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莱芜法院

该起诉离婚案件应由哪个法院受理

本离婚律师半年前曾经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处理了一起离婚案件。由于是第一次起诉离婚,不符合法定夫妻感情破裂标准,故被法院驳回

诉讼请求

。现半年已过,我的当事人(女方,原告)打算再次起诉离婚。然而,由于双方的居住情况比较复杂,所以首先要解决向哪家法院起诉的问题。

先介绍一下相关情况。女方户籍在北京市朝阳区,由于工作原因一直居住在广东省深圳市。男方户籍在山东省烟台市,第一次起诉时经常居住地在女方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但是现在的居住地在福建省厦门市。

一、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述情况,我们需要首先确定几个具有法律意义的地点:

1、原告(女方)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2、原告(女方)经常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

3、被告(男方)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4、被告(男方)经常居住地。这个地点在第一次诉讼时是北京市朝阳区,目前没有经常居住地;

5、原告起诉时被告(男方)居住地——福建省厦门市。

二、确定了上述几个具有法律意义的地点后,我们还需要看看与之相关的法律法院管辖权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将上述第一、二项内容结合后可以挑选出两家可以受理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法院:被告(男方)住所地法院——山东省烟台市某法院与原告起诉时被告(男方)居住地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某法院。

最终,原告(女方)决定向山东省烟台市某某法院起诉离婚。

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移送管辖,第二次起诉应该去哪个法院

最近,本律师正在处理一个涉及管辖问题的二次

起诉离婚

案件。该案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张先生(化名,原告)与李女士(化名,被告,户籍地在北京市海淀区,经常居住地不详)因夫妻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去年8月,张先生以女方户籍地为管辖依据而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离婚。海淀法院受理后,女方便以经常居住地在东城区为由而提出管辖异议,(依据是北京市东城区某物业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自己截至张先生起诉时一直居住在东城区某小区满一年),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审理。鉴于女方不同意离婚,且双方未达到法定

夫妻感情破裂

标准,又是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不可能判离婚。为了尽快结束第一次诉讼,于是张先生也同意移送至东城法院。就这样,该案第一次起诉便在东城区法院进行了审理,结果当然是驳回了张先生的离婚请求。现距离第一次判决驳回已满6个月,张先生又委托本律师准备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于是牵扯出该向哪个法院起诉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本

离婚律师

认为:确定管辖的前提是要找到被告的户籍或者经常居住证明。本案中,由于第一次诉讼被告所提出的物业证明并不真实,且已过期失效,所以在本次离婚诉讼中无法再使用该证明作为管辖的

。目前可以使用的只有被告的户籍证明。所以第二次起诉仍应该首先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

确定了管辖法院后,本律师于上周来到海淀区法院。没想到负责立案的法官却认为:该案第一次审理是在东城法院,所以本次起诉还应该区东城法院。如果东城法院不受理再回来立案。既然法官这样讲了,本律师只好又去了东城法院。结果东城法院立案法官的观点与本婚姻律师相同——既然无证据表明被告目前仍在东城居住,该案第二次起诉仍应向海淀区法院提起。

就这样,本律师于今天返回海淀法院并找到了之前那位法官。这次很顺利,该法官二话不说便收下了我们的起诉材料。

起诉离婚应该去哪个法院

通常情况下,男女双方协议失败后应该由其中一方作为原告以

夫妻感情破裂

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然而,我们身边有很多法院,到底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呢?虽然都是人民法院,可是当事人往往依据自己对某个法院的印象、离自己远近、自己活着对方是否熟悉等多种因素而倾向于选择某一个法院,但是法院管辖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定。下面,本离婚律师就来简单地讲解一下起诉离婚该去哪个法院的问题。

首先,根据

婚姻法

与民生诉讼法的规定,最基本的一条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告应该去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离婚。被告所在地又可以分为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户籍地顾名思义,而经常居住地是指从原告起诉前一年连续居住的地方。如果被告的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原告就要去被告的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

举个例子:甲的户籍地在北京市西城区,而甲从前年就在北京市海淀区居住。此时原告就要前往甲的经常居住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办理起诉离婚手续。

其次,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原告也可以向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离婚。而如果双方都已经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以上是普通离婚案件中最常见的几种法院管辖情况。此外,还有比较特殊情况下的:军人之间的离婚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在国内结婚并在国外定居华侨的离婚案件的管辖,一方在国内另一方在国外或者双方都在国外的离婚案件法院管辖等等,需要结合您的具体案情由专业离婚律师帮您分析确定对您最为合适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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