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起诉离婚律师电话

起诉离婚案件中一定要写明被告的联系电话吗

通常来说,法院对于起诉离婚的诉讼状是有一定格式要求的。比如需要具备明确的原、被告,及相关基本信息等。然而在实践中,有时因为男女双方分居多年,而导致双方形同陌路,早已失去了对方的某些信息,这种情况下又该如何书写离婚起诉状呢?对此,本离婚律师以最近接受的一起婚姻案件为例说明如下:

我的当事人(女方)于多年前在北京与意大利籍的男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便因为夫妻感情不和,男方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而分居至今。期间互不联系。女方仅知道男方回到了意大利,对于其目前的联系电话则全然不知。

既然不知道被告的联系电话,本律师便实事求是地在离婚起诉状中没有填写男方电话号码。没成想在起诉立案时,立案庭的法官却认为这种不写被告联系电话的起诉状是不符合要求的,于是拒绝办理立案手续。

对于这位负责立案的法官的观点,本婚姻律师是无法苟同的。理由很简单:没有一项法律规定自然人必须拥有电话号码,更何况是身在国外的当事人。既然法律允许当事人可以没有电话号码,这位法官凭什么要求我方必须提供被告的电话号码呢?显然法官的这项要求缺乏法律依据。这位法官之所以要求提供被告的联系电话,无非是考虑法院联系被告的方便问题。然而其在顾及自身办案方便的同时,也不能不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啊?本案中双方分居多年,早已互不联系。原告无从知晓被告是否有联系电话,更无从知晓其电话号码。

本想和这位负责立案的法官讲讲道理,但转念一想:这位法官只是负责立案。真正联系被告,向被告做送达的是审判法官。于是,我方便在起诉状中填写了被告多年前曾经使用过,现在早已成为空号的电话号码。

见到起诉书中有了被告的电话号码,这位法官当即给我们办理了立案手续。这不是形式主义吗?

法院打不通离婚被告的电话,接下来会以何种方式联系被告

最近,本律师代理了一起

离婚诉讼

。我的当事人是原告并且在国外。由于双方分居已经很多年且不联系,所以,我的当事人只能提供对方原来的电话外,再无其它联系方式。为此,在起诉前,本

离婚律师

特意调查了一下对方的住址信息,并且在获得了被告的确切住址后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等待了两周的时间后,法官突然给本律师打来电话,通知说我方提供的被告电话打不通并询问是否还有对方的其它电话。由于电话联系被告最为便捷,所以法官在向离婚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时首选的方式就是给被告打电话并通知被告自己来法院领取。于是,本律师马上和我的当事人取得了联系。然而,我的当事人的确无法提供其他与被告有关的电话。这种情况下,法官通常还会采取哪些送达方式呢?根据本离婚律师的办案经验:法官下一步通常会按照离婚起诉书上被告的地址向被告发司法专邮,即采取邮寄送达。为了使案件进展加快,本律师马上又找到了法官并建议其尽快按照被告的住址对其邮寄送达。由于是法官们惯常采取的送达方式,这位法官也欣然答应。案件进展到此,便进入了等待邮寄送达结果的阶段。

由此可以再假设一下:如果邮寄送达也不成功,法官们还会采取什么其他送达手段吗?手段当然有,而且就是通常大家所知的公告送达。即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待公告期满后便视为被告已经得到法院的通知,并如期开庭。且不论届时出现

被告拒不出庭

的情况。当然,公告送达时间比较长,对急于离婚的原告来说并不是好的选择。所以本律师建议准备

起诉离婚

的您:在正式起诉前最好查清被告的各种联系方式,起诉后及时给法官提供较为便捷的方式,以达到您尽快离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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