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工厂资金不足,李某多次向王某借款,并约定了还款期限。李牟某因突发疾病去世后。王某认为李某的妻子和女儿有义务偿还贷款,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第二被告归还贷款93700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结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纠纷案,判决被告人潘、李在各自继承李的范围内偿还原告王贷款93700元。
被告潘是李某的妻子,被告李某是李某的女儿。李某因资金不足,向王某借钱开办包装厂。2008年1月1日,李牟某向王某发出借条,称:李牟某因处理包装厂资金不足,向王某借款93,700元。它计划在2008年6月底偿还一半,在年底偿还一半。
审理过程中,被告潘、李辩称,当时李向原告借款,我们并不知情。李牟某没有遗产。
经审理,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向李某提供贷款,李某应按照约定向原告王某偿还贷款及利息。李某在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前死亡,未能偿还上述贷款。作为李牟某的第一继承人,第二被告应在各自继承李牟某遗产的范围内偿还李牟某的外债。由于证据和法律证据充分,原告要求第二被告偿还贷款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第二被告辩称不知道这笔贷款,李谋谋没有继承权,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