赌博被处罚符合离婚法定条件的代理词

关于陈某与冯某离婚纠纷案因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应判决准予离婚的代理词

这样法官看到标题,就知道我们要表达什么,跟判不判离婚是否有重大关系。既然标题都提到符合法定条件了,法官一般都会看内容,只要内容不是扯淡的,就会认真看完。

内容方面,首先要运用证据证明符合法定离婚事由,其次还要强调这是一定要判离婚的情形,法院要排除非法律因素的干扰,敢于判离婚,若不判离婚,会对原告造成何种影响,最好能提供相应的案例共法官参考,毕竟不是每一个法官都试过对这类案件判离婚,要让他心里有底。

总而言之,缺席判决离婚需要有法定离婚事由方能有保证,且不要提财产分割诉求,需要通过一定的技巧排除法官内心的疑虑。

以下是我们代理词节选的内容,供大家意会,不能言传。(ps:这个代理词所描述的事实和论证表述,几乎复制在判决书所查明的事实里了。代理词所涉及的人名、时间、地方和情节均已改编)

本文首发于离婚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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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方躲避不出庭婚能离成吗

离婚一方躲避不出庭,法院是可以缺席判决的。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仍然是夫妻感情破裂。当然,对方不出庭这个行为本身是不能推定夫妻感情破裂的。

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告不出庭,原告经常会收到法官的建议,希望原告能和被告和好,撤回起诉。对于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在此情况下撤诉不见得明智。尤其是对于配偶已经失踪多年的夫妻,本来起诉就是想结束这种守寡的现状,又怎么能听从法官的建议回去和配偶和好呢?

起诉离婚缺席判决,是指离婚案件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夫妻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值得注意的是,法院适用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是被告必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如果法院未经合法传唤,即便被告没有出庭应诉,亦不能缺席判决。这是我国法律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答辩权,实现司法程序正义,所专门设置的法律制度。因此,经合法传唤是缺席判决的前提。

对于被告拒不接收法院的传票,或被告早已失踪下落不明,此种情况应如何处理?法院应当如何传唤被告才能缺席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程序来完成对被告的通知义务,公告送达60日的公告期一满,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决。但是,公告送达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其一、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其二、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根据民诉法第78条至83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人的。

虽然,依照法律,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被告不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对缺席判决离婚还是比较慎重的,遇到这种情况法官一般会努力作原告的工作,希望其撤诉。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还曾专门出台法律适用问答来指导基层法院的工作:“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上述回答供你参考。

起诉离婚该怎么办

作者曾写过一篇介绍如何起诉离婚的文章,供你参考:

起诉离婚是指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离婚问题,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解除双方婚姻问题的诉讼行为。通俗的说就是离婚“打官司”。

起诉诉讼不见得是解决离婚纠纷的最佳选择,我们也并不鼓励当事人将所有的纠纷都提交到法院解决,但如果纠纷到了不能协商解决的程度,您就应该勇敢地走进法院,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对法律和诉讼程序不够了解,有很多到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都有一种手足无措的感觉,认为到法院办事“麻烦”,其实通过以下的讲解,您会发现起诉离婚打官司并非深不可测,必要时还可以委托律师协助,以免“花冤枉钱,跑冤枉路”,耽误了太多时间,把案情搅得越来越乱。

一、起诉离婚——走好离婚诉讼的第一步

起诉离婚首先一点——夫妻双方要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只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才能向法院起诉离婚;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或只有同居关系,就不能起诉离婚,即使起诉了法院也不予受理。

起诉离婚应向法院递交诉状及相应的证据材料。诉状在离婚诉讼中处于当中重要的地位,它是法官最先接触到的反映案情的材料,也是被告答辩的依据。诉讼没有严格的格式,只要包含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四个部分即可。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要写清楚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足以辨别其身份的要点。诉讼请求是整个诉讼活动“运转”的中轴,法官的审判活动围绕诉讼请求的具体事项展开,没有提到的请求一般不会调查。因此,书写诉讼请求要完整、明确和具体,不要漏列请求。比如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就应该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及小孩如何抚养、财产如何分割、是否要求赔偿或补偿等等。起诉离婚的事实部分应简明扼要,切忌写成流水帐,诉状中的理由也要写清楚、充分。

向法院起诉离婚时,离婚案件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法院对离婚案件的管辖范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很多人对此都感到陌生。下面介绍一下法院的案件管辖。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也可以到其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特殊情况下,原告还可以到原告的户籍地或临时居住地起诉离婚。详细的管辖规定,建议参考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或当面咨询律师。

二、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离婚案件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您广泛的诉讼权利,同时,您也要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当事人有权请求调解。

三、起诉离婚时注意离婚诉讼中的一些期间规定

诉讼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规定的是您的胜诉权在多长时间内受保护,诉讼期间则是指具体诉讼行为应当在什么期限内完成,否则该权利将不能行使。下面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要诉讼期间:

四、必要时要及时进行财产保全

作为起诉离婚的原告,您或者您的亲属、朋友是否遇到过这样的情况:虽然拿到了胜诉的裁判文书,但却拿不到一分钱,因为对方当事人在法院判决前就将所有的财产转移了,等到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候,被执行人早已人去楼空了。对这种行为,有没有应对的办法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如果您在诉讼之前或诉讼过程中发现对方当事人有转移财产的迹象,您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的方式包括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房屋、扣押车辆等等,总是只要是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可以保全。一旦被告的某项财产被采取了保全措施,那么您就可以“高枕无忧”地进行诉讼,如果离婚案子胜诉,即使被告拒不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也有现成的财产可供执行。当然,财产保全也不是没有限制。首先,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应当属于给付之诉。其次,保全应当具有法定的事实根据和事由。再次,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应当与诉讼请求金额大致相当。最后,法院要求提供担保的,您必须提供担保,并且在保全错误或败诉时负责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产生的损失。由此可见,申请保全也要慎重,不能由着自己的性子来,否则就可能为此付出代价。

财产保全分两种,诉讼前的保全和诉讼中的保全。在诉讼过程中,您随时可以申请保全。此外,在诉讼之前,如果遇到紧急情况,如果您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您可以在起诉之前就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措施,这就是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您必须提供担保,并且要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30日之内起诉,过期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可见,财产保全是对付“老赖”的“尚方宝剑”,但您在使用时也请格外慎重,否则将得不偿失。

假如您的财产“不幸”被法院保全,您该怎样对待呢?我们建议您保持冷静,积极配合法院做好相关工作,离婚诉讼中财产保全不等同于没收,最终的结果还得由判决来定,所以没什么好紧张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您可以向作出保全的法院申请复议,若保全或先予执行确有错误,法院会立刻纠正,但复议期间保全措施同样生效。如果您不通过正常程序,而采取不合作、甚至暴力抗拒的行为,您将会依法受到制裁,这样非但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反而只会添乱。

五、想打赢离婚官司要有足够的证据充分的举证

在离婚诉讼中,您提出的主张要得到法院支持,您需要提出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还要在开庭审理中经过对方当事人质证,法官认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裁判依据。因此,正确了解如何举证,对您进行或准备诉讼十分重要。

我国民事诉讼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履行相关证明手续。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附中文译本。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取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缴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离婚诉讼的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但需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六、熟悉离婚诉讼庭审程序

离婚案件的开庭审理大致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评议、宣判等几个阶段。在案件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和应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包括您的姓名、年龄、职业等情况,并向审判长报告。能正常开庭的,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然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随后,审判长宣布正式开庭,宣布案由以及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并询问您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如果您提出回避申请,您需要说明理由。如果您不提出申请或者申请被驳回,庭审将继续进行。在法庭调查阶段,先由原告宣读诉状,被告然后进行答辩,审判长或审判员将根据双方诉辩情况,确定案件争议的主要焦点,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请求和主张,按原告、被告的顺序分别举证、质证。质证时,当事人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如果您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有关证据并获得准许,法院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将作为您提供的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法庭调查结束后,庭审就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围绕全案事实、法律责任等发表意见。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然后是被告其代理人。在法庭辩论中,您的发言要紧紧针对争议焦点,如果发言与案件无关,审判长或审判员有权予以制止。如果您觉得在开庭时未能充分发表您的意见,还可以在休庭后将您的意见写成书面材料提交法庭。法庭辩论结束后,庭审将进入评议、宣判阶段。这里要提醒您,如果您是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在开庭审理中未经许可中途退席的,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如果您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七、起诉离婚时的诉讼费用

起诉离婚到法院打官司要缴纳一定的诉讼费用。首先,诉讼是由国家提供的过重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国家必须为此投入各种资源,比如机构、人员、法庭、经费、时间等等。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诉讼程序更为严谨、规范,其成本也更高。其次,合理的诉讼费用,可以使当事人客观地评估其纠纷的负责程度、胜诉机率以及诉讼的投入与其预期利益之间的比例等等,促使当事人采取理智而务实的行为,使部分纠纷通过和解、调解送才等其他方式加以消化,避免过多的纠纷用如诉讼。最后,合理的诉讼费用还有助于当事人积极和慎重地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防止滥用诉讼,减少诉讼投机或诉讼突袭的可能性。

诉讼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三种。法院决定受理民事案件时,起诉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缴纳一定的费用,这就是案件受理费。离婚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2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2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缴纳诉讼费。申请费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按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主要包括两类:申请执行费和财产保全费。另外,还有一些其他诉讼费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主要包括:(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助费;(3)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这些申请费用在离婚案件中并不常发生。

前面所讲的诉讼费用的缴纳,仅是原告预交,该费用到底由谁承担,要等案件审理结束后才能确定。一般来讲,一审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以下几种负担诉讼费的特殊情况需要注意:(1)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当事人按承担责任的比例负担。(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3)撤诉案件,由原告负担,但减半收取;驳回起诉的案件,由原告负担。

希望上述回答能够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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