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后可以再婚吗

诉讼离婚后多久后能结婚

很多网友留言问:刚经历了起诉离婚又想结婚,这个法律允许吗?需要什么条件?那么今天长沙婚姻纠纷小编为你整理了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也就是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可以再婚。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离婚的方法只有两种:

一是到民政局登记,领取离婚证,最新婚姻法规定了有30天的离婚冷静期;

二是到法院打官司,由法院下发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通过法院离婚的,没离婚证,只能使用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来证明离婚事实。当办理户口变更、房屋买卖、银行贷款等需要证明婚姻状况时,须提供法律文书时,很多人却会感觉非常不方便。

因为对外提交法院判决书与提交离婚证最大的区别是,判决书里经常涉及大量的个人隐私信息,人们并不愿意让更多人知道这些隐私信息。

为解决离婚当事人的这个烦恼,2017年起,有些法院试行给离婚案件当事人开具《离婚证明书》

离婚证明书上只记载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生效法律文书案号、类型及生效时间等必要的证明信息,不涉及离婚案件的具体事实,隐去了个人隐私等信息,再加盖法院公章以示权威,这是改革和创新。

“离婚证明书的功能相当于协议离婚中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二者法律效力是等同的。当事人日后办理户口迁移、银行贷款、出国签证、再婚登记等时,不需向相关单位提供判决书,只需提供离婚证明书即可。

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该怎么处理

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作出判决。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如果调解不成,二审法院可以作出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起诉离婚后多久不能结婚”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法院判决离婚多久能再结婚登记

这要区分情况进行说明。

判决离婚后,如果是一审判决,最早在判决生效后,即第十六天,就可以再婚登记。如果是二审判决,生效后的第二天就可以再婚登记。

在司法实务中,判决离婚的条件有: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离婚后多久可以再婚约定不准再婚,合法吗

离婚后是否再婚,什么时候再婚均属于个人自由,由自己决定,法律不做限制。

不准再婚的约定,属于绝对违反婚姻自由的约定,绝对无效。

要知道,在现实生活中,以财产条件限制一方婚姻自由的约定,都为无效条款。

(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62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就记载了这样一个案例:

1993年6月,翁某与杨某登记结婚。

2009年8月,翁某与杨某签订夫妻财产协议书,约定珠海拱北粤海中路房屋产权归翁某个人所有。

2010年8月,翁某与杨某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珠海拱北粤海中路房屋产权归翁某所有;

2010年9月,翁某与杨某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之变更及增补协议》,约定:珠海拱北粤海中路房屋产权归翁某所有,但如翁某再婚,翁某必须将此房产权过户给儿女,并不得与再婚的家人在此房居住。之后,翁某就该条约定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婚姻自由是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便享有婚姻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离婚协议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经平等协商而订立,但其条款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方为有效。离婚协议中以财产条件限制一方婚姻自由的条款,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应为无效条款。本案中,《离婚协议之变更及增补协议》中“珠海拱北粤海中路房屋产权归翁某所有,但如翁某再婚,翁某必须将此房产权过户给儿女,并不得与再婚的家人在此房居住”的约定实际上是对翁某再婚附加了苛刻的财产条件,已经构成对翁某婚姻自由的干涉,应属无效之约定,据此判决确认该条款内容无效。

阅读更多

推荐阅读

  •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 离婚诉讼费用
  • 郑**诉倪**离婚纠纷案
  • 深圳夫妻分居两年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分居两年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 夫妻分居之后的财产分割该如何进行公证,夫妻在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如何分割
  • 分居期间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法律规定,夫妻分居财产分割规定
  • 分居两年自动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 分居两年夫妻主动离婚财产怎么分配啊,分居2年自动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 离婚未分割的财产属于自动放弃吗法律,离婚未分割的财产属于自动放弃吗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