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银行

一起离婚案件中涉及银行账户追查期限的问题

最近,本律师正在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处理一起涉及追查银行账户资金问题的离婚案件。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张女士(化名,原告)与何先生(化名,被告)为多年夫妻。婚后,男方创办公司并逐渐发展壮大,截至起诉离婚时,男方已经是三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虽然事业成功,但男方却于多年前有了第三者,并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于是张女士委托本律师向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包括男方

银行存款

在内的全部离婚财产。

为了尽早达成张女士的诉讼目的,本离婚律师在被告何先生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按照以往惯例向法官申请调查其离婚前一年的五家银行账户内资金往来明细,以备庭审追查男方是否有大额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没想到通州区法院的这位法官却断然拒绝,理由竟然是:“他审理离婚案件只分割诉讼期间的剩余财产。”

根据本婚姻律师十余年来处理离婚案件的经验认为:尚没有遇到哪位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仅处理银行账户余额的。原因很简单——如果法官们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仅处理银行账户余额,则至少所有的原告在起诉前完全可以把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转移干净,造成在起诉离婚后没有可分的

夫妻共同财产

的情形。这个结果明显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权,违背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正因为如此,虽然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应该追查多长时间的当事人名下银行存款的规定,但是绝大多数负责任的法官们仍然会以如下三个标准来划定追查的期限:1、如果当事人双方结婚年限较短,则追查结婚以来的银行账户流水记录;2、追查分居以来的银行账户流水记录;3、追查起诉前一年以来的银行账户流水记录。

上述三种追查方式很容易理解的一个共同原因是:在起诉离婚前,当事人由于夫妻关系紧张,很有可能会提前转移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而无论在谁名下的银行存款均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不追查,则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反观北京市通州区法院这位法官的做法,根本你不考虑日常生活经验与常理,仅仅为了图省事(姑且这么判断他)而分割账户余额至少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吧?虽然目前法律欠缺追查期限的规定,但从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及基本原则也可以推断出法官们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是否应该追查起诉离婚前一段时间的银行账户是否有非正常的大额资金转出记录吧?对于这种不负责任、无视法律进本精神与原则的法官,本律师倒是准备好了应对措施——留足证据,上诉再说!

离婚,银行存款怎么分割

离婚时分财产一个重要的部分就是

分双方名下的存款。

然而现实生活中常常会遇到,一方以另一方收入低甚至无收入为由,拒绝分割自己名下的存款。

那么这种情况法院会支持吗?

一起来看看我们今天的案例!

以案说法

原告钟某诉称,我与杜某于2018年4月6日登记结婚,2020年5月5日两人儿子出生,双方婚前和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双方脾气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

诉讼请求:

1、要求与被告离婚;

2、被告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双方各分20万元;

3、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被告杜某辩称,同意离婚,也同意孩子归自己抚养,但是

存款是用自己

的工资省吃俭用

原告工资低

但是平日花钱比较狠,

没有任何存款

,所以不同意原告分割我存款的要求。

法院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钟某与被告杜某离婚;

二、孩子由被告杜某抚养,原告李某于2021年3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人民币12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

三、原告钟某自2021年3月起每月探视孩子一次,每次一天;

四、现在各自名下的公积金归各自所有;

现在被告杜某处的共同财产人民币40万元,其中20万元归原告钟某所有,另20万元归被告杜某所有,

被告杜某于本调解生效后七日内给付。

从上诉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因为一方没有挣钱,或者挣钱少就没有权利分另一方的收入。

根据我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所以即便是一方没有挣钱,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也需要平均分配。

但是要注意的是

有一种情况即便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也不能分配。

根据我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有任何约定,故法院按照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存款最终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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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一般应该关注对方哪些银行账户

在分割

离婚财产

时几乎都会涉及到对方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问题。根据本

离婚律师

的实际办案经验来看,很多离婚当事人并不清楚自己该如何处理,尤其是当明知对方有很多银行账户却不了解具体开户行或者账号时更不知该如何着手。本文现就处理此问题需把握的原则说明如下:

虽然从理论上讲,对方可以拥有很多银行账户,没有数量的上限,但您不一定需要把对方所有的银行账户都调查清楚。通常情况下,您可以首先把对方的银行账户分为两类:一类是源头账户;另一类是下游账户。大多数人是拿月薪或者年薪的,其源头账户一般也就三、四个。比如:基本工资账户、奖金分红账户、单位各类补助账户及基金社保账户,甚至有些单位把前三笔钱发到员工的一个账户内,这样就更容易查清。在此情况下,您只要在

分割离婚财产

时把握住这些源头账户的明细即可,至于其他下游账户,里面的资金基本都是来源于源头账户,查清对您离婚诉讼的意义也不大。如果其源头账户内有大额资金去向不明,您可以提出质疑,然后法官会要求对方进行解释和举证。如果对方是把源头账户内的资金转移到下游账户内,为了证明自己没有私自转移

夫妻共同财产

,其自己也会主动把下游账户内的明细拿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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