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再婚离婚起诉状

古稀老人闹离婚,家事法官三问得结论

近日,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原、被告均是白发苍苍年近八十的老人,俩人虽是半路夫妻,但已共同生活了十五年。多年的感情为何让张大爷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呢?家事法官带着疑问开始了案件的调解。

两位老人是怄气还是真想离婚?

承办法官朱晓辉拿到案卷后,第一时间与张大爷和李大娘取得联系,了解到双方均系再婚,再婚前双方均有两名子女且已成年。婚后双方经常争吵,多次闹离婚,但都在子女的劝说下和好。感情基础不稳固。

张大爷表示自两年前李大娘手臂受伤后,性格就变得异常古怪,无故发脾气,确实无法再继续生活。李大娘称也想离婚,这段婚姻让她离开儿子来到天津,但是随着年龄的增大,她越来越想念东北老家的儿孙,尤其是看到张大爷的女儿时常陪伴张大爷。

15年的感情是否有和好的可能?

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法官考虑双方年事已高,再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已十五年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因此希望通过调解使双方继续生活、相互扶持、共度晚年。于是朱晓辉将两位老人约至法院进行调解,但是俩人之间的矛盾似乎比法官想象的更大,都表示想法院判决离婚,不愿意调解。

面对两位老人消极的调解态度,朱法官决定变更为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分别与两位沟通,了解双方真实想法,并从感情、亲情、法理等不同角度有针对地做两位老人的工作。

风风雨雨十五年,希望双方珍惜这段夫妻缘分,互谅互让,共度余生。

同时也希望双方考虑周全,离婚后马上遇到的就是养老问题。

但是双方均表示离婚是双方深思熟虑的结果。

行李都已经打包好,选择到法院离婚,是希望能彻底把这个事解决。

法官,我知道你调解也是为我们好,但是我们都是半截身子入土的人,要还能继续生活,我们也不会来法院离婚。

古稀老人离婚后养老怎么办?

看到老人坚决的态度,朱法官考虑再三决定再与双方子女联系,听取双方子女的意见,希望双方子女能给两位老人做和好工作。出乎意料,双方子女都表示尊重俩人意见,并且愿意承担各自父母今后养老责任。

俩人年纪大了,经不起年轻时候的折腾了,我父亲身体一天不如一天,我看着也心疼。如果非将俩人绑在一起别扭地生活,不如让和平分开,各自安度晚年。

离婚这个事情我母亲是跟我商量过的,我尊重我母亲的想法,要真离婚了,我就开车去天津接她,以后我养她。

经综合考量,最后法官出具了调解书,解除婚姻关系。

“少时夫妻老来伴”,在年轻的感情逐渐淡去之时,老年夫妻间感情更多的是对一份承诺的信守和由此演变而来的符合公序良俗的家庭责任和社会担当。老年婚姻关系的解除,不能简单等同于一般离婚案件,近年来老年离婚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其产生的影响牵涉至子女、甚至孙子女在内的多个家庭,天津津南法院不断创新家事审判新思路,谨慎对待老年离婚案件,在能和好的前提下,尽量帮助双方修复感情,使俩人重归于好,相互陪伴。

但如果双方都不愿意继续这段婚姻,我们也应该尊重双方,尽量不激化双方矛盾,和平解决纠纷,努力还双方一个愉悦、幸福的晚年生活。在养老问题上,应尽量与双方子女沟通,妥善解决老人赡养问题,不要让离婚后的老人成为“空巢”老人。

来源:“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邓琼|图片来源网络|编辑:冼小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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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淑芬律师18401614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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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感情破裂怎么离婚?

回复: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方式只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在异地工作生活,距离户籍地比较远,而夫妻感情确实维系不下去,所以期望在异地离婚。第一种方式——协议离婚,也就是在一方户籍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需要准备离婚协议(为防止出现无效情形可以委托专业律师起草或者见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和结婚证;

第二种方式——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也就是在对方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或者在法院的组织下调解离婚。需要注意的是,对方经常居住地是指对方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需要准备起诉状、证据、身份证、户口本或者居住证明、结婚证或者结婚证明。(没有被告身份信息的,可以委托专业律师调取)

2.问题: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决离婚?

回复: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为: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主要有以下情形: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第四,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3.问题:订婚或者结婚后,悔婚或者离婚,彩礼需要退还吗?

回复:彩礼是指按照风俗习惯,以缔结婚姻为前提条件而向对方的赠与,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婚姻关系无法缔结,即使赠与的财产性利益已经交付给对方,赠与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还。简而言之,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以结婚为前提。原则上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且较长时间同居生活,那么彩礼归属于女方。根据法律的规定,彩礼的归属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条件不成就,彩礼需要归还给男方,当然,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已经花费的可以扣除;第二,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这属于有名无实的夫妻关系,彩礼需要退还给男方;

第三,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共同生活,条件成就,彩礼归属于女方.

4.问题:离婚时,房产归谁呢?

回复:离婚时影响房产分割的因素比较多,针对比较常见的几种情况,简单分析。第一,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的。如无婚内财产约定,该房产属于婚前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改变其性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第二,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的。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该房屋为个人财产,针对共同还贷部分及婚后还贷所对应的增值部分给予另一方补偿。第三,双方婚后出资买房的,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第四,夫妻双方婚前父母为其购买房屋的,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夫妻双方婚后父母为其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部分资产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5.问题:离婚时,房产如果升值,怎么分割?

回复:离婚时,如果房产升值,婚前房产增值部分的计算,主要发生在婚前一方出资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案件中。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第一,(共同还贷本金/购房合同价*离婚时房屋现值+共同还贷利息)/2;第二,共同还贷本息/(购房合同价+总利息)*离婚时房屋现值/2;第三,【共同还贷本金/(首付+已还本息)*(离婚时房屋现值-购房合同价)+共同还贷利息】/2;第四,共同还贷本息/购房合同价*离婚时房屋现值/2;第五,共同还贷本息/结婚时房屋价值*离婚时房屋现值/2;第六,共同还贷本息/(购房合同价+已付利息)*离婚时房屋现值/2;第七,共同还贷本息*房屋现值/购房合同价/购买年限*婚姻存续期限/2;

第八,【共同还贷本息*房屋现值/(购房合同价+总利息+税费基金)】/2。

6.问题:离婚后,一方经济困难需要给付抚养费吗?

回复: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是一项法定义务,不管父母是否离婚或者再婚,也不管子女是婚生还是非婚生,更无论父母是否经济贫困。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是断不了的。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依旧有权向其父或母索要抚养费。另外,对于已成年子女,父母一般不需要继续支付抚养费,但是已成年子女尚未独立生活,且父母有给付能力,有以下几种情况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第一,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第二,子女尚在校就读的;

第三,子女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我用了两年,为一个将近80岁的老人免费打了三次离婚官司。

两年多前的时候,最开始我接到法律援助办公室那边电话,说一个老年人准备离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别人不是很乐意接,你看你接吗?

我说行啊,你指派给我呗。这有啥不能接的。

好了,接受指派之后,我接到了当事人的电话,我说话她总是听不清,她说她耳朵不好,没办法我只能加大我说话的声音甚至接近于大喊大叫,一通电话总算是打完了,我自己也累的够呛。

不过孬好说好了下周一到我班上面谈并且签订相关手续。

到了约好的那天,我到班上之后进门所里前台跟我说有个老奶奶找我,已经安排在接待室,我一愣,我一直以为是50多岁的妇女,没想到看到这个人的身份证之后才发现她快80岁了,的确是够做前台的奶奶的了,我们前台姑娘98年的。

好了,我到接待室看到了我之后服务2年多的当事人,一位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农村老奶奶,穿着破旧的衣服、花白的头发和在风中就流泪的眼睛,就是这样的一位老人。

我奇怪,按道理来说,直白点,说哪天走了就走了,何必要起诉离婚呢?带着这样的疑问我开始向她了解情况,原来是这样的:

大概在1970年左右,这位当事人和他的丈夫举办了结婚仪式,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婚后在生育三子后,这位丈夫就离开了母子三人,外出打工,每年仅有春节期间会短暂回家,交在家里一定的生活费后再次离开。

到了三个孩子长大成人之后,也就是在本世纪初,三位儿子各位成家之后这位丈夫就再也没有归来,只是和自己小儿子还有一定联系,其他音信全无。

随着孩子成家立业,其中两个儿子也就都分户自己独立生活,只有大儿子还随这位当事人一起生活,原因是大儿子从小残疾,一直是这位当事人抚养至今。

实际上这么看来好像离婚不离婚对其还是没啥意义,但是她说了一句让我印象非常深刻的一句话:律师,其实要是就我自己我就不折腾这个事情了,但是我大儿子还要我照顾,我这岁数一天天的,哪天可能说走就走了,现在也没劳动能力了,我自己随便对付点反正农村种点菜也就过去了,但是大儿子的花销我现在抗不住了。

政府给我们办的低保是丈夫的名字,相关手续都要他去处理,我弄不了。政府告诉我要想自己弄就得把大儿子残疾证上登记的监护人变更成我,变更这个就需要我跟丈夫离婚单独成户,这样我就能自己操作领取低保了。

所以,原来如此,女子本弱,为母则刚。

第一次诉讼,对方出奇的到庭了,但是法官和我最开始的想法一致,这么大岁数了还离婚做什么,好好过呗。

当事人不解,我们本来就没什么感情,这么多年他过他的、我过我的,不离婚做什么?

经过法官的劝说之后,当事人也犹豫了,考虑能不能直接乘着对方这次回来的机会一起去变更相关手续,但谁知道,在法院出了大门之后对方再次离开。

无奈,过了半年之后,当事人再次找到我说要起诉离婚,告诉我这个事情还是没法妥善解决,必须要继续起诉离婚,因此在办理了相关手续之后继续起诉,这次对方没来,我们也坚定的不再撤诉,最后经法院判决认为没有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一生活五十多年,确认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予离婚。

经过第二次开庭审理之后,由于需要等待判决的生效时间,前前后后大概等了将近10个月,终于到了法定的期限可以再次起诉离婚,于是我们进行了第三次起诉。

由于这次起诉法院无法送达到对方,无奈选择公告送达,从立案到判决前后经过了大半年,好在最后经过开庭审理,法院终于判决了双方离婚。

拿到判决书的时候,老人较之我刚认识她的时候听力又差了一些,我在公交站台又大喊大叫了一番才跟她解释清楚了这份判决书的意义,她很平静,只说:这样子我大儿子有着落了,我也就心里踏实了。

这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法律援助案子,我们当地的规定是,法律援助案子离婚的只有判决离婚那次才能对指派律师发放补助,也就是说我前后将近三年,三次的起诉只有最后一次才会发放补助给我,但是我那会已经根本不在乎了,因为这个案子即使算上补助我还是贴钱的,因为中间还给当事人垫付了一部分费用。

我为什么要这么做呢?有时候和当事人通电话我也会烦躁,觉得真的不想操心这个事情,走个过场了事,但是面对一个母亲,实在是无法放任自己去随意处置这个案子,所以安安心心的、坦坦荡荡的去把这个事情做完。

最后他说,我儿子有着落了,律师你是我们的救命恩人!

嗯,我觉得救命恩人比援助的补助费更值钱,嘿嘿嘿!

以上所有时间地点和人物均为虚构,切莫对号入座。

法律依据:

1、《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未办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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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一位普普通通的90后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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