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起诉离婚了

2020新规:夫妻间没有性生活,真的可以提出离婚

有网友小张咨询:他本人是一位36岁IT男,在性方面是比较有需求的,从硬度、持续时间、技巧等方面上看都不算差,可妻子就是对性生活无感,每次性生活都是草草了事,半途而废的也不在少数。

网友小张说:他和老婆讨论过,争吵过,但她就是无感,也不愿意用其他方式,比如口来妥协。有了孩子以后更是变本加厉的拒绝夫妻生活,去年大概一共不到10次吧。

他已经不想再过这样的日子了,于是从年初开始不再提出要求,一方面厌倦了自己每次求欢时那副卑贱的嘴脸,另一方面也是想知道,她是不是真的属于性冷淡的类型。

结论是网友小张真的开始了无性婚姻了……

他说他受够了。想去找X姐,但又不是那类坏男生。想提出离婚又舍不得孩子。

最后这位网友问小律:是否能以没有夫妻生活,提出离婚呢?

首先我们来看下几位网友对这类问题的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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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Mickey回答:

我和楼主的情况很相似,年龄也一样,我老婆曾经常念叨非常勿扰里车晓的台词:那事儿就那么有意思吗?一年一次刚刚好。可我一直对这个事特别上心,感觉整天不撸好像就没完成一天的事情一样,每晚必撸一次,甚至两次。曾经苦恼过要不要练葵花宝典,每次就像哈巴狗一样贴上冷屁股,感觉男人的最后一丝尊严都没了,后来因为我打鼾分床睡,也好,反而觉得五姑娘更懂我。我们其他相处都很好,就这方面不协调,也想过要离婚,但经过五姑娘卖力的一番表现后,又恢复了贤者模式,觉得就这样将就着过了,为了父母和孩子。希望随着年龄的增长,这方面需求不旺盛了,就好了吧

网友木子回答:

我是女的,以前一直没觉得无性婚姻是个问题,但是在一起6年了,平均三个月1次吧。最近开始质疑自己了,老怀疑人生,觉得自己是不是太没用了,或者太没魅力了,都吸引不了老公的兴趣。不过这种事情,习惯就好了吧。。要不能怎么办?

网友樱木花道回答:

同样的问题困扰着我,老婆是性冷淡,对于性没要求,不让碰。到需要的时候哭爹喊娘的求她,挥手叫我滚。人生没啥意义,家的事也不跟俺商量,做了才叫女儿跟我说。基本是没沟通。到底是离还是维持现状?看到女儿,下不了决心啊!还小都小学。

网友蒙太奇回答:

同样的问题困扰着我,老婆是性冷淡,对于性没要求,不让碰。到需要的时候哭爹喊娘的求她,挥手叫我滚。人生没啥意义,基本是没沟通。到底是离还是维持现状?看到女儿,下不了决心啊!还小都小学。

【小律说法】

从夫妻之间的感情来说,其实在一段感情之中,夫妻生活也是非常重要的存在,因为夫妻生活好的夫妻肯定是很相爱的,彼此都很爱对方,所以这就能证明夫妻生活是一段婚姻、感情之中的胶水一样的存在,将两个人的心紧紧地粘合在一起。这样也能使感情更加的牢固和坚定,但是夫妻生活和离婚是没有太直接的关系的。

下面,小律再从法理上跟大家说明一下。

无性婚姻,属于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的一种,可以以感情破裂提出离婚。

夫妻没有性生活的原因很多,不是直接提出离婚的法定条件。不过有没有性生活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

只要不是因为正当的工作等原因两地分居没有性生活达到3个月以上,就可以提出离婚。

通常情况下,无法协议离婚,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起诉时,需要带上结婚证、身份证、起诉状、被告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等材料去管辖法院起诉,然后等待法院开庭审理。

另外,小律再拓展一下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的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如当事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小伙伴们,你们听明白了吗?

社会新闻——“若出轨,赔100万”,丈夫签下“忠诚协议”后出轨,妻子起诉索赔,法院这样判

图文无关,来源:视觉中国

2009年,湖南邵阳人王少平和妻子李晓霞在海南省儋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王少平写了一份“保证书”,大意是如出轨,自己将赔偿李晓霞100万元。2018年12月,李晓霞发现王少平真的出轨了,两人于当月离婚。

2019年,王少平再次向李晓霞出具一份欠条,内容是因自己婚内出轨导致婚姻破裂,并同意赔偿她100万元。此后,他还三次出具“保证书”,保证不再与其他女人来往。

2021年6月,李晓霞起诉了王少平,索要这100万元,王绍平的“保证书”和“欠条”,成为法庭上的证据。

9月8日,该案判决书公开。邵东市人民法院认为,上述保证和欠条均属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范畴,认可其有效性,且认定这100万元属于精神损害赔偿金。但综合王少平的经济实力、工资收入等情况,最终判决他向李晓霞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而近期公布的另一起类似案例中,湖南常德一对发生经济纠纷的同居情侣在街道办调解下签订的“忠诚协议”,却未被法院认可。

出轨丈夫的“保证书”:如出轨致离婚,赔偿100万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王少平和李晓霞2009年结婚。2015年7月23日,王少平向李晓霞出具一份保证,载明:“本人如出轨造成婚姻破裂,我愿意净身出户,并赔偿李晓霞壹佰万元整,王少平,2015年7月23日。”

2018年12月,李晓霞发现王少平与其他人有不正当关系,随即与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共有的房屋归女方所有,双方无债权债务。同月,二人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也就是说,王少平“净身出户”了。

2019年4月7日,王少平向李晓霞出具一张欠条,欠条载明:“本人王少平(由于婚内出轨,导致婚姻破裂)于2019年4月7日欠前妻李晓霞壹佰万元整,王少平承诺2022年4月6日欠偿还清全部欠款,如到期未还清本息,李晓霞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不限于律师费、诉讼法、差旅费、误工费等均由王少平承担,欠款人王少平,2019年4月7日。”

此后的2019年3月9日、2019年9月4日、2020年6月7日王少平三次向李晓霞出具了保证书,保证不与其他女人往来。

女方持保证书和欠条起诉,法院判决男方赔偿20万元

2021年6月,王少平因未能按时缴纳100万元欠款,李晓霞遂将其告上法庭。

王少平辩称,李晓霞出具的婚内保证是夫妻保证,是在她的威胁下所写,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王少平还称,他没有与他人有出轨行为,双方离婚也是因感情不和,不是因为出轨。

邵东市法院根据保证书、欠条、离婚证、离婚协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对事实予以确认。法院认为,王少平出具的“保证书”属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范畴,法院予以认可。

邵东市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王少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晓燕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并驳回李晓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释法一、“忠诚协议”为何被认可?

邵东市人民法院认为,在王少平与李晓霞一案中,被告与原告离婚后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并非被告向原告借款或被告欠原告其他债务,双方签订的保证和欠条,均属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范畴。夫妻忠诚协议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提醒,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民法典》的原则及公序良俗。

王少平辩称出具的保证及欠条系受胁迫下所写,但没有提供任何的依据予以证实,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支持。该协议系双方对忠实义务的量化,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释法二、“忠诚协议”约定100万,为何赔偿额为20万?

邵东市法院认为,王少平向李晓霞出具的100万元欠条,是女方为防止男方在婚内出轨和确定婚内出轨而要求对方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是一种道德层面的义务,夫妻一方以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的规定,根据本案双方离婚时将仅有的一套住房全部给予原告,被告基本属于净身出户,被告无长期的稳定工作,收入也不稳定。结合双方约定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被告的承受能力等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为20万元。

案例对比:情侣签订“同居忠诚协议”未被法院认可

无独有偶。近日公开的一份裁判文书中,湖南常德的杨丽与吴海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双方在发生矛盾后,签订了一份协议,两人对簿公堂时,法院亦认为这份协议属于“同居忠诚协议”范畴,但与上述案件不同,法院未认定这份“忠诚协议”的有效性。

判决文书显示,杨丽与吴海从2010年5月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杨丽支付大部分房款,购买了一套房产,二人自2012年起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2017年两人感情不和发生经济矛盾,经当地居委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吴海要有责任心,用正当手段去挣钱,每月给杨丽生活费3000元,生活开支由吴海每月支付,改正不良习惯,吴海外欠债务与李海珍不发生任何关系,由他本人负责还清。杨丽给吴海一年观察期,若没有兑现,无条件走人,不存在财产分割,其家属成员不能找杨丽。

2020年11月24日,杨丽与吴海发生矛盾,吴海将案涉房屋门反锁,杨丽不能进入房屋而报警。后杨丽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吴海立即搬离房屋。

法院认为,杨丽与吴海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十多年,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二人为稳定同居感情,确定男方同居期间的义务而签订的协议,一方面由于仅规定男方的义务与责任,而对女方的义务只字未提,明显显失公平;另一方面同居关系本不受法律保护,未领取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与普通人的一般观念,社会风俗、社会公德不相符合,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同时,法院认为吴海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也出资进行房屋装修,该套房屋属于两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杨丽与吴海为稳定同居感情,基于同居关系签订的所谓“同居忠诚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协议。最终,法院驳回了杨丽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丈夫嫖娼被拘留,妻子起诉离婚,法院竟然判决不能离

老公去嫖娼,还被行政拘留,老婆去法院起诉离婚,为什么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没破裂,不准离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到底是个什么标准?如何才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了?

【案情回放】

朱某与郑某于2003年8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6年3月,朱某因嫖娼被行政拘留,还无故殴打女儿,导致夫妻感情不和。郑某觉得夫妻已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所以郑某于2016年9月,向法院提出起诉离婚,请求判令女儿朱某乙随自己共同生活,由朱某每月负担女儿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

朱某辩称,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长,自己虽然嫖娼的违法行为属实,但郑某2016年7才月离家提出离婚,双方分居时间不长,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了女儿成长考虑,不同意与朱某离婚。

【律师分析】

《婚姻法》中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首先是要进行调解的,这是必须的程序;如果感情的确已经破裂,而且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所以判定是否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作为划分的界限。

那么嫖娼算不算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

在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都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做了列举,在所有的情形中,嫖娼并没有列名其中。嫖娼是一种违反夫妻忠诚的义务,本案中朱某作为过错方,但是不愿意离婚并表示愿意重新修复夫妻关系,所以会被认定为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而不被判决离婚。

【法院判决】

郑某要求与朱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除了婚姻法中规定的情形可以判决离婚的以外,怎样判断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依据看婚后感情、有没有和好的可能性这两方面会起到比较大的作用。

婚后感情衡量的一个标准主要看产生纠纷的具体情况,比如发生矛盾的频率、严重程度、后果;双方的生活习惯、性格爱好,以及家庭关系;婚后感情的发展趋势等多个方面来综合考虑。

有没有和好的可能,主要是看夫妻双方是否还有意愿,恢复夫妻的感情,弥补之前的创伤,并为此创造条件。有的人为了达到多分财产或者其他目的,口头上表示不愿意离婚,但是实际上却没有为了和好夫妻关系去做出表示并付诸行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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