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法院起诉离婚案例

【亲办案例】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就判离,法院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律师观点分析】

女子遇人不淑,和人品极差的男人结婚,生育小孩,婚后偶然机会才发现男方的种种劣迹。经过李涛律师的细致工作,法院一次判离。众所周知,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理由是夫妻感情破裂。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本案中李涛律师是如何举证让法官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案情简介】

案由:离婚诉讼

原告:李某(女方)

诉讼代理人:李涛律师

被告:陈某(男方)

2015年女方经人介绍,认识了男方,两人相识不到一年结婚,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男方的父母在深圳有一套房产,婚后双方和男方父母住在一起,本来生活还算不错。但是,2018年女方在男方洗澡时无意中听到男方手机响起,看了一下男方的手机,顿时晴天霹雳,五脏俱焚!

原来,男方在微信中同时和十来名女性交往,不仅同居,甚至有的女方堕过胎。女方从微信中联系到一位王姓女孩,两人见面后交谈才得知,男方不仅瞒着已婚的事实和其他女性同居,而且频繁借用女方的名义申请贷款,女孩上当受骗,经济损失高达几十万元!

不仅如此,女方陪王姓女孩到公安报案,才发现男方居然是刑满释放人员!之前因为同样的情况,被判刑五年,认识男方时才刚释放不久。

女方的心情可想而知,自己大学本科毕业,有体面的工作,没想到嫁的老公居然是这样一个人!女方悲愤交加,怒不可遏,找到李涛律师代理案件,希望尽快结束婚姻,结束这段痛苦不堪的生活。

女方的诉讼请求是:1、判决离婚。2、儿子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男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4、男方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即男方以同样手法,谎称生意周转,用女方名义申请的贷款)。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婚前故意隐瞒曾被判刑的事实,婚外与他人同居,被告经常去澳门赌博,盗刷原告的信用卡,欠下大量债务为由起诉与被告离婚,现有在案证据可以证实原告的上述主张,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双方夫妻感情,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对原告诉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鉴于被告的婚内与他人同居行为确实造成原告情感上难以弥补的伤害,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XXXXX元,鉴于其中部分是原告向亲戚借款,被告不予认可,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确定为XXXXX元,被告应偿还其中的一半,即XXXXX元。

最终法院判决:

1、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

2、婚生儿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

3、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4、被告支付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XXXXX元。

【办案心得】

本案中被告没有出庭,委派了律师,表明其坚决不同意离婚的观点,对于婚外与他人同居、盗刷原告信用卡、经常去澳门赌博等观点全部一概否认,甚至不惜编造谎言。

审判实务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除非证据确凿,否则第一次起诉时法院很难判决离婚。李涛律师在庭前做了大量准备工作,联系到两名女性受害者,经法院准予两人出庭作证。法官对证人进行了详细的询问,了解到男方婚外与他人同居,盗刷女性信用卡等种种劣迹。证人的陈述与原告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可以相互映证,最终被法院采信。

法院能够一次就判离,基本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证人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关键作用。

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证言是民事证据的一种,但是证明力一般情况下不如书证,因为证人有说谎的可能。因此,办案中如果律师想让证人证言真正起作用,应当设法说服证人出庭作证,接受法院的盘问。否则,仅仅凭着证人签名的材料,法院很难查清事实。

因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需要付出极大的努力,积极寻求解决方法,尽力搜集己方的有利证据,才能达成最佳的办案效果。一份胜诉判决的背后,是律师经年累月的经验累积和辛勤付出。

第一次起诉离婚虽然可能被驳回,但也不要轻易撤诉

法院对起诉离婚案件都是要进行调解的。对于法官来说,调解成功的结果有两种:1、法院制作离婚调解书,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说服原告暂时放弃离婚的打算并选择撤诉。其中,原告选择撤诉可能是基于多种因素的考虑。本离婚律师发现比较多的撤诉原因是:第一次起诉由于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标准,法院迟早会驳回,与其继续拖延,还不如提早撤诉,等半年后再说。对此,本律师站在原告的角度始终不建议撤诉,因为第一次起诉离婚后选择撤诉并不意味着半年后第二次起诉离婚就一定能够获得

离婚判决

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起诉离婚问题的付女士(化名)。根据她的描述是由于她与长期分居而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于是男方于前几个月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立案后,法官很快打电话通知了付女士,并安排于一周后先行调解。调解当日,双方来到了法庭落座后,因为调解尚未开始,所以法官并没有出现,只有一名书记员一边核对材料,一边询问付女士对离婚的态度,期间也没有向付女士做送达离婚起诉书的手续。当得知付女士不同意离婚后,这位书记员便做起了男方的思想工作。意思无非是:这是第一次起诉离婚,女方不同意,所以可能会驳回男方的离婚请求,继续开庭只能是耽误时间,还不如先撤诉,半年之后再起诉。于是男方当即接受了书记员的建议,办理了撤诉手续。

听了付女士的描述后,本

还是很惊讶的。虽然离婚诉讼中的撤诉情形见得多了,但在书记员的鼓动下,如此高效的撤诉还是第一次见到。高效之处就在于:付女士竟然连离婚起诉书都没看见,任何送达手续也没做。这与原告到法院办理起诉离婚立案手续后,法院还没通知被告,原告马上又撤诉的效果无异。可以想见男方半年后再起诉时,付女士完全可以说自己不知道曾经的离婚诉讼,因为付女士无从知道起诉书里写的是什么,男方起诉的到底是什么事情。如此一来,付女士可以继续表示不同意离婚,则法院很可能还会驳回男方的离婚请求。

一场涉及7个判决\裁定的离婚诉讼

最近发现一起打了很多年的离婚纠纷,其中一处房产还涉及金融借款纠纷,赵先生从事放贷工作,与案外人刘先生存在频繁大额资金往来,法院没有支持赵先生关于涉案房屋资金来源的陈述及证据,我们先看看这7个相关判决/裁定,有点长,需要耐着性子看完~~

1、2015年11月房山法院离婚判决。赵女士和赵先生于2012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2013年9月12日育有一子。2015年11月26日经北京房山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儿子由赵女士抚养,赵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在该离婚诉讼中,赵女士要求分割03A房产,房山法院认为该房产可能涉及他人利益,不宜在本案中进行分割。

03A房产购买情况如下:2013年赵先生与侯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03A房产,房屋总价款750万元,赵先生于4月9日至5月31日期间分五次支付房款共计750万,其中300万为赵先生母亲贾女士卖房的房款,并交纳税款共计66万余元,房产登记在赵先生名下。

2、2017年10月西城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赵先生于2014年9月向中信银行贷款443万元,以03A房产作为抵押,在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在公证处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贷款放款至赵先生指定的银行账户北京某公司账户。自2016年10月29日起,赵先生逾期偿还贷款本息。中信银行于2017年将赵先生起诉至北京西城法院,并申请赵女士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赵先生归还欠款本金296万及相应利息,赵女士承担连带责任,并请求对03A房产行使抵押权,进行优先受偿。赵女士称该贷款其不知情,赵先生伪造了单身证明和户口本,以单身身份申请贷款,并办理抵押。西城法院结合涉案房屋购买于赵先生与赵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购房款来源的陈述、房山法院在处理二人离婚案件时的论述,认定涉案房屋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赵先生未经赵女士同意,进行抵押,损害了赵女士的利益,抵押权不成立。中信银行对赵先生的户籍信息、婚姻状况的审核存在重大过失,对涉案房产的抵押权不构成善意取得,故对中信银行对03A房产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2017年12月二中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中信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向二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支持优先受偿权。二审法院认为鉴于目前赵先生和赵女士对于涉案房屋是否属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存有争议,该争议事实直接影响到中信银行对涉案房屋抵押权的行使,故在涉案房屋的权属经法定程序确认之前,对中信银行要求确认其对赵应龙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暂不做处理。

4、2018年12月丰台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判决。2018年1月,赵女士向丰台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03A房产80%归赵女士所有,20%归赵先生所有。

审理过程中,赵女士认可300万元为贾女士出资,赵先生提出,为购03A房产,自刘先生处借款500万,2014年9月赵先生以03A房产作为抵押向中信银行贷款443万元,该贷款赵先生指定收款账户为北京某公司,赵先生称该贷款用于偿还自刘先生处的借款。由于赵先生从事放贷工作,与刘先生有频繁大额账务往来,法院对于赵先生的证据未予以认定,认为剩余房款450万元及税款66万余元由赵某1、赵某2的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综合双方出资比例、对家庭的贡献,以照顾女方为原则,判决03A房产由赵先生和赵女士按份共有,赵先生占60%,赵女士占40%。

5、2019年2月北京二中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撤诉裁定。丰台法院判决后,赵先生上诉至北京二中院,后申请撤诉,二中院准予撤诉。

6、2020年12月北京房山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判决。2019年,赵先生向北京房山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除了诉讼费外提起四项诉讼请求:(1)分割房山营房胡同房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增值部分;(2)赵女士支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将共同存款转移至其妹账户中属于原告的11万元;(3)赵女士支付03A房产租金收益15万元;(4)赵女士承担03A购房债务221万。房山法院判决营房胡同房产归赵女士所有,购房贷款由赵女士偿还,赵女士向赵先生支付房屋折价款8万余元,驳回了赵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7、2021年2月北京二中院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判决。赵先生对一审法院关于221万元债务的判决不服,对该项提起上诉,请求法院确认221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二审法院驳回赵先生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历时6年,涉及4个法院,7个判决/裁定,在离婚案件中,场面可谓壮观。对一些法律问题做归纳分析如下:

1、离婚案件的管辖:原则上是原告就被告,即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由于上述案件中,有赵先生提起的,有赵女士提起的,中间又有户口的迁移,所以涉及了较多法院。离婚财产纠纷涉及房子的,不涉及专属管辖,还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2、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民法典时代,离婚后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民法典前时代,对于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3、父母出资购房的归属及出资性质认定。民法典时代: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无论房子单独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还是单独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或者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对认定父母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不明确,一般认定为借款。如果已经明确了父母出资是赠与,但对赠与自己一方的子女还是赠与夫妻双方不明确,一般认定为赠与双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父母希望自己的出资属于子女个人财产,必须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父母的出资是赠与子女自已一方的。民法典前时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废除)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赵先生的这个案子因为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前,适用原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贾女士的出资应视为对赵先生一人的赠予,但丰台法院、房山法院对03A房产贾女士出资部分的性质均未予以提及,为什么发生这种情况,我也很多疑虑,结合查询到赵先生还有很多其他债务的情况看,妄自揣测赵先生是为了逃避债务,没有主张贾女士出资部分的房产份额。

4、抵押合同无效后抵押权的处理。上述案件中,中信银行与赵先生的抵押合同由于侵害了赵女士的利益,被认定无效,但抵押权被认定不成立是有问题的,由于物债二分,不动产物权自登记之日起即生效,抵押权经合法登记已经生效。但由于侵犯了赵女士的合法权益,赵女士可以申请撤销该抵押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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