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协议有什么效果吗

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哪个好有什么不同呢

婚姻如人饮水,冷暖自知。“快餐式的爱情”让大家勇敢追爱的同时,在发现彼此不合适之后,也敢于选择离婚。

大家都知道,离婚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

但这两种不同的离婚方式适用的情形有所不同,选择不同的离婚方式,对产生的时间成本、财产分割上也会有不同的影响。

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区别。

1、双方当事人是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当事人决定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4、双方当事人需同时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5、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的常住户口。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不符合这些条件的,

比如:没有合法登记、一方或双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方不同意离婚、对离婚协议内容有分歧、双方在国外登记离婚的等,这些都只能选择诉讼离婚。

1、时间成本不同

相对来说,协议离婚因为对于离婚以及离婚相关的内容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只要去民政局办理(

根据《民法典》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还有三十日的冷静期

),更快捷和节省时间。

而诉讼离婚需花费的时间周期较长。一般没有法律规定说准予离婚的情形,第一次提起离婚,法院一般都不会判离,下一次提起离婚又得一年后。如果涉及公告、上诉等特殊情形的,

可能就得等上个两三年了。

2、金钱成本不同

协议离婚主要涉及一个

工本费

,而诉讼离婚则可能涉及到

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等。

所以如果双方有

大额的共同财产

,能协议还是

协议离婚比较好

,因为涉及到的这些诉讼费、律师费等

都是要按照标的额的大小来算的。

3、执行效力不同

诉讼离婚,经法院出具判决或调解对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债务问题等加以明确,

生效判决和裁定具有强制执行力。

离婚协议相当于一份合同,更主要是靠双方自觉履行,

如果一方不履行的话还得拿着这份协议去打官司,而且协议上的一些内容的约定是否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也存在不确定性。

不管是选择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如果双方涉及到比较

大额的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或者子女抚养问题存在较大分歧

的,还是

建议找一个专业的处理婚姻家事的律师团队起草离婚协议或者代理诉讼。

离婚协议有效力吗签完离婚协议可以反悔吗

小明和小美婚后感情一直不合,小美一气之下拟定了离婚协议,并涉及离婚财产分割。小明在气头之下,也签下了字。第二天,小明反悔拒绝和小美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但小美坚持要离婚,很快将小明诉至法院并要求根据离婚协议分割财产。而小明抗辩,离婚协议无效。那么此份离婚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呢?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围绕离婚协议的效力,存在着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小美并没有采取胁迫、欺诈的手段,因此,该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应当以离婚协议内容为依据,作出判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的效力由离婚与否来决定,如果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则按照离婚协议作出判决;如果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则离婚协议自动失去效力。

第三种意见认为,双方未办理登记离婚,离婚协议没有生效。

【律师分析】

一、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并办理离婚登记前提下,应当认定其效力。

1.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离婚,应当按双方约定分割财产。

财产分割协议的成就条件即离婚

。离婚协议生效以登记离婚为前提,在登记离婚前,夫妻任何一方均享有反悔权。离婚协议属于附条件生效的民事行为,条件成就时,协议生效,而这个条件就是登记离婚。

在登记离婚前,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反悔,一旦一方反悔拒绝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也就失去了生效的前提。

所以本案小明和小美提交的离婚协议不能成为法院分割财产的依据。

2.未登记离婚的离婚协议内容并非全部无效。法院在分割财产和决定子女抚养归属时,可能会参考协议的内容,但不受协议内容的限制。

二、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

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三、离婚协议内容不对等是否无效?

小明与小美婚姻存续期间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为若男方提出离婚,男方将放弃房子的产权,且房贷按揭依然由男方承担,另外男方需支付女方扶养费人民币100万元;若女方提出离婚,女方将支付男方扶养费人民币30万元。协议签订后,小明提出离婚,小美提出小明须履行协议才同意与其离婚,但小明认为该协议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属于无效的协议。

【律师分析】

1、根据婚姻法第二条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该协议以放弃房产及支付巨额的所谓赡养费为条件,不得离婚的条件。显然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中的离婚自由,且协议内容的不对等,违反了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本案中的协议内容实际上已经侵犯了离婚自由,显然已经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的合同。

深度咨询:

诉讼离婚中,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夫妻双方签好离婚协议,另一方又反悔了,在离婚的问题上不能协商一致,一方提起离婚诉讼。那么,法院判决时,会依据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财产分割吗?

2003年,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后双方因感情不合,计划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1、双方自愿离婚;2、儿子由被告李某抚养;3、家庭财产房屋一栋归李某所有;4、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均在协议上签了字。第二天,被告李某反悔,拒绝办理离婚手续,王某再经一个月商谈不妥终将李某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中是否能够按照双方的离婚协议处理?

围绕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目前存在着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王某并没有采取胁迫的手段,因此,该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应当以离婚协议内容为依据,作出判决。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尚未生效,应由法院依相关法律规定审理后,按照双方的事实情况做出是否离婚以及抚养权、财产分割的判决,或者经法院调解,能否达成新的协议。

首先,来说一下离婚协议的生效。这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离婚为附加条件签订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孩子抚养权归属等问题的协议,自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即成就离婚条件时,该协议生效,同时表明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生效的离婚要在婚姻登记部门登记、备案,但这不是离婚协议的生效要件。之后,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约定,确定财产的归属,配合分割。

其次,再来说一下达成离婚协议的基础要件。夫妻之间作出财产分割协议的意思表示,往往更多地基于双方共同生活所产生的感情因素,这种主观意思更强带有伦理性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要不损害国家、社会或第三人利益,应属于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范围,应当认定有效。而协议内容是否对双方公平合理,则不应作为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有效性的考量因素。

最后,离婚协议不单涉及身份关系,主要牵涉感情因素,并且离婚协议要自双方确已解除婚姻关系方能生效,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或者经诉讼调解、判决离婚之前均有反悔的权利。因此,尽管在离婚协议签订后,一方没有采取任何欺诈、胁迫的手段,没有任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定的,未解除夫妻关系时合同仍未生效;法院不能以离婚协议内容为依据,作出判决。再者说,夫妻签订离婚协议时,很多时候并不是理性的,虽然不一定受到对方的欺诈、胁迫,但也不一定完全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太多感情因素的介入,增加了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内容的不确定性,而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此时可见,感情破裂还要考虑能否修复,能否和好的可能性;不能因一时冲动签下离婚协议就以离婚协议的内容认定婚姻结束并分割。

阅读更多

推荐阅读

  •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 离婚诉讼费用
  • 郑**诉倪**离婚纠纷案
  • 深圳夫妻分居两年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分居两年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 夫妻分居之后的财产分割该如何进行公证,夫妻在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如何分割
  • 分居期间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法律规定,夫妻分居财产分割规定
  • 分居两年自动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 分居两年夫妻主动离婚财产怎么分配啊,分居2年自动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 离婚未分割的财产属于自动放弃吗法律,离婚未分割的财产属于自动放弃吗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