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的缺席判决
离婚案件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根据身份关系不能被代表的原则,离婚诉讼只能由婚姻双方自己提起(无民事行为能力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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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缺席判决是否适用于离婚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除非本人不能表达意愿,否则仍应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求离婚,不要求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将诉讼文书向失踪人员公告。”
第157条规定:"在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中,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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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除上述情况外,其他离婚案件一般不适用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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