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起诉离婚

第一次起诉,当庭判决离婚

开庭时间发生在2019年6月28日。

按正常逻辑来说,离婚诉讼第一次判离的可能性不大,特别是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的时候。

而这个案子不但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而且本案原告关于感情不和方面,并没有什么证据,反而被告提供了较多证据佐证双方感情很好。

之所以能够当庭判决离婚,除了原告主张双方之间分局5年外,主要还是庭审发挥以及其他一些案件因素。

且听我娓娓道来:

一、起诉情况

:原告女方在2018年下半年起诉,被告男方提起管辖权异议成立,最终案件在2019年6月28日开庭。

(补充案情:原告女方起诉前,我作为代理人,对双方进行过两次面谈和解工作,原本有较大和解成功的可能性,但最终还是因为男方不同意而告终)

二、案件案情

:原告女方称双方已经分居5年,女儿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自毕业后一直考研多年未成功,后从事写小说等自由执业工作,收入不稳定。因被告不承担家庭开支,双方感情开始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被告男方称双方感情非常和谐,没有长期分居,并且在诉讼前以及诉讼期间,原告女方还多次从外地来深圳同被告相聚,故不同意离婚。

三、证据情况:

原告方除了提供结婚证、出生证、孩子入学证据外,并没有其他关于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

被告为证明双方感情很好,提供了近期三人一起拍摄的照片、小孩为从外地转学至深圳的入学通知、为就近照顾小孩而租房的合同、原被告宾馆开房的记录等。

四、委托情况

:原告委托我代理本案;被告委托某宇宙所的代理人代理本案。

五、出庭情况:

双方当事人及各方代理人均出庭参与诉讼。

六、答辩情况

: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七、案件分析

:单凭上述主张的事实与提供的证据,一审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更不要谈当庭判决离婚了。

八、庭审经过

:本案能够当庭判决离婚的关键,就在于开庭过程的庭审发挥,主要因素如下:

1、开庭前,我让原告提前一个小时到法庭,在核实案件材料、告知庭审经过与要点后,对庭审经过进行了一次模拟演练。

2、在开庭过程中,因为被告提供的证据是当庭提交的,我在庭前并没有任何准备。因此我在质证过程中,抓住本案核心(分居5年的主张)进行质证,使得原本对被告非常有利的证据,在我方质证后反而显得对我方有利。

3、在法官询问过程中(这是本案当庭判决离婚的关键,上述第2点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铺垫),被告回答的内容与其所称的双方感情很好的主张有较大出入,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法官的反感。例如:

法官询问:“被告,如果不判决离婚,你今后会怎么做?”被告回答称:“今后小孩由我这边抚养。如果小孩不愿意跟我,我也没办法。”

法官询问:“小孩跟原告生活期间,你是否有支付生活费?有无证据佐证?”被告回答称:“有,没有证据佐证,而且就算我没有支付生活费,因我们双方还是夫妻,原告支付生活费也就等于我承担了生活费。”(注:法官询问此问题,就是我方在质证的时候,指出自小孩出生至今,被告仅给小孩买过一箱牛奶)

4、在最后陈述阶段,原告情感爆发,当庭哭泣,感人至深。(原告是一个比较开朗向上的人,离婚纠纷感情爆发是比较常见的,但是也要恰到好处,适可而止。)

注:1、上述内容全凭记忆阐述,关键部分(庭审质证与法官询问部分)不大精确。2、这种案件并不多见,可遇而不可求。

第一次起诉离婚且法院可能不会判离时还有必要提财产情况吗

本律师今天之所以要谈这个问题其实是想解释一下诉讼费的事情。先说案例:昨天,本律师在北京市昌平区法院代理了一起离婚案件。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刘女士(化名,原告)与男方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很不好,频繁发生矛盾。2015年10月,双方开始分居至今,目前尚未满两年。期间,刘女士多次找到男方协商离婚问题,均被男方拒绝。于是,李女士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而诉讼中涉及到的

离婚财产

价值约三百万元。

接受该案件的委托后,本

离婚律师

给刘女士分析了案情:鉴于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未满两年,不符合感情破裂的标准。加之本次是刘女士第一次起诉离婚,所以如果男方在法庭上表示不同意离婚,则法院基本上会驳回我方的离婚请求,而财产也自然不会被分割。我方必须要等半年后第二次起诉离婚才能达成目的。同时,根据我国离婚案件收费办法的规定及北京市法院目前的收费标准,离婚案件的基本收费是150元(简易程序75元),但当所涉及离婚财产价值超过20万元时,向法院所交诉讼费就会超过上述数额。既然本次诉讼的结果很可能是被驳回,本着离婚律师应该尽力维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所以没有必要从一开始起诉就提出要求分割双方价值一百余万的财产。可以在起诉书中先提

,然后在庭审中根据被告是否表示同意离婚再决定是否提

离婚财产分割

问题。由此,根据本律师的建议,刘女士在前期立案时只要求离婚而不提财产问题,故法院只收取了75元诉讼费。

该案于昨天开庭,不出所料,被告不同意离婚,眼看法官只是象征性地询问了双方的婚姻情况便打算草草收场回去写不准离婚的判决后,我方自然不会再提离婚财产之事。否则,刘女士要补交不少诉讼费,而得到的却是一样的不准离婚判决。这是一种离婚诉讼中很实用的节约诉讼成本的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次起诉离婚法官建议我撤诉,这样可以节省三个月流程时间进行第二次诉讼

第一次起诉离婚,无论是通过什么形式结束的,无论是调解和好,更无论是撤诉、判决不准离婚等,总之,只要当事人起诉过一次,就可以从事实上认定为第一次起诉离婚。毕竟,起诉的相关证据,法院有案号,有档案可以证明。

但是,作者的经验是,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撤诉目的是节约时间,但往往效果不好,其原因在于:

1、从法院的角度讲,撤诉几乎可以推定为“因为和好而而撤诉”,如果不是为了和好再给对方一次机会,那么为何而撤诉。这是不是可以说明你对对方还有感情?否则为何不坚持诉讼?

2、有很多人撤诉是在调解阶段,或者刚刚立案,此时撤诉甚至连自己的主审法官都没有见到,下一次再起诉,法官根本对你这个案子没有印象。

3、丧失了开庭调解的机会。

4、没经历开庭审理,夫妻双方的矛盾不能算作完全摊牌,无助于对方接受离婚的事实。如果第二次再起诉时摊牌,是不是等于耽误了半年多。

要知道,我国法律对起诉几次才会判决离婚并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也就是说,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必须判决离婚。如果第一次起诉对法官的印象不够深刻,法官很可能不把第二次起诉视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总而言之,作者认为,除非第一次起诉可能涉及公告送达,否则都没有必要撤诉。撤诉,弊大于利。上述回答,属一家之言,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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