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女子起诉离婚

以案说法女子两次起诉离婚 法官温情调解止纷争

案件背景

婚姻里的两个人,无论之前多少纷争,多少哀怨,多少不甘,在拿到离婚证的那一刻,前尘往事似乎都结束了。婚姻家事法官都是婚姻“和事佬”,只会劝和不劝离吗?

基本案情

刘某与丈夫徐某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长期分居,夫妻感情逐渐淡漠。刘某已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前一次由于被告徐某不同意离婚,且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婚生子年幼,故未准予离婚。如今,刘某再次起诉,因双方当事人均在外地,不方便线下开庭审理,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法官决定采取互联网庭审方式开庭。

裁判结果

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坚持离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与徐某离婚,孩子由徐某抚养,鉴于刘某暂无经济收入,暂时不用支付抚养费,债务各自承担。至此案件圆满解决。涉及婚姻家庭、抚养赡养等“小案”有很多,这些都是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大案”。

律师解读

实际上,无论是恋爱还是婚姻关系,涉及了很多法律权利义务。无论是结婚、离婚均须当事人自愿作出意思表示,属于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来说,如果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国樽婚姻家事律师提醒您,虽说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是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最有力的保障,但当婚姻关系破裂无法修复时,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应因离婚而割裂,理应尽到对孩子的监护职责。对拒不执行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女子5年5次起诉离婚终于判离,民法典这一条威力太大

2021年4月30日,历经5年,5次起诉离婚,宁顺花终于离婚了。

这5年她不知受过多少苦,一次次起诉,却一次次被驳回,但她始终没有放弃,终于得到合理公正的结果。

》》时间线梳理:

事已至此,尘埃落定。

有个问题需要注意,宁顺花之前4次起诉离婚不判离,为什么法院这次会准予双方离婚呢?做出该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法典》第1079条第5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宁顺花多次起诉要求与陈定华离婚,离婚态度坚决。陈定华虽然口口声声说不想离婚,但其所作所为并未让夫妻关系得到改善,甚至还殴打宁顺花及她家人,夫妻矛盾加剧,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并且宁顺花自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与陈定华分居生活已经超过一年,因而《民法典》新增的这一条款,是法院准予宁顺花陈定华离婚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如何理解这一条款?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反复诉讼离婚难的问题,《民法典》这一条款有望解决此类难题。

离婚案件当事人在初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感情无法挽回,说明初次诉讼后夫妻感情没有改善。况且当事人致力于解决婚姻关系,从尊重婚姻自由的角度,应当准予离婚。

注意,再次起诉证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是重中之重。能够证明夫妻分居事实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一方在外居住的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等。

②双方签署的夫妻分居协议,因感情不和分居相关的聊天记录等。

③证人证言。但法院常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夫妻分居的事实,一般不单独采纳证人证言。

④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居住证明。

关于本案你有哪些看法?需要法律帮助可以和我聊聊。

女子起诉离婚,法院未支持,后被家暴老公持刀杀害

2017年,魏某与小董相识,就在两人交往刚2个月时,魏某就因小董割双眼皮对她实施了暴力行为。尽管如此,两人仍在不久后结婚,婚后魏某多次对小董进行了家暴。据悉,两人结婚期间,魏某多次对小董实施家暴,其中有6次报警记录,魏某2次被传唤进公安部门。

2018年8月,因不堪家暴,小董向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魏某离婚。魏某不同意,法庭也没支持小董的诉求。2018年12月,魏某有对小董实施家暴,邻居报警后,阻止了魏某的行为。随后,两人正式分居,小董回娘家居住。

2019年4月,南京市江宁区公安分局对魏某发出了家暴告诫书,禁止他继续实施殴打等行为,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

2019年6月2日,小董和父母在某商场与魏某因离婚一事爆发冲突。纠纷中,小董的父亲被推搡倒地,小董则被殴打致脑震荡、鼻骨骨折,后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9月初,小董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拟于当年9月30日开庭审理。

2019年9月26日,南京市江宁某小区发生一起命案,41岁的魏某当众将妻子小董残忍杀害。

也不知有意还是无意,本案要是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开庭,必然会引起更大的民意反弹,估计婚姻家庭篇立法者祖宗十八代都能被扒拉出来。

法律规定离婚冷静期的适用条件是双方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即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在冷静期内均有反悔权,如若一方在冷静期内反悔,另一方执意要离婚呢?那只能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

基层法院心里苦啊,本案案件就多,现在又推来一大批婚姻案件,这是要为以后退休做专职居委会大妈提前做准备吗?有缺的是,如若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得离婚,得,又迎来一个半年离婚冷静期。

不仅是当前的《民法典》还是之前的《婚姻法》,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女方有报警行为,不存在女方提供家庭暴力证据不能的情况。本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法律明确规定的“应当”适用成了“可以”,法院的判决是否错误?法官是否构成枉法裁判?是否应对有关人员追责?

——想多了!!辩解理由是:直接责任人是凶手;18年判决不得离婚,19年故意杀人,早就没了因果关系。

根据《刑法》规定,虐待罪属属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全国一共有多少起虐待罪案件呢?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5939755件案件,其中虐待罪有231件,占比,额……0.0038%。这比例还不如盗窃、侮辱尸体罪。

为何虐待罪比例如此之低?应当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是虐待属亲属之间犯罪,报警会承受一定压力,七大姑八大姨肯定要啰嗦几句(计划生育好啊,没有七大姑八大姨);二是其犯罪性质与故意伤害罪类似,但刑罚却轻很多,加上亲属求情(被害人谅解),很有可能都不会被判处实体性;三是熟人社会,担心施暴者打击报复,除非全家搬家,与之前的一切斩断关系;四是被害人心理压力巨大,家庭暴力的人心理肯定不太正常,这种人啥事都能做得出来。

笔者没有解决家庭暴力的办法,毕竟现有法律框架和那群立法老大爷的思维里,允许你离婚已经是法外开恩了,还想咋的?只能等80-90后座上立法者的位置了。话说回来,80-90后以前也叛逆过,现在又来教育叛逆的孩子——人的思想会随着年龄变化的。

来源:法律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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