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没有财产证明可以调取吗

离婚诉讼中法官拒绝调取证据怎么办

相信很多诉讼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都会遇到法官拒绝调取

离婚证据

的情形。最常见的情况是当您不知道对方的银行账号却想了解对方在某银行的存款信息并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时,十个法官中会有九个法官拒绝,理由基本上都是:“除非提供明确的银行账号,否则我们法官也无法调查。”那么法官真的无法调查吗?其实不然,现如今的法院是有权利和能力调查案的。比如法官持调查令向某银行提供被调查者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后,接受调查的银行通过其网络便可以查出该人最近若干年办理过的全部账户信息最近,其中包括已经注销的银行账户。那么法官为什么还要找理由拒绝调查呢?根据本律师的理解,主要是现在的法官工作量太大,很难抽出时间和精力外出做调查。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绝大部分法官只接受提供了明确银行账号的调查申请,而且往往是让被调查者自己去银行打印资金往来明细。这么做显然对申请调查的一方当事人不太有利。

那么,当遇到上述情况时有什么好的方法可以解决呢?办法当然有,以本

离婚律师

最近正在西城区法院处理的一个

起诉离婚

案件为例:男女双方离婚,男方隐瞒了其在建设银行的存款信息,但我方不知道账号。于是本律师向法官提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不出所料,法官断然拒绝接受申请书。于是,本律师千方百计地向法官说明作此调查的必要性,但法官仍然拒绝。当然,临近年底,法官们都在为年终考评突击结案,本想在年底前把该案也判了,为自己添加一份工作业绩的,所以也没有动力去做调查。既然和法官交涉无望,本律师为了自己当事人的利益便无法估计法官的感受了。散庭后,本律师径直来到邮局,填好快递单后将调取证据申请书以快递的方式寄给了法官。这么做的理由很简单:1、快递的文件法官无法拒收,申请书肯定会到法官的手里;2、本律师留有快递记录,证明本律师在合法期限内向法官提出合法的申请。如此一来,法官必须要进行处理,而其可选择的处理手段只有接受并开展调查或者仍然拒绝。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银行账户信息属于当事人自己无法收集证据,法院有责任予以调取。如果法官接到明确的申请后仍然拒绝,当事人可以此作为上诉的合法理由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那么一审法官有办错案之嫌。果然,第二天法官便给本律师打来电话质问这么做是什么意思。意思当然谁都明白,本律师一通好言抚慰后,法官终于接受了申请,但声明年底前无法结案,得等明年。然而,这个等待是值当的。

起诉离婚案件中需要调查获得的证据通常有哪些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由此可知证据在起诉离婚案件中的作用是何等重要。鉴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有些证据是当事人双方在日常生活中自然留下的,比如生活照片、婚姻保证书、夫妻财产协议书等。另外还有一些却是由相关机构保管的,比如婚姻登记档案、户籍信息、银行账户、房产档案等。对于当事人来说后一类由相关机构保管的证据,则需要通过专门的调查才能获得。本离婚律师根据以往办案经验大致梳理一下这些需要由律师调查才能获得的证据种类。

一、户籍档案。户籍档案的保管机构通常是公安机关的户籍科。该证据在离婚案件中的作用主要在于解决法院管辖问题。

二、犯罪(治安)处罚记录。如果在离婚案件中需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不利于抚养孩子,则可以由律师向公安机关的刑警队、治安科调取。

三、戒毒记录。对于该证据的取得,需要有律师前往派出所、戒毒所、公安局法制科、医院戒毒科室及居委会等机构调取。

四、家暴报警记录。通常要想让法院认定对方存在家暴行为的话,需要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通常需要律师持法院调查令方才配合提供。

五、养老保险记录。由于离婚案件中经常会涉及分割养老保险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故律师经常会去当地社保机构进行查询。

六、住房公积金记录。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婚后积累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予以分割,故律师也会经常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取。

七、居委会、村委会证明。由于居委会、村委会日常与本地居民、村民接触较多,对居民、村民的家庭情况较为了解,故有许多需要在离婚诉讼中证明的事项可以通过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的方式来实现。

八、工商档案资料。如果对方当事人是公司的股东,则非常有可能会涉及公司股份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分割问题。而持股情况则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保管,为此,婚姻律师经常会与该机构打交道,调取此类证据。

九、房产资料。如果需要分割离婚房产,而这些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又登记在对方甚至他人名下时,自己是无法直接向法院提供房产证据的。此时就需要由律师前往房地产管理机构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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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中哪些事情无需当事人证明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毕竟法官并不认识当事人,如果没有证据便无从了解离婚诉讼的相关事实,也就无法做出正确的裁判。由此可见离婚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正因为如此,在本离婚律师正式出庭应诉前,总是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去准备相关证据。虽然如此,但并非所有事实均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换句话说就是:有些事实虽然与案件审判相关,甚至非常重要,但可以没有证据。下面就是本律师根据多年来代理离婚案件的经验所总结出来的无需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1、自然规律及定理。比如在多年前本离婚律师所代理的一个案件中,被告为了侵占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不惜铤而走险,向法庭提供大量虚假的消费票据,以证明其名下的存款已经用于日常生活。对于这些消费票据,本婚姻律师经过仔细审查核对后发现大量与自然规律相矛盾的地方。比如:被告某日应该正在国外旅游,而同日又出现了其在国内某商场的购物发票。根据自然规律,以一个人不可能同时出现在远隔万里的两地。通过这种方式,本律师发现了非常多的虚假消费,进而让法官对被告失去了信心,否定了其提交的全部消费记录。这就是本律师运用自然规律及定理以反证的方式击败对手的案例。

2、众所周知的事实。运用这种手段达到证明事实的例子更多。比如本律师在大兴区法院所代理的一个起诉离婚案件中就运用了众所周知的北京市教委关于学龄儿童入学政策这一事实来证明我的当事人离婚后为了孩子入学而更需要争议房产,进而为我的当事人夺得了房产。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这个情况也有很多。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从事相关通常可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等。

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关于这一点最常见的就是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如果有外遇则必然是婚内存在过错。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关于这个情况在离婚案件中比较少见,但并非没有。比如本律师多年前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男方矢口否认自己曾经有工作。为了证明这一点,本律师收集并向法庭提交了此前男方与某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仲裁书,以此直接揭穿了其谎言。

6、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比如关于离婚案件中争议颇多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如果有判决书判决某笔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话。那么该债务自然会在离婚案件中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比如夫妻离婚时,女方声称男方的父亲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去世并留下了房产作为遗产由男方继承。而男方则提供了其父亲生前所立下的公证遗嘱反证自己无权继承房产的话,法院便会认定男方的说法是真实的。

对于上述第2至第5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以及第6、第7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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