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起诉离婚

香港将承认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互认及强制执行条例草案获通过,有哪些改变和意义

值得关注的是,互认判决已然在香港确认为“成文法之执行”,这意味着两地的判决认可与执行方便将获极大利益。

为什么这样说?

香港属于中国,但历史原因,两地法律不同,由此衍生域外判决承认问题。我们知道在香港法律中,域外判决承认主要分为“普通法之执行(enforcementatcommonlaw)”与“成文法之执行(enforcementunderstatue)”两大类。

对于婚姻家庭案件而言,其判决在程序上,前者采用一般诉讼程序,因此亦称“诉讼执行”——内地判决只能通过普通法之执行的方式获得认可和执行,因此在程序上也只能采用一般诉讼程序。这导致在香港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判决要受限于较为严格的管辖及送达规则,同时也需要申请人准备一般来说更为繁琐的起诉文书。相较繁琐。

在签署任何判决互认安排之后,以专门的本地立法来处理内地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从而将判决互认安排适用范围内的内地判决纳入成文法之执行的制度之中(前叙所言),省去诉讼程序过程,由此可以提高司法效率,为判决执行带来便利。

论乎中,《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本质,是承认内地判决的拘束力、既判力及执行力。

笔者按:承认拘束力,就是承认域外判决所确立的法律状态或法律关系。承认既判力,意味着域内法院不再就相同争议或事宜进行处理。承认执行力,意味着域内法院将根据其本身的执行程序执行该判决。

香港与内地的离婚制度对比——两地申请(登记)离婚的条件异同

无论是内地或是香港,夫妻双方如果有离婚的共同意愿,届时所需要办理的离婚手续,都比夫妻单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简便快捷。但是,在香港的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离婚,与内地的夫妻双方协议/登记离婚,不论在申请条件还是离婚具体程序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上一期我们已经给大家介绍了香港与内地离婚方式的异同,那么接下来我们将继续给大家讲解两地申请(登记)离婚的条件异同。

尽管都是夫妻双方有离婚的共同意愿,但是在香港会习惯称此种离婚形式为申请离婚,而在内地通常称之为登记离婚,或协议离婚。

此外,香港与内地在办理申请(登记)离婚的手续上也都有各自的规定。

首先,倘若夫妻双方在香港提起离婚申请,当事人必须亲自到香港区域法院的家事法庭,提交离婚申请书等资料。而在内地,当事人亲自到民政局提交书面的离婚协议即可,无需经过内地的法院程序。

其次,当事人在向家事法庭提交正式离婚申请之前,需要先满足法定的离婚要件。香港的离婚制度共有三种离婚要件:

第一种

是当事人在向香港家事法庭提出正式离婚前,已经先行分居,且双方分开居住的时间为连续一年以上,那么当事人还需要在离婚申请书中写明分居的起始日期,并提交誓章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

第二种

为当事人不先行分居,而是在向香港家事法庭提出正式离婚申请之前,先向法院提交了双方拟离婚的通知书。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必须是在至少提前一年的时间前,向法院提交这份拟离婚的通知书,且通知书在此之后也没有被撤回,直至当事人提出正式的离婚申请。

第三种

则是当事人在向家事法庭提交离婚申请前已经先行分居,分居的时长也至少有连续的一年或以上。此外,当事人亦已经提前一年向法庭提交了双方拟离婚的通知书,在此之后双方都没有撤回该通知书。简单来说,此种类型的当事人在提交正式离婚申请时,已经同时满足第一种和第二种的要件。

然而,内地办理离婚申请的手续与香港的截然不同。在内地,现行的婚姻法规定登记/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先行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应说明夫妻都有离婚的共同意愿,且当事人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安排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再到民政局登记离婚。

即将在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编里出现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则。离婚冷静期是指在民政局收到登记离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倘若夫妻中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他/她都可以向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从离婚申请登记之日起计的三十日期限就被称之为离婚冷静期。

如果在此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撤回离婚申请的,期限届满后,夫妻双方应当亲自到民政局申请发出离婚证。假若三十日期限届满时双方当事人没有申请发出离婚证的,民政局也将视为当事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仅在当事人满足上述条件后,民政局才开始审查夫妻离婚是否确属自愿,子女抚养及财产安排是否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等。如果民政局查明夫妻登记离婚确实符合法定要件,届时会发出离婚证,允许当事人离婚。

由此可见,香港的申请离婚程序和内地的登记(协议)离婚程序千差万别,不论是管辖部门还是所需的手续,都有着极大的不同。

1.在香港,当事人需要到法院办理离婚申请手续。在办理离婚申请手续前,当事人须满足法定要件,并提交相应的誓章佐证。

2.在内地,现行的婚姻法规定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可随即取得离婚证,但在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却新增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则,亦即协议离婚的当事人需先经历为期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后方能取得离婚证。

香港结婚能否在内地离婚

接到客户咨询在港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当时其问道:“我在香港结婚,就只能在香港离婚了,但目前人在内地工作,受隔离通关政策影响,不便返港办理手续应该如何是好?”——不少类似的疑问,原来相当一部分人都存在着一个共同的思维误区,以为在何地结婚就必须在何地离婚,面对这一问题,我们特地准备了本期分享,和大家一起来看看香港登记结婚能否在内地离婚?

依照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内地的离婚途径分为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如男女双方在内地登记结婚,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到内地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但假设二人并非在内地结婚,则只可能通过诉讼进行离婚。

换而言之,如男女双方在香港登记结婚,虽不能到内地的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但还是有机会可以在内地进行诉讼离婚。

之所以说“有机会”,是因为能否进行诉讼离婚具有先决条件,那就是内地的法院到底有没有资格受理该诉讼案件(对这个离婚案件有无管辖权的问题),如有,具体又是哪个法院可以受理呢?

单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21条来看,通常男女双方可以选择向被告的户籍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告的经常居住地(通常是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和户籍所在地不同,则可以选择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对应的司法解释,在特定的情况下,原告还可要求自身户籍所在地的法院对其离婚诉讼进行管辖。为方便大家理解,我们结合上述法律条文梳理了附下的概括框架图,大家可结合实际情况了解案件能否由内地的法院受理,以及哪些地方的法院可以受理。

诚然,上图仅作为大致梗概,如果一方或双方有宣告失踪、被监禁等情形,则管辖权还可能需要依该(等)情形再作分析。

假设一/双方符合以上条件,在香港登记结婚亦可在内地诉讼离婚。但因传统的“厌讼”、“避讼”文化,且离婚作为人生中较为私密和重要之事,难免有不少人对于诉讼离婚会心生排斥。但实际上,不论是否达成合意,如在香港离婚,双方均需亲自到法院进行诉讼。

因此,在诉讼作为离婚必经程序之前提下,双方需考虑的问题则从“能否在内地离婚?”演变成“选择在内地抑或香港离婚?”。

1.对比程序

就该问题,我们需先厘清在双方没有争议的前提下,香港的离婚申请程序与内地离婚诉讼程序大致如何推进呢?

2.综合因素考虑

基于以上对比,内地的离婚程序看似较为简单,但选择内地诉讼离婚是否更好呢?其实不然,在离婚诉讼当中,男女双方不仅需要解除婚姻关系,还需妥善安排子女抚养和家庭财产分配等问题,这其中牵涉较为复杂的法律选择与适用。另外,如双方贪图一时方便,不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而直接选择在内地诉讼离婚,也可能衍生出不必要的风险:一是如内地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则双方需在分居满一年后才能再次提诉;再者,即便内地法院判离,如一方对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因此增加的结案时间亦可能对当事人增添负面影响。综合以上,我们更建议大家结合实际情况,与熟悉两地婚姻制度的跨境家事律师讨论最适宜的地方安排离婚手续、处理子女和财产等问题。

2.男女双方如在香港登记结婚,且至少有一方在内地有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可以选择在内地经诉讼途径离婚。

3.选择在内地或是香港离婚是一道复杂多变的分析对比题,选择前应结合实际情况,请专业的跨境家事律师规划及制定最适合自己的诉讼策略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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