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再起诉可以离婚不

离婚诉讼千万不要轻易撤诉

最近遇到一桩离婚案件的咨询。被告女方拒绝签收法院传票,躲避法院工作人员,拒听原告电话。对于离婚问题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表态。而作为原告希望早日了结官司,但面对女方的极不配合,法院表示要么公告送达,要么建议原告撤诉,6个月后再次起诉。原告咨询两个问题:一、撤诉是否有风险二、第二次起诉能否顺利判离。笔者的答复是:一、撤诉存在一定风险二、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但在实务中,被告如果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那么法院也有可能不判离。今天的话题重点来谈一下撤诉的问题。

在离婚诉讼中,撤诉分为两类,一类是原告申请撤诉,一类是视为撤诉。视为撤诉主要是指原告未预交诉讼费、原告未到庭。这一类不在我们今天讨论之列。原告申请撤诉,主要分三大类原因:一、被告向原告写下保证书,希望得到原告谅解,原告与被告和好而申请撤诉;二、原告与被告离婚意见达成一致改为协议离婚而申请撤诉;三、原告因特殊情况,比如被告拒绝出庭,为提前进入第二次离婚起诉而撤诉。

离婚撤诉带来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呢?

一、原告撤诉后,等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属于未诉状态。如果第二次起诉离婚,仍然视为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法院不判离,那么原告还要再进行第三次起诉。

二、原告撤诉后,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必须要过六个月。(

如有新情况、新理由可不受六个月限制,但实际中新情况、新理由的举证非常困难。

三、原告撤诉后,可能涉及对方过错的证据被毁损或收集离婚的新证据更加困难。

四、原告撤诉后,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可能显失公平。

五、原告撤诉后,本次诉讼程序终结,如再次起诉,诉讼审理期限重新计算,无形增加离婚诉讼的时间成本。

原告的离婚撤诉申请,人民法院需要进行审查,但只要不存在侵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也不存在胁迫的情况下,一般都会准许。但一旦撤诉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我们可以看出是存在一定风险的,一方增加当事人再次离婚的时间成本,另一方面增加了再次起诉离婚的难度。

除了原告与被告和好的情形外,离婚撤诉还是不要轻易决定。

我起诉离婚四次了,法院还不判离婚,该怎么办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依据是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所以,起诉离婚关键是提供夫妻感情的破裂的证据。

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判决离婚的事由主要有:

如果没有上述这些情形,而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那么第一次起诉,法院通常会驳回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因此就需要六个月以后第二次起诉。

那么第二次起诉离婚一定会判离吗?

根据本离婚律师的实务经验,第二次起诉通常就是进入实质审理,以判离婚为原则,因为法院会认为时隔六个月,一方再次起诉离婚,证明双方感情确实无法继续了。

但是实践中也有很多当事人起诉了3,4次仍然没有判决离婚,那么肯定是诉讼策略出现了问题。

关于离婚诉讼中多次起诉不判离的情况,离婚律师总结了如下几点常见的问题,如果能够避免,那么通常是可以顺利离婚的。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与另一方又共同生活,出游,并被对方留下了视频、照片等证据。

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认为双方还有和好可能,如果另一方苦苦哀求,坚决不离婚的,那么有可能再次被判不离。

2.频繁撤诉。

起诉后,再法院的劝说下进行了撤诉,然后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的。这总情况下极有可能再次驳回,因为法院会认为第一次是已经调解和好了,所以才撤诉的,虽然第二次又起诉离婚,也不能证明感情确实无法挽回。

3.被告不出庭,且原告诉求复杂。

在被告不出庭的情况下,法院通常难以判决离婚,但本离婚律师也出理过很多被告不出庭判决离婚的情形,通常第二次就可以,需要注意的是,诉讼请求不能过于复杂,比如又要分割各种财产,又要子女抚养权,还要抚养费,由于被告不出庭,财产子女问题都无法查清楚,如果贸然判决离婚并处理了财产分割问题,很有可能会出错,导致家庭矛盾,因此如果诉请复杂,并且被告不出庭,很大可能是多次起诉而判不离,并且原告还莫名其妙,不知原因。

以上,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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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起诉离婚案件在庭审结束后还能撤诉吗

关于起诉离婚后撤诉的情况,在本律师所代理的案件中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各异,比如有的当事人与对方和好,再比如有的当事人需要获得更多的时间调查离婚财产或者准备更多的离婚证据。鉴于当事人出现撤诉想法的通常发生在诉讼的早期阶段,大家都知道该如何处理。本离婚律师在此想讨论比较少见的在庭审结束后,等待

期间还能否撤诉的情况。

我的当事人(女方)与男方结婚多年,由于男方有外遇而导致

夫妻感情

不和并开始分居。于是女方委托本律师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起诉离婚。男方应诉后当庭表示同意离婚。于是案件审理进入详细审查子女抚养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该案经过数次开庭审理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评估作价工作后,主要诉讼程序已经完成。于是法官宣布休庭并择期宣判。

我方尚未走出法庭,出于某种原因的考虑,女方突然悄声对本律师表示其想要撤诉。既然委托人有新的想法,本婚姻律师自然不能怠慢,快步追上正要走回办公室的法官并传达了女方的想法。法官听后却说:“撤啥诉啊?马上就宣判了。”结合我方在诉讼中优势明显的情况,本律师感到法官的言外之意大致是:大家都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现在好不容易就要宣判了,而且结果也不会差,撤诉是多此一举。

眼见胜利在望,本律师也实在不想放弃。于是准备转而劝解一下女方。然而,女方决心已下。既然如此,本律师庭后正式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法官见此也只好以裁定准予撤诉了事。

从上面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离婚诉讼中,原告可以从起诉立案后至宣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撤诉申请。当然,如果法官认为原告撤诉目的违法或者恶意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会不准撤诉。当然,上面案例中的女方不具备这种情况,故法官只能裁定准予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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