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时,民政部门一般要求双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上达成共识,并形成书面材料后再为其办理离婚手续。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以下情况:协议离婚后,双方当事人对解除婚姻关系本身没有异议,但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或解除财产分割协议。我们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民政部门就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共识的结果。精华阅读:如何写离婚起诉书,法院离婚起诉书怎么写
你能请律师在国外写一份离婚诉讼并提交给当地法院吗?是的,你可以授权一名律师在本案中代表你。
我们能不能不去另一个地方起诉离婚?严格来说,夫妻不能在其他地方通过协议来处理离婚。因为《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5条规定,婚姻登记的管辖范围应划分为行政区域。(一)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的婚姻登记,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点击阅读
对任何一方来说,这都是对其财产权的自由处置。该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应接受该决定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有争议的,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有关规定。法律规定有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况,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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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婚姻关系毕竟也包括身份关系,而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注定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在处理这种争端时,不能忽视身份关系,而简单而完全地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这一解释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例如,在人民法院应支持当事人变更或撤销《分割财产协议》的案件中,明显的不公平和重大的误解并没有在明确列出的条款中具体说明,而是基于这种考虑而设计的。当然,我们并没有完全拒绝这些未指明项目的申请。我们只是认为必须严格限制这些项目的应用。如果这些规定在案件中确实适用,法官可以根据《解释二)》第9条处理,因为该条中有一个灵活的条款,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根据现行规定,我们将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的,人民法院就应依法受理。但是,当事人是否享有实质性上诉权,取决于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能否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诉讼请求。此外,当事人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因违约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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