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有外遇起诉离婚

男方出轨起诉离婚胜诉大吗

小王年纪轻轻,事业有成,与结发妻子小李在县城开了好几家化妆品专卖店。钱包鼓了,小王思想却滑坡了,变得贪图享乐起来,经常出入歌舞厅,出钱大方,是朋友圈里有名的钻石王老五。

空虚的小王把花钱当享乐,身边隔三差五变换着女朋友,早忘了与妻子同甘共苦的誓言。风言风语传到妻子小李的耳朵里的时候,小王已经搭上了一个姑娘,准备离婚了。看到妻子发现了自己出轨的秘密,小王反而觉得轻松了,终于不用躲躲藏藏了。几番争吵后,小王向发圈起诉离婚,妻子小李坚决反对离婚,并向律师咨询,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该如何判决离婚呢?

起诉离婚的,法院能否判决离婚,讲究是否夫妻两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也会从保护受害者的角度出发,确定是否判决离婚。结合本案,丈夫小王属于过错方,而小李明显是受害者,因此小王的第一次起诉,在妻子小李坚决反对离婚的情形下,大概率的会判决不准离婚。

当然法律从来没有规定,禁止婚姻过错方离婚。婚姻过错方起诉离婚,若符合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法院照样会判决离婚。这时候对于受害者的保护可能会更多的体现在财产的分割方面予以倾斜,或者在过错方出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或者家暴等情形时,受害者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自由其实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婚姻可以凑合,但是不可维系的婚姻,放手可能也是一种解脱。

男方有出轨行为法院为何还不判离婚

今天,一位刚刚拿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驳回其离婚请求判决书的女士联系本律师要做咨询。这位女士在咨询中一再强调男方与婚外有染,却对法院驳回其离婚请求的结果万分想不通。

经过询问,本离婚律师得知:这位女士与男方原本是大学同学,经过多年恋爱于前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一次偶然的机会,女方无意中打开男方的手机后赫然发现里面存储了十余张男方与婚外异性过于亲密的照片。对此,男方则万般抵赖。一怒之下,这位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并索赔精神损失费30万元。

开庭后,面对女方的指责,男方仍然不承认自己有出轨行为,且不同意离婚。很快,法院便做出上述一审

离婚判决书

,驳回了女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分明是自己有理,却被法院驳回,这位女士万分想不明白,于是找到本婚姻律师进行咨询。

对于该判决结果,本律师认为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1、双方对于该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男方是否出轨。”对于该问题,应该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该由这位女士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然而,这位女士在诉讼中除了“控诉”男方出轨外,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甚至连其当初看到的男方手机中的照片也未收集、保全。对于出轨这种任何人都不愿意公开的个人隐私,男方自然也不会承认。于是,关于这个焦点问题,法官的做法只能是“无法认定。”

2、退一步讲,即便这位女士拿出了男方出轨的证据,出轨情形只要不是非常严重,且男方表示会痛改前非的话,法官仍然会以未达到

婚姻法

所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法定标准为由驳回女方的离婚请求。

正因为上述原因,法官才在离婚判决书中写道:“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在婚后由于生活琐事,以及原告怀疑被告出轨等问题而产生矛盾,致使夫妻不睦。对此双方应当积极面对、正确对待,以相互尊重、互相谦让的态度处理彼此间的矛盾。如双方能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多交流、多沟通,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可见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尚有挽回余地,原告也应给予被告和好的机会。现经审查,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事实和理由尚不充分,其要求离婚之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故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何某诉被告李某离婚之诉讼请求。”

男方婚内出轨还起诉离婚,女方可以获得赔偿和多分房产吗

婚姻如穿鞋,合适与否只有亲身体会才知道。在现实生活中,鞋和脚不合适的情况时有发生。当感觉不舒服了,不能削足适履,又无法改变鞋子,那么就只有及时脱鞋。所以,离婚虽不是什么值得炫耀的事情,但也绝对不是什么不可言说的事。如果婚姻需要技术,那么离婚就需要算术。上海李梅就经历了一场公正的“算术”。

2011年,李梅与薛凡结婚,婚后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套价值275万元的住房,薛凡出资215万元,李梅出资30万元,剩余贷款30万元由薛凡付清。次年,两人的儿子出生,李梅喜不自胜以为能过上幸福平静的日子。可惜现实都不是童话,婚后,薛凡因升职被派驻外地,很快与一个名叫吴燕的女人开始了婚外恋。2013年5月,两人开始同居。此后薛凡一直背着妻子与吴燕住在一起,只在周末回家。

后来,薛凡另觅新欢,向吴燕提出分手。气愤的吴燕找到李梅,给她展示两人在一起的确凿证据,并鼓动李梅一起去控告薛凡犯有重婚罪。李梅这才知道,丈夫背着她同别的女人已经生活了三年半之久。然而李梅想到年幼的儿子还奉劝吴燕作罢,但这件事导致夫妻关系急剧恶化。

薛凡是否涉嫌重婚罪?

重婚罪是一种刑事犯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生活中常见的姘居、通奸、婚外恋、包养等都不会构成重婚罪,一般属于道德调整范畴。具体到本案中,薛凡与吴燕的长时间的同居行为,符合重婚罪的犯罪形式之一: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所以薛凡已经涉嫌触犯了重婚罪。但由于重婚罪属于“不告不理”,即除非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一般情况法院不会主动受理,本案中吴燕才会鼓动李梅一起去主动控告薛凡。

2017年5月起,薛凡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梅离婚。李梅第二次也同意与丈夫离婚,但双方在共同房产分割和精神损害赔偿上产生了分歧。一审法院根据市场评估房产价值是750万元,综合房屋来源、共有状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双方对房屋贡献大小等,酌情确定薛凡对房产享有55%份额(412.5万元),李梅享有45%份额(337.5万元),并以李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薛凡为过错方为由,驳回了她要求薛凡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李梅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李梅是否可以主张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具体到本案中,薛凡已经涉嫌重婚,属于过错方。李梅作为无过错方,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都有资格提出损害赔偿,并且薛凡应当对李梅的精神损害作出赔偿。

二审中,上海一中院认为:首先,应认定薛凡是过错方,无过错方李梅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结合具体情节,酌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万元。再次,对于夫妻共同房产,虽然薛凡的出资比例明显大于李梅,但由于薛凡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也因他对家庭和幼子尽到的责任明显小于李梅,故确定对房产的分割比例按照原审确定的房价由李梅享有60%份额(450万元)、薛凡享有40%份额(300万元)。

为什么李梅可以多分房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具体到本案中,付出较多义务的李梅,可向薛凡要求补偿。法院在依法分割财产时遵循了给予补偿的原则,公平保护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照顾家庭投入较多一方的利益。

家庭作为社会细胞最基本的组成方式,由于少数人对婚姻道德观念的淡薄,婚姻越来越多的被遭受侵害。虽然我国的婚姻法已经对弱者地位给予了应有的倾斜性照顾,但是,在部分弱势群体遭受侵害的时候视野只局限于一个道德层面。

希望受害者能主动把道德问题上升到法律制裁,掌握证据,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尊严及合法权益。

律视微言,听律师讲生活中的法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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