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两方户口所在地不一样

夫妻双方户口两地怎样起诉离婚

婚姻是美好的,而美好的婚姻需要建立在双方都有感情的基础之上的,如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不能共同生活的,可以结束婚姻关系,放过自己也放过对方,那么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双方协商一致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还有一种就是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那么起诉离婚的话就会牵扯到一个问题,户口没在一个地方到底去哪一方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呢?关于这一问题,今天四川履正律师事务所小编就针对这一问题为大家进行了整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民法典对户口两地如何起诉离婚没有作出规定,而民事诉讼法规定,户口在两地的,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通过上文履正小编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地方的,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好了今天的小知识就讲到这里了,感谢你的阅读,如果在实际生活中遇到还不清楚的可以咨询我们履正律师!

提起诉讼离婚必须回户口所在地吗

一些在外地的夫妇在走离婚程序流程的情况下,一般都没空回到家,此刻便会去本地的法院起诉离婚。那么为了更好地让大家可以详尽掌握提起诉讼离婚必须回户口所在地吗有关法律问题,下边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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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家详解相关内容,期待对大家有一定的协助。

一、提起诉讼离婚必须回户口所在地吗

夫妇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正常情况下要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假如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检察院所管。假如夫妇彼此离去居住地超出一年,一方提起诉讼离婚的案子,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检察院所管。

二、离婚诉讼的所管

中国公民的居住地就是指中国公民的户口所在地;中国公民的经常居住地就是指中国公民离去居住地至提起诉讼时已持续定居一年之上的地区,但中国公民住院治疗就诊的地区以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优先选择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所管。

三、离婚诉讼具有哪些行为主体

对提到离婚诉讼人的规定,是规定提到离婚诉讼的人务必合乎的要素,没有

备这种基础要素,人民检察院未予审理。

1、提到,务必是夫妻关系的一方被告方,别的一切第三平均不可以起诉被告方的真实身份明确提出离婚诉讼;

2、起诉一方,务必与被上诉人具备合理合法夫妻感情,即彼此务必是合理合法直系亲属,别的关联不可以提到起诉离婚;

3、起诉一方,务必具备彻底的民事行为能力工作能力,不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工作能力的人不可以提到起诉离婚;

4、起诉一方,务必向人民检察院递交离婚起诉状及团本各一份,民事起诉书时要有确立的诉请、客观事实、原因、资产的切分、儿女的照顾及有关的直接证据;

5、夫妇现有资产的明细(含房地产、个股、债卷等);

6、上诉人应呈送能证实其与被告的合理合法夫妻感情的结婚证或夫妻感情证明文件;

7、上诉人需向有地域管辖的人民检察院递交离婚起诉状。

假如合并审理自己不可以到庭或是觉得必须请一个人委托参加起诉,能够依规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参加起诉,但合并审理务必是合乎所述规定的行为主体,所有人不能代理商。

之上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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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家梳理的“提起诉讼离婚必须回户口所在地吗”的相关内容,根据所述內容我们可以了解中国公民的居住地就是指中国公民的户口所在地。

夫妻双方的户口不在同一个城市,这种情况可以在工作地的法院通过判决形式离婚吗

您好,若夫妻双方的户口不在同一个城市,若双方没办法回户籍地办理协议离婚,是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的。提出离婚的一方可以向对方经常居住地申请诉讼离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为经常居住地。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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