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起诉离婚什么情况下撤诉

该起诉离婚案件在庭审结束后还能撤诉吗

关于起诉离婚后撤诉的情况,在本律师所代理的案件中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各异,比如有的当事人与对方和好,再比如有的当事人需要获得更多的时间调查离婚财产或者准备更多的离婚证据。鉴于当事人出现撤诉想法的通常发生在诉讼的早期阶段,大家都知道该如何处理。本离婚律师在此想讨论比较少见的在庭审结束后,等待

期间还能否撤诉的情况。

我的当事人(女方)与男方结婚多年,由于男方有外遇而导致

夫妻感情

不和并开始分居。于是女方委托本律师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起诉离婚。男方应诉后当庭表示同意离婚。于是案件审理进入详细审查子女抚养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该案经过数次开庭审理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评估作价工作后,主要诉讼程序已经完成。于是法官宣布休庭并择期宣判。

我方尚未走出法庭,出于某种原因的考虑,女方突然悄声对本律师表示其想要撤诉。既然委托人有新的想法,本婚姻律师自然不能怠慢,快步追上正要走回办公室的法官并传达了女方的想法。法官听后却说:“撤啥诉啊?马上就宣判了。”结合我方在诉讼中优势明显的情况,本律师感到法官的言外之意大致是:大家都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现在好不容易就要宣判了,而且结果也不会差,撤诉是多此一举。

眼见胜利在望,本律师也实在不想放弃。于是准备转而劝解一下女方。然而,女方决心已下。既然如此,本律师庭后正式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法官见此也只好以裁定准予撤诉了事。

从上面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离婚诉讼中,原告可以从起诉立案后至宣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撤诉申请。当然,如果法官认为原告撤诉目的违法或者恶意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会不准撤诉。当然,上面案例中的女方不具备这种情况,故法官只能裁定准予撤诉。

第一次起诉,当庭判决离婚

开庭时间发生在2019年6月28日。

按正常逻辑来说,离婚诉讼第一次判离的可能性不大,特别是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的时候。

而这个案子不但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而且本案原告关于感情不和方面,并没有什么证据,反而被告提供了较多证据佐证双方感情很好。

之所以能够当庭判决离婚,除了原告主张双方之间分局5年外,主要还是庭审发挥以及其他一些案件因素。

且听我娓娓道来:

一、起诉情况

:原告女方在2018年下半年起诉,被告男方提起管辖权异议成立,最终案件在2019年6月28日开庭。

(补充案情:原告女方起诉前,我作为代理人,对双方进行过两次面谈和解工作,原本有较大和解成功的可能性,但最终还是因为男方不同意而告终)

二、案件案情

:原告女方称双方已经分居5年,女儿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自毕业后一直考研多年未成功,后从事写小说等自由执业工作,收入不稳定。因被告不承担家庭开支,双方感情开始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被告男方称双方感情非常和谐,没有长期分居,并且在诉讼前以及诉讼期间,原告女方还多次从外地来深圳同被告相聚,故不同意离婚。

三、证据情况:

原告方除了提供结婚证、出生证、孩子入学证据外,并没有其他关于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

被告为证明双方感情很好,提供了近期三人一起拍摄的照片、小孩为从外地转学至深圳的入学通知、为就近照顾小孩而租房的合同、原被告宾馆开房的记录等。

四、委托情况

:原告委托我代理本案;被告委托某宇宙所的代理人代理本案。

五、出庭情况:

双方当事人及各方代理人均出庭参与诉讼。

六、答辩情况

: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七、案件分析

:单凭上述主张的事实与提供的证据,一审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更不要谈当庭判决离婚了。

八、庭审经过

:本案能够当庭判决离婚的关键,就在于开庭过程的庭审发挥,主要因素如下:

1、开庭前,我让原告提前一个小时到法庭,在核实案件材料、告知庭审经过与要点后,对庭审经过进行了一次模拟演练。

2、在开庭过程中,因为被告提供的证据是当庭提交的,我在庭前并没有任何准备。因此我在质证过程中,抓住本案核心(分居5年的主张)进行质证,使得原本对被告非常有利的证据,在我方质证后反而显得对我方有利。

3、在法官询问过程中(这是本案当庭判决离婚的关键,上述第2点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铺垫),被告回答的内容与其所称的双方感情很好的主张有较大出入,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法官的反感。例如:

法官询问:“被告,如果不判决离婚,你今后会怎么做?”被告回答称:“今后小孩由我这边抚养。如果小孩不愿意跟我,我也没办法。”

法官询问:“小孩跟原告生活期间,你是否有支付生活费?有无证据佐证?”被告回答称:“有,没有证据佐证,而且就算我没有支付生活费,因我们双方还是夫妻,原告支付生活费也就等于我承担了生活费。”(注:法官询问此问题,就是我方在质证的时候,指出自小孩出生至今,被告仅给小孩买过一箱牛奶)

4、在最后陈述阶段,原告情感爆发,当庭哭泣,感人至深。(原告是一个比较开朗向上的人,离婚纠纷感情爆发是比较常见的,但是也要恰到好处,适可而止。)

注:1、上述内容全凭记忆阐述,关键部分(庭审质证与法官询问部分)不大精确。2、这种案件并不多见,可遇而不可求。

离婚诉讼千万不要轻易撤诉

最近遇到一桩离婚案件的咨询。被告女方拒绝签收法院传票,躲避法院工作人员,拒听原告电话。对于离婚问题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表态。而作为原告希望早日了结官司,但面对女方的极不配合,法院表示要么公告送达,要么建议原告撤诉,6个月后再次起诉。原告咨询两个问题:一、撤诉是否有风险二、第二次起诉能否顺利判离。笔者的答复是:一、撤诉存在一定风险二、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但在实务中,被告如果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那么法院也有可能不判离。今天的话题重点来谈一下撤诉的问题。

在离婚诉讼中,撤诉分为两类,一类是原告申请撤诉,一类是视为撤诉。视为撤诉主要是指原告未预交诉讼费、原告未到庭。这一类不在我们今天讨论之列。原告申请撤诉,主要分三大类原因:一、被告向原告写下保证书,希望得到原告谅解,原告与被告和好而申请撤诉;二、原告与被告离婚意见达成一致改为协议离婚而申请撤诉;三、原告因特殊情况,比如被告拒绝出庭,为提前进入第二次离婚起诉而撤诉。

离婚撤诉带来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呢?

一、原告撤诉后,等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属于未诉状态。如果第二次起诉离婚,仍然视为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法院不判离,那么原告还要再进行第三次起诉。

二、原告撤诉后,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必须要过六个月。(

如有新情况、新理由可不受六个月限制,但实际中新情况、新理由的举证非常困难。

三、原告撤诉后,可能涉及对方过错的证据被毁损或收集离婚的新证据更加困难。

四、原告撤诉后,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可能显失公平。

五、原告撤诉后,本次诉讼程序终结,如再次起诉,诉讼审理期限重新计算,无形增加离婚诉讼的时间成本。

原告的离婚撤诉申请,人民法院需要进行审查,但只要不存在侵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也不存在胁迫的情况下,一般都会准许。但一旦撤诉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我们可以看出是存在一定风险的,一方增加当事人再次离婚的时间成本,另一方面增加了再次起诉离婚的难度。

除了原告与被告和好的情形外,离婚撤诉还是不要轻易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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