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满足这7个要求,才能办理离婚
婚姻就像是一只碗,破了很难再恢复原状,即使粘上了,裂痕也永远都在。夫妻感情不和,很多都会选择离婚,但是离婚也不是件容易事,它和任何事情一样,也是要走程序的,大致梳理了几点条件,每一点出问题都可能影响离婚证的办理。
1、当事人是合法登记的夫妻;
离婚是有夫妻关系的当事人夫妻关系的解除,因此,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如果他们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则不能确认其夫妻身份,就不能办理离婚手续。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原则上不应按登记离婚的程序解除。(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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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根据《婚姻法》规定:不但结婚需要双方自愿,离婚也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如果是非自愿离婚,即受第三者干涉和指使下离婚的,这种情况法院不予离婚。
3、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均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
4、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
不管是什么原因离婚,受伤最大的还是子女。所以,婚姻法规定,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在离婚时,必须对财务做出合适的处理,将子女安排妥当才能离婚,这个条件不满足,基本上离不了婚。(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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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XX街道或XX街道的常住户口;
6、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婚姻法规定,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代理他人办理离婚的,法院不予支持。
7、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证件的合法有效也是办理离婚的条件必备之一,如果发现当事人伪造证件办理离婚的,法院对当事人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对伪造证件的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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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可以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六个月后or一年后
说实话,这个问题困扰了我很长时间,终于有了新的理解,理解不一定对,还需要实践的检验。
大家或多或少都听说过,一般来说,如果没有《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规定的如下5种情形,法院第一次是绝对不会判决准予离婚的。
这个时候怎么办?按照2021年1月1日之前的经验,六个月后,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
原则上
】会判决准予离婚。
理由很简单: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驳回后,原告又向法院起诉,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翻译成大白话:
要是感情没破裂,谁这么无聊打两次官司!
但是,2021年1月1日之后,以往的经验能否继续适用就成了一个难题。
原因很简单,《民法典》第1079条第5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六个月后,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这个时候肯定没办法满足分居满一年的条件,怎么办?判离还是判不离?
这时,我们一定要去探究立法者的意图。立法是让离婚变得更容易?还是让离婚变得更难?
我的理解:
如果说是【
离婚冷静期制度
】,无疑是让离婚变得更难,进而才能有效限制草率离婚和冲动离婚。
二次判离制度
】,目的反而是让离婚变得更容易。
以往,二次判离缺乏法律依据,只是以司法惯例的形式存在。这直接导致,存在某些特殊情况,出现第二次不判离、第三次不判离、第N次不判离。
为了保障这部分人的离婚自由,进而规定了该条款,解决久判不离的问题。
既然,该条款只是为了解决久判不离的问题,那么,以往六个月后,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应当判离的情形,在2021年1月1日之后,也应是如此,不会有任何变化。
翻译成大白话:该
条款的使命在于解决久判不离的问题,而不在于限制离婚。限制离婚,有离婚冷静期就够了。
所以,总的结论是:2021年1月1日之后,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驳回,六个月后,又向法院起诉,
【原则上】
法院仍然会判决离婚。
协议离婚:先冷静30天诉讼离婚:分居一年起诉两次就可以离婚
张康兄律师婚姻家事法与财富传承(公众号)
重磅内容预警——
1、啥?离婚冷静期?先冷静30天再离婚?啥事儿也不干,净往民政局跑了,算了,交给律师,去法院起诉离婚吧,省心!
2、啥?现在不用分居两年,分居一年就可以离婚啊?大喜讯啊!
3、啥?对家庭贡献大,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补偿?家庭煮夫和主妇的福音啊!
4、up主:我来up一个录像遗嘱,请我的100万铁粉为我见证~!
5、你知道为什么民法典一个条文就让万千律师叫苦不迭吗?
6、你知道为什么民法典生效日期要定在2021年1月1日吗?
它来了,它真的来了!
民法典即将问世,其中一个条文就让律师们叫苦不迭,为什么呢?且看——
律师们这些年掉的头发,全都错付了~~!!!
让我们捧起厚厚的民法典,从头来过……
你知道为什么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生效日期却定在2021年1月1日吗?因为——
很多当事人也问张律师,听说新婚姻法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对我结婚、离婚有什么影响啊?
但实际上,很多律师和当事人都是过于杞人忧天了,民法典并不是一部全新的法律,而是在原有法律基础上,适当删改、新增部分法律规定,让原有的法律规定更加完善、合理。
我们只需要了解和掌握民法典的修改内容,查缺补漏,就能很自如地掌握这部百姓生活的百科全书啦!
本文选取民法典中当事人最关心的夫妻财产、离婚、继承等内容变化,和大家分享!
婚姻家庭编
一、夫妻共同财产中,增加“
其他劳务报酬
”和“
投资收益
”,现代人的收入方式和途径较之以往更加多元化,“
其他劳务报酬
”和“
投资收益
”很好地弥补了原婚姻法中夫妻财产的局限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和其他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
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中,将“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修改为“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由列举改为表述范围。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新增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直接纳入。
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1.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签字、事后追认等);
2.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债;
3.债权人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活经营。
哪些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四、新增婚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防止一方久拖不离、趁机转移财产的现象,一言以蔽之:不离婚,即可分财产。
哪些情形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隐藏、转移、挥霍财产;2.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
3.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不支付医疗费。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一、新增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注意,离婚冷静期,只针对协议离婚的情形,诉讼离婚并没有冷静期的规定。
个人认为,离婚冷静期,对冲动型离婚有一定的“劝和”作用,但对于铁定离婚的当事人,根本就是一种负担。
而且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比如,大量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案件,直接涌入法院进行调解离婚,增大了法院压力。
根据张律师的办案经验,从法院收案到调解离婚,15天以内是完全有可能的。(仅针对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均无争议的案件而言)。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
三十日内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新增一种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即两次起诉离婚+一年分居,降低了判决离婚的门槛,相对实现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只是相对分居满两年而言)。
目前司法实践中,有的人起诉四五次都有可能无法离婚,当事人只有结婚自由,却没有离婚自由。
民法典实施后,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协议离婚,一方可直接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6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两次诉讼均按简易程序处理的话,刚好是3个月*2+6个月=1年,也就是第二次起诉就可以判决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删除离婚请求补偿时需“夫妻书面约定财产AA制度”的前提条件,意味着夫妻离婚成本增大,需要补偿另一方对家庭的贡献。
这个规定提示广大饮食男女:赶紧抢着做家务、带孩子、照顾老人吧!有助于形成热爱劳动、热爱家庭、和谐美好的社会新风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离婚损害赔偿增加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至于哪些行为属于“其他重大过错”,并没有界定。个人认为,一方面,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给夫妻双方协议约定的空间,出轨等情形有望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分割财产,增加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六、删除转移财产的认定前提条件“离婚时”,过去,一方往往在离婚前恶意转移财产,另一方无法证明对方转移财产时双方已经感情不和,法院就不会认定转移财产,这严重损害了夫妻一方的合法财产权。民法典生效后,只要在婚内转移财产的,离婚时都有可能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继承编
一、新增打印遗嘱。
这是与时俱进的规定,以前的继承法要求立遗嘱人必须“亲笔书写”,导致一些打印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被法院判决无效。
这个条文,是时代发展、科技发展的产物,遗嘱形式更加灵活,立遗嘱更加方便。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二、新增录像遗嘱。
拿起手机自拍就能立遗嘱了呢,别忘了找两个见证人哦。(up主:我来up一个录像遗嘱,请我的100万铁粉为我见证~!)
个人认为,录像遗嘱,不容易篡改,更能体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而且现代通讯设备如此发达,立遗嘱更加高效。但录像遗嘱如何保存原始载体,需要实践检验。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三、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侄、甥可代位继承,也就是将被继承人的侄、甥也纳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避免遗产无人继承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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