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属于什么案件

诉讼离婚的条件是什么,离婚起诉书有哪些内容

一、诉讼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诉讼离婚的条件,主要在《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

家庭暴力

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在婚姻法解释中还有一些情形,被归纳为:有的属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如一方重婚、非法同居;有的有悖于婚姻目的,如一方有生理缺陷、下落不明;有的属于根本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情形,如草率

;有的则成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诱因,如虐待、遗弃或有赌博等恶习;而有的则是夫妻感情不和的事实证明,如夫妻长期分居。

二、离婚起诉书有哪些内容

(一)离婚起诉书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代理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

(二)离婚起诉书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三)离婚起诉书要写明起诉时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告人自己签名或盖章,起诉的时间。

离婚起诉书写完后,要求一式两份,送到法院即可。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可见“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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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起诉离婚案件的庭前会议

相信正在办理起诉离婚的当事人对于庭前会议都比较陌生。顾名思义,庭前会议是指在正式开庭审理离婚案件前由法院召集原、被告双方就审理有关工作提前进行准备的活动。虽然在2015年最高法院才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规定,但其实各级法院多年前就已经做了很多类似的尝试。根据本离婚律师参与庭前会议的经验认为:该项活动对于当事人来说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作用。

一、组织交换证据,并尽可能排除无效证据。有些离婚案件非常复杂,涉及的证据类型多种多样。如果等到正式开庭时再将这些证据一一出示并进行质证,必然导致庭审无法及时结束,而且还有证据突袭之嫌。为此,法院可以组织原被告双方在庭前会议阶段交换证据,让双方可以提前进行审查并做好相应的准备,避免在庭审时毫无头绪,大家相互之间甚至都不知所云。另外,有的当事人认为有些证据对于案件审理非常关键,但自己无法获取,需要由法院调查取证。对于此类情况,法官也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决定是否有必要调取。对于没有必要调取的,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这么做不仅能节省司法资源,还能适当引导当事人准确把握诉讼的要点,提高诉讼效率。

二、明确诉讼请求与争议焦点。在庭前会议阶段,

可以让离婚双方当事人各自表述对于离婚问题的意见。不仅要由原告逐一说明自己的诉讼请求,还要询问被告是否有所补充。在原被告均充分阐述了自己的要求后,法官便可以进一步明确双方争议的所在。比如是

判决离婚

与否的问题?子女抚养如何确定?还是离婚财产的分割方面有分歧?明确了争议焦点之后,法官可以在庭前会议阶段告知双方提前准备,待正式开庭时将这些问题解决清楚。

三、尝试进行调解。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调解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坚持的一项原则。故而在庭前会议阶段,法官明确了双方的争议焦点之后也可以凭经验决定是否尝试进行调解。对于非原则性分歧,也许法官的几句话便能让当事人的思想豁然开朗,进而达成调解协议的例子俯拾皆是。

综上,既然庭前会议有如此重要的作用,本婚姻律师建议大家要把庭前会议当做正式开庭审理来对待。做得好的话,很可能对您的案件审判带来非常大的帮助。

诉讼离婚是什么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协议离婚不成的话,很多人都会选择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那么诉讼离婚需要承担哪些费用?

诉讼离婚的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诉讼费收费办法来判定:

1.离婚案件每件需向法院交纳50元到300元。

2.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3.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4.离婚诉讼费由原告在起诉时预交,法院审理后,在判决中确定诉讼费的负担,一般由败诉方负担。

5.如果原被告双方都有责任,由双方分担,对于离婚案件,由于其特殊性,诉讼费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另外,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可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受理费。

离婚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负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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