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法院调解能带几位亲友

起诉离婚案件中亲友的证人证言作用有多大

由于婚姻生活的私密性,所以在

起诉离婚

后要想找到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状况比较困难。于是有些当事人想到让自己的亲属、朋友作证。那么,这些人的证言能够起多大作用呢?本

离婚律师

以曾经代理的一起案件进行说明。

邓先生(化名,原告)与刘女士(化名,被告)经网络相识并于2012年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并为此经常发生争吵,甚至相互使用暴力。2013年,邓先生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撤诉。2014年,邓先生又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接到起诉书后的刘女士便委托本律师出庭应诉。

由于是第二次起诉离婚,所以法院判离的可能性非常大。而刘女士却认为没有达到

夫妻感情破裂

标准,所以依旧不同意离婚。这个目标对婚姻律师来讲比较困难。为此,本律师在开庭前着重收集双方夫妻感情还存在的证据。因为双方没有分居,日常交流难以避免,所以取得此类证据的机会还是有的。果然,经过本律师的努力后终于拿到了相关证据。有了证据,第一次开庭对我方非常有利,法官表现出了明显的不打算判离的倾向。处于不利地位的邓先生还不死心,请求法庭给其一周的时间寻找

离婚证据

。一周后,庭审如期举行。这次,邓先生找来了他的姐姐当证人。证明内容无非是原被告婚后频繁争吵,感情始终不好,并列举了几个吵架的例子。

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的办案经验认为:当证人最忌讳的是发言过多、过详细。尤其是不与原被告共同生活的证人,其叙述的所谓事情很多都是听说得来。因为这种证言的漏洞最多,很容易被经验丰富的婚姻律师抓住。邓先生的姐姐就犯了这样的错误,而被本律师抓住了足足六个漏洞且无法自圆其说。在我方不断地质疑下,眼见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岌岌可危,本律师适时跑出了“杀手锏”——从利害关系上阐述证人证言的不可信。众所周知,我国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对于法官审查证人证言时有一个基本要求,即证人与举证方是否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的证人与男方是姐弟,利害关系不言而喻。同时,证人所陈述的事情均无其它证据辅助证明。更何况该证人证言已经是漏洞百出。所以原告姐姐的证言根本不足采信。于是,在本律师的一番论述后,男方提交的证人证言可信度在法官的心中彻底崩塌。

最终,法官采纳了本律师提交的夫妻感情尚存的证据,再次驳回了对方的离婚请求。

法院对于离婚程序是怎么调解的

当夫妻感情走向破裂,离婚就成了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唯一手段。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一种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法院对于离婚程序是怎么调解的呢?接下来由北京智光律师事务所小编带您了解。

一、法院对于离婚程序是怎么调解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自愿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上述文章回答了关于“法院对于离婚程序是怎么调解的”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离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的方式,但也存在例外的情形。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如有其它问题,欢迎咨询北京智光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

诉讼离婚时只能等着判决其实还能调解关于调解要知道些

大家都知道,在我国离婚有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一般来说,大家都更乐意选择协议离婚,毕竟省时省力省钱,但是协议离婚的前提是夫妻达成了共识。

没达成共识时就只能通过诉讼离婚,可是诉讼离婚在很多人看来离婚诉讼是件大工程,有时候真的会拖得太久,那么离婚除了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是不是就没有其他的选项?

其实很少人都会忽视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之前,会有这样一个环节——“婚姻调解”!

离婚是可以进行调解的,这也是离婚程序中合法的一部分,当事人可以在诉讼离婚以前或是诉讼过程中申请调解,请第三方介入帮助双方达成离婚的合理约定。

此时的调解分为调和和调离,现实中一般是以调和为主,如果调解成功就会有一份离婚调解书。

那么一般离婚案件怎么调解,离婚调解书有什么用?

不得不说离婚诉讼是一个大工程,如果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确实没有必要到法庭上对簿公堂,而调解只要成立,也能实现跟判决一样的效果,因此调解不失为一个好选项。

那么什么情况下需要选择“离婚调解”呢?

选择离婚调解的最重要的考量来源于以下三点:

那么诉讼调解环节会在何时出现?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调解一般可以在立案前、诉前还有诉讼中。

并且其实在起诉之前,夫妻双方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也可以选择调解。

而根据调解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社会团体调解、律师调解。有时候经过律师或者调解机构调解过的纠纷是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确认的。

而法院调解,分为立案前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在问题较为清晰、事实较为清楚、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情况下征求双方的当事人的同意后进行调解,可以起到在问题没有扩大前就通过有效、温和的方式解决,防止双方当事人冲动离婚;

诉前,当事人依申请向法院申请诉前调解或者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诉前调解,诉前调解由法院进行主导,委托专业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诉讼中,法院可以依职权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由法院主导进行调解,针对诉讼中突出的无法协商一致又不好根据法条机械判决的问题进行调解。

那么法院这边是怎么进行调解的呢?

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法院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法院调解会根据开庭审理的方式和步骤进行。

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

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共识,那就只能继续透过诉讼程序来解决离婚的纷争。当事人可以在调解不成立以后向法官请求进行裁判,也就是从调解程序转成审判程序,法院就可以开始调查证据、传唤证人等等。

如果你是先起诉而被强制进行调解的,调解不成立后法官则会自动开始审判程序。

可是离婚诉讼都到一半了,还能进行调解吗?

有时候诉讼打到一半,双方来往的过程中可能不再那么针锋相对,而想要和对方好好谈谈,这样来得及调解吗?

其实是可以的。

在审判过程中,如果发现当事人双方有和谈的可能,法官也可以主动将案件移交调解,请调解委员会介入;如果双方想要请人介入调解,也能主动向法院申请移交调解。

另一种可能是,双方不需要他人介入,而自行达成和解的共识,那么在诉讼过程中也可以向法官表明双方愿意和解,希望做成和解笔录。一旦做成和解笔录,跟调解笔录一样,跟判决有相同的效力,可以达成离婚的效果。

那么如果调解成功了,离婚调解书什么时候能拿到?

1、离婚调解书一般而言当庭调解的,人民法院当天就可以制作好,由双方当事人签收;

2、如果离婚调解书,人民法院不能当天制作好的,可在调解结束后,双方签字确认调解笔录,之后3-5天人民法院可以将该调解书制作好后送达给各方当事人。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审理结束了并不代表调解程序结束了,只有在双方均签收了离婚调解书,才视为离婚调解书生效。

离婚调解书有什么用?

1、结束诉讼程序

法院调解生效后,说明人民法院最终从法律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结束了诉讼程序。法院调解结果,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作出与原调解相抵触的裁判。

2、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法院调解生效后,不得再行起诉,但是调解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撤诉的离婚案件等几类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除外。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或上诉人民法院非经法定程序也不得撤销调解书和改变调解书的内容。

3、一定程度的强制执行力

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调解书,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实对于深陷离婚泥沼中的当事人而言,调解无论是协议中的调解,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都能为当事人节省时间和金钱,同时也避免两人因为诉讼而闹到不可开交,也能实现好聚好散的初衷!所以有时候“调解”也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

最后大家还有任何法律方面的问题都可以在评论区留言或者直接私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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