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想分财产应如何
一、起诉离婚想分财产应如何?
离婚财产分割是指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归各自所有。现行“婚姻法”第17条至第19条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作了明文规定。法律还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决策分割两种方法。离婚时,当事人有合法婚姻财产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一方的财产归自己所有。夫妻的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分,必要时应当均分。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分离意见”),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男女平等的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不仅体现在婚姻法的各项法律规范中,而且对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具有指导意义。这一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的分割上,即夫妻有权平等分配共同财产,并在平等的基础上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儿童和妇女利益的原则。这里的“照料”可以给予妇女适当份额的财产份额,或将财产(如住房)分配给特别需要生活的财产类别的妇女。毕竟,在习惯力、传统因素造成的障碍、女性的家务负担和生理特点等方面,离婚后,一般女性在找工作和谋生的能力上比男性弱,需要更多的社会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得归入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割。
有利于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则。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的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将生产资料划分为共同财产时,应当尽可能分配给需要生产资料的一方,使生产资料更能发挥效用;在划分共同财产的生活方式时,应尽量满足个人的职业或职业需要,以充分发挥物品的使用价值。不可分割财产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利效用的原则归一方所有。离婚时,分割人应当根据离婚时的实际价值,按照公平的原则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4、不得滥用权利的原则。离婚时,不得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5、夫妻一人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被消耗、损坏或者丢失的,另一方不予赔偿。这是司法实践的总结,符合婚姻关系的要求和婚姻生活的本质,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情况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在对财产分割之前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算。根据法律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只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方的财产是不能进行分割的,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签订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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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诉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很多夫妻因为感情破裂或是其他原因,会去离婚。离婚就涉及到了财产分割,如果分割发生纠纷的,一般就要进行诉讼离婚,让法院判决。那么女方起诉离婚财产怎么分配呢?
女方起诉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谁提出离婚对财产如何分割并无影响。离婚时共有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但对女方和子女有照顾。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离婚时共有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但对女方和子女有照顾。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
离婚时,可以多分财产的8种情形
作者:吴杰臻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高级合伙人。
“离婚大师”投稿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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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明确可多分财产的5种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据此,离婚时明确可多分财产的情形包括:
1.隐藏财产。如将车辆、首饰等动产藏起来。由于法院尚未全面推行财产申报制度,未主动申报的财产,是否可以视为隐藏财产,实务中处理不一。
2.转移财产。转移财产是指改变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如将财产无偿转让他人。
3.变卖财产。如私自将房屋变卖,但变卖财产并不必然会对夫妻财产造成减损,只是改变财产形态。如果将变卖房子的钱存起来,并未进行消费,最终未必会少分。当然,如果私自变卖房产后,房产涨价了,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4.毁损财产。在实务中,夫妻矛盾激化时,一方可能会有砸坏车辆、收藏品等贵重物品的行为,若有证据证实,亦可主张多分财产。
5.伪造债务。
目前,最高法颁布的第66号指导案例“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明确了起诉离婚前转移财产的行为也可少分或不分财产。
在实务中,针对银行流水的支出,法院一般会审查以下三个时间所发生的大额支出:
1.起诉离婚前一年至今;
2.分居之日至今;
3.感情明显恶化时至今。
二、照顾性多分财产的情形
(一)实务中可以酌情多分财产的3种情形
1.一方有过错,无过错方可酌情多分财产;
这里的过错包括: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婚外性行为等其它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
2.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
3.女方。
(二)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照顾无过错方
,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对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对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有关法官行为规范的建议问题的答复》中解读
现实生活中,离婚财产分割涉及到对离婚财产的定性、夫妻双方对导致离婚是否存在过错、各自过错比例以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的问题,较为复杂。首先,关于哪些财产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的问题。综合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可知,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两类。法定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但以下财产除外:(一)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二)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则为夫妻书面约定归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原则上适用物权法共同共有的规定,实行均等分割或按当事人约定比例分割。
但考虑到夫妻关系本身的特殊性,在原则上均等分割的基础上,法院还要考虑夫妻双方在离婚问题上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比例大小这一因素,合理确定分割比例,以体现在财产分割上的实质公平。
这一点也在我院1993年颁布的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司法解释中有所体现。在具体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除了过错因素将影响法院在确定离婚财产分割比例上的判断之外,还有一个因素不能忽视,即妇女、儿童这类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之规定可知,我国婚姻法对子女和女方权益优先保护。换言之,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法院在确定各自分割比例时,还需加入子女、女方这一因素。
在双方其他因素大致相仿的情形下,可对有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或女方适当多分。
由此可见,根据最高法的答复,尽管无过错方、获得抚养权一方和女方可以多分财产,但也是在均等分割的基础上酌情多分一些,幅度不会太多。实务中,如女方获得抚养权且男方有错过,女方多分财产的诉求获得支持的几率相对更高。
离婚大师
(lihundashivip),一个说人话、有深度的原创婚姻法律+情感公众号,转载请联系授权。作者简介:吴杰臻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高级合伙人,离婚大师公号创办人,著名家事律师,广东电视台、广州电视台法制栏目嘉宾,法律评论常载于各种纸媒、官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