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一般是由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应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
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
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被宣告失踪的,被劳动教养的,被监禁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事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1.非军事人员对军事人员提起离婚诉讼时,军事人员为非文职军事人员,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团以上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后一年内夫妻双方离开住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离开居住地一年后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华侨在国内结婚并在国外定居,如果居住国法院以婚姻缔结地法院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为由,拒绝接受离婚诉讼。
五、华侨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如果离婚诉讼由居住国法院管辖,国籍国法院不予受理,由一方原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一名中国公民在国外居住而另一名中国公民在国内居住的离婚案件,由一名中国公民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外国当事人应当向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国内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离婚的案件,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不予承认,当事人向原住所地或婚姻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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