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案件时,如何确定离婚诉讼案件管辖法院

首先,一般来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婚姻缔结地(通常指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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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二)被告失踪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三)被告被劳动教养的;

(4)被告被监禁;

(5)被告都被取消了城镇户口。

三、下列情况适用于离婚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

(1)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的离婚案件应由法院管辖

1.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的,一方提出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军事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1.非军事人员对军事人员提起的离婚诉讼,其中一名军事人员是非文职军事人员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诉讼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原被告双方均被撤销城市户口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华侨在中国结婚并在国外定居的,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的管辖。

(五)华侨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定居国法院以国籍国法院必须受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居住地或者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六)一方中国公民在国外居住而另一方在中国居住的离婚案件,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外国当事人应当向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国内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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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离婚案件,如果双方中国公民都在国外但尚未解决,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不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当事人可以向原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律师建议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住所;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从居住地到起诉时间的连续居住地。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在户籍所在地结婚

后去外地居住的离婚案件应由何地法院管辖的函

198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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